電子證據證明力標準

電子證據證明力標準

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本身是一個側重於程度或者說量的概念,它指的是證據在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方面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證據要發揮它應有的證據價值,既要與案件事實有相當的聯繫度且能夠一定程度上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也要求證據本身具有真實性,如果其本身是不合法或虛假的,那么其一定不能用作對案件事實的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證據證明力標準
  • 外文名:Standard of Electronic Evidence
  • 定義: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的大小
  • 套用:電子取證
  • 標準:可靠性、完整性、關聯性
  • 問題:法律不完善、證據保全力度不夠
電子證據證明力,電子證據證明力標準,可靠性的認定,關聯性的認定,完整性的認定,存在問題,現有電子證據相關立法不完善,原件與複製件問題,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難,電子證據保全的問題,

電子證據證明力

證據的證明力本身是一個側重於程度或者說量的概念,它指的是證據在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方面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證據要發揮它應有的證據價值,既要與案件事實有相當的聯繫度且能夠一定程度上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也要求證據本身具有真實性,如果其本身是不合法或虛假的,那么其一定不能用作對案件事實的證明。
那么一個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對於其相關聯的案件來說,是大或者是小,這就涉及到對電子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問題了。一般來說,對電子證據的認定,包括兩個方面,即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分別認定。也就是說,證明力認定只是電子證據認定的一部分,但卻是關係到電子證據最終是否可以作為定案證據關鍵的一步。為了更好的明晰證明力認定的概念,有必要對證據認定的兩個方面,即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二者進行一個比較分析:首先從概念出發,兩者的側重點截然不同,前者關注的是資格問題,即是否能成為法律規定的證據問題,而後者關注的是證明作用問題,關鍵點在程度的大小。其次,從法律是否有相關規定角度看,前者的認定標準一般是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其硬度會比後者更強,而後者主要是根據具體案情,由法官根據自身的經驗和法律素養作出認定,但不排除法律可以對後者進行一般性規則的規定。

電子證據證明力標準

可靠性的認定

可靠性的含義為電子證據本身的客觀性程度,在滿足其他兩個認定標準的前提下,其與證明力的關係是成正比的。一般來說,對可靠性認定的方法可分為直接和間接認定法以及鑑定法,其中,直接認定法是指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認定:
一是形成環節是否真實可靠。檢測數據形成時,技術環境的達標度,包括電子設備、網路狀態、套用軟體等,如果沒有達到合格程度,即可能影響可靠性程度時,則不予認定該電子證據;審查取證人員在提取電子證據時,操作程式是否規範,是否刪改電子證據或者生成後電子證據是否遭受篡改等。
二是存儲環節是否真實可靠,包括對存儲環境、存儲介質、存儲方法以及存儲監管人員是否有不法行為的審查。
三是傳送環節是否真實可靠,傳送環節是比較重要的環節,在此環節中電子證據受到毀損和篡改的可能性較大,因此要嚴格審查傳送設備、傳送系統等傳送環境的正常運行,以及傳送人員是否按照操作規範進行等等。
四是收集和保全是否真實可靠,包括審查收集和保全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收集和保全方法是否合理可靠等等。直接認定法和鑑定法雖然直接針對電子證據本身進行認定,但技術難度較大,而間接認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反道而行的效果,對此筆者在下文將進一步闡述。

關聯性的認定

關聯性,顧名思義,指的是跟案件事實的聯繫度。一個證據要充分發揮其價值的途徑,必須要能夠與案件事實建立一定的關係,不然對其的任何討論對具體的案件來說根本無意義。根據聯繫度的遠近劃分,證據可分為直接與間接證據。有學者認為,電子證據有與生俱來的弱點,即相對脆弱性,因此不能完全認可其證據價值,必須結合其他證據一起證明案件事實,屬於間接證據。這種觀點主張的是“一刀切”的做法,只看到電子證據不足之處,卻忽略了電子證據同時也具有精確性,如在保證生成、提取等環節真實可靠的情況下,電子證據可以起到很大的證明作用,甚至超過其他傳統證據,因此不能以偏概全的認為電子證據屬於間接證據。當然,也不能認為電子證據都能單獨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要視具體案件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關聯性程度作出判斷:一是明確電子證據的出示目的,可以證實的事實是如何的;二是該事實屬於或不屬於案子關鍵事實;三是案件焦點問題的證明能或不能通過該電子證據的出示而得到解決。

