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行政行為研究

電子行政行為研究

《電子行政行為研究》是2018年11月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徐永濤、林樹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行政行為研究
  • 作者:徐永濤、林樹金
  • 出版時間:2018年11月
  • 出版社:山東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209116794
  • 定價:58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電子行政行為是電子政務法和網路行政法的核心。但是,在電子行政快速深入推進的進程中,對於電子行政行為的界定、原則、效力和司法審查等問題還存在著諸多爭議和模糊之處,目前立法上也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因此,如何有效規範、引領電子行政行為的發展就成為亟待研究的課題。
電子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電子信息技術、設備和網路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具有開放性、虛擬性、chaoyue時空性、無紙化、服務性等特徵。電子行政行為包括電子行政法律行為和電子行政事實行為。隨著電子行政行為在傳統的行政行為中的廣泛運用,傳統行政行為的內容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可能成為電子行政行為的內容。具體來說,傳統行政行為中的負擔性內容如行政徵收(特別是徵稅)在當前的行政執法實踐中就已經表現為主要是通過電子支付來完成的;傳統行政行為中的授益性內容如行政許可的網上申請辦理已經實現全程電子化。同樣,傳統行政行為中的中立性內容如行政通知、公告、公示、受理、諮詢等行為也已經普遍運用電子信息手段來進行實施。可以毫不誇張說,傳統行政行為的內容在未來會逐漸成為電子行政行為的內容,而電子行政行為的內容卻會逐漸chaoyue傳統行政行為的內容。電子行政行為不僅需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權利保護原則等一般性原則,還需要遵循服務原則、自願協商使用原則、個人信息保護原則、政務信息共享原則、政務信息安全保障原則等特殊性原則。
電子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通過電子信息技術、設備和網路基於行政職權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在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各種類型中,從已實現全程電子化執法的工商行政的全程電子化登記和公安行政的全流程電子化控制來看,普遍存在著電子信息系統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問題、電子檔案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問題等共性難題。特別是電子檔案的合法性和規範性不夠明確,降低了全程電子化的簡便性、高效性。法律已明文規定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對電子檔案的合法性問題尚需要明確的立法來解決。而電子行政法律行為效力問題的難點主要存在那些需要電子送達行政決定的電子行政法律行為之中。因為電子送達的成功與否成為該類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生效與否的根本所在。電子行政送達的成功標準應當採用“確認說”,不能採用“收悉說”與“知悉說”。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司法審查問題的研究主要是通過對*新的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具體探討了電子行政許可、電子行政處罰、電子行政強制執行、電子行政給付等常用的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司法審查中存在的疑難問題。例如,在當事人因不服電子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中,法院對所訴處罰進行司法審查的重點集中在對作為處罰依據的電子數據的審查上。
電子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主體在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設備和網路進行行政管理和服務的過程中基於行政職權而產生的,不以特定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但卻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在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諸多類型中,電子行政調查取證*具代表性。為了解決電子行政調查取證的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全面的分析了電子行政調查取證的原則、主體、程式、範圍、方式及所調取電子證據的審查等內容,以期對相關的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提供有益的參考。由於電子行政事實行為形式的複雜多樣性,行使方式的巨大差異性,決定了其效力的複雜性。例如,電子行政指導中有著行政指導主體的具體的指導意思表示,但是這種意思表示不會為行政相對人賦予行政法上的權利、設定行政法上的義務,也不會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建立其主觀上的法律關係並產生一定的具體明確的法律約束力以實現行政主體的意圖。但是,電子行政指導一經作出,即對行政主體產生形式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任意變更、撤銷,這也是警示行政主體慎重行使職權的內在要求。但是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電子行政指導只有在相對人知道並自願接受指導之後才對其產生形式效力(自願接受的形式效力只是一種指導效果,並不具有不可改變力、不可爭力和執行力)。在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司法審查問題上,因受到現有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典型性司法判決不足的制約,僅對電子行政指導、電子行政公告送達、電子行政簽章、電子政府信息公開等四類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司法審查中存在突出問題進行了分析探討。
在對傳統的行政行為的電子化進行研究之後,繼而對平台這種影響廣泛的新型的經濟體上的電子行政行為進行了深入的探索。經過近20年的技術進步、商業創新和生態演化,數字經濟的發展已經邁入以電子信息