完整性的認定

完整性是針對於電子證據的易刪改且不易被發覺的特點而設立的認定標準,由於電子證據技術性和專業性非常強,非技術人員光從表面形式來看很難判斷其是否被篡改過,因此將其完整性列為認定標準之一對於電子證據的證明力認定來說是很有必要的。一般來說,完整性是從兩個方面進行衡量的,包括電子證據本身和相關電子設備和運行環境的完整性。其中,電子證據本身的完整性,指的是電子證據本身的內容未受到實質性的修改,並未影響到其對案件的證明作用。
在此要對電子證據的修改作一個區分:
一個是對電子證據進行添附性的修改,比如增加附屬檔案以證明證據原件的“身份”,這樣的修改就不屬於實質性修改,因為其並沒有影響到電子證據證明力作用的大小;
另一個則是對電子證據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如對電子證據內容本身刪除或者增加,致使電子證據內容發生改變,影響了其對案件的證明作用,那么這就破壞了電子證據本身的完整性。
而電子設備和運行環境的完整性,主要看電子證據在生成、存儲、收集、保全等環節中,電子設備和運行環境是否是正常運行,如果非正常運行,那么就會影響到電子證據的完整性認定。而且如果是正常運行的話,計算機系統一般會保留有完整的運行記錄,而這些記錄也應是即時或者即後生成的。此外,關於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存在混淆使用的現象,兩者的定義範圍是不一致的,如某些電子證據只是內容被刪減了部分,所以不完整,但剩下未被人為因素等其他因素干擾部分卻具有可靠性,儘管其不完整,其內容卻是真實可靠的。但如果電子證據不具有可靠性,則推斷出其與原始證據存在不同,那么其必然也不具有完整性,因為完整性是針對原始證據的存在,更確切的說,是根據原始證據內容的完整性而設立的,所以不具有可靠性的電子證據必然不具有完整性。

存在問題

現有電子證據相關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國關於電子證據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法律26、司法解釋27、規章和地方性規定28。但總體來說,我國電子證據法律制度還處在起步階段,還存有許多不足之處:一是規制形式多樣,但不成體系。既包括位階高的法律,也包括位階相對較低的地方性法規,雖對電子證據都有一定的相關規定,但零零散散,不成體系;二是偏向性指導,現有法律規範條款主要集中在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中,對電子證據如何認證及證明力問題卻少有提及,大部分只能參考證據的一般性規定,沒有形成單獨的認證體制,不利於司法實踐操作的公平性和穩定性。三是相關概念解釋不夠清楚和全面,概念之間區分度不夠,如“數據電文”、“電子記錄”。

原件與複製件問題

有觀點認為,原件指的是最先附載在電子設備或其他生成載體上原始的數據,而一旦離開了載體,這些數據則成為了複製件。很顯然,上述觀點是以物理空間的轉移角度來對電子證據原始與否進行劃分的,即附在生成載體的數據為原件。其他數據,如經過技術人員提取或轉換為可讀可知模式的數據則為複製件,如此的話,大多數電子證據都將歸類為複製件,這種定義明顯與實際不符合。那如何來定義電子證據的原件和複製件呢?對此,存在一種比較合理的觀點,即“擬制原件說”。這種觀點認為,電子證據可以指最原始的數據本身,但也可以指經過第一個輸出環節的數據,這裡包含兩種情形:一是把原始數據轉移到其他可承載載體上;二是把原始數據以人們可感知模式進行轉換。除了上述輸出形式外,其餘的都為複製件。此外,關於兩者的證明力問題,筆者認為,由於電子證據本身具有特殊性,複製可以達到高精確性,也就是說如無其他非正常因素干擾,電子證據的複製件幾乎可以與原件一致,理論上說,原件在電子系統正常運營下,與複製件一般是一致的,特殊情形才是不一致,即因為其他人為主觀或客觀干擾因素導致複製件不一致,這和傳統複製件和原件理論的主張其實是相反的。但是在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制度還沒成熟完備之前,如一開始就認為兩者具有同等證明力,則可能導致對真實性認定的偏差,因為無法事先排除其他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和存在。所以,筆者對此的看法是在理論層次,基於電子證據的特殊性,用傳統的原件和複製件理論去定義有些不妥,但在實踐中,礙於電子數據證明力認證制度還不完善的現狀,則還是需要先設定原件證明力大於複製件,除非有證據證明兩者內容一致,這也是比較穩妥的做法。

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難

主體身份認定難
在涉及到網路電子證據時,電子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往往會遇到一個主體認定的問題,即相關電子證據的傳送主體的身份確定問題。比如說雙方之間進行借款活動,但並沒有真實的書面性的借條存在,而只是通過網路通訊工具,如 QQ、微信、微博、信箱等溝通軟體進行一個借款的發起、商討、完成的活動,所有有關於借款的證據都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保存下來的,借款方很有可能會否認出借方曾經給其借款的事實,其完全可以說自己不是當時借款時的“借款主體”,而是另有他人。因為網路世界中,確實存在一些聯絡賬號被人盜用或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借用的情形,所以就存在一個主體認定的問題,這對司法工作者來說往往是比較難的證明環節,很多涉及到電子證據的案子由於無法對主體身份進行確認,而直接導致電子證據的不予認定,從而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證據價值。
技術難度大
電子證據本身是現代社會技術發展的產物,其生成、儲存、收集、審查等工作都需要結合專業技術進行展開,但現實是有些問題靠現有技術很難去解決,如本文第一部分“問題的提出”中提到的“微信借條案”中。由於借條是以圖片的形式存在的,且只有日期是手寫的,其他內容都是書面列印形式,現有公證和鑑定機構根本無法對此電子數據進行鑑定。因此,只能不予認定借條的存在,也無從談起其證明力的大小。此外,一些電子證據由於其本身的性質,如數字式電子證據,對其可以進行技術性刪改,而且很難被檢測出來,這樣一來更加難以確定電子數據內容的真實性,加之電子數據本身規模巨大,工程量又多,因此技術難度非常之大。

電子證據保全的問題

電子證據的保全,就是對與案件相關的電子證據,以一定的形式進行保存和固定下來,以便於司法人員或者其他一些辦案人員在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中使用。對電子證據的保全,一般分為常規保全方法、公證保全和檔案化管理。其中,常規保全方法指的是一些較傳統,較常用的保全方法,如對電子筆錄的保全,先把電子筆錄列印出來,再進行審核校對,檢查無誤之後進行蓋章、簽字、封存,最後附卷進行妥善保管;公證保全可以分為傳統公證保全和網路公證保全,其中,網路公證保全是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方式的發展趨勢;檔案化管理,即檔案管理部門或機構對電子檔案進行一個歸檔化管理,從而對其進行保存和固定,而電子檔案又可分為字處理檔案、圖形處理檔案、數據檔案、程式檔案、影音像檔案,檔案化的管理就是對這些形式的電子檔案進行整合、保存和管理。筆者認為檔案化管理與前兩者不同之處在於,檔案化管理不是為了訴訟目的而對電子檔案進行保全的,而是正常性的一個保管和保存行為,而前兩者都是跟具體案件的電子證據有關的保全行為,是為了訴訟目的而作出的保全行為。電子證據的保全工作做得完善與否,直接關係到對電子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如果案件相關電子證據保全的完整,那將有利於發揮電子證據本身的證明價值,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其證明力,因此電子證據的保全對電子證據證明力認定而言,重要性非常的大。但是目前電子證據的保全還是存有一定的問題,比如說公證保全中的網路公證保全制度還不夠完善,公證保全人員職業素質不夠高;當事人保全意識不高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都將影響電子證據證明力的認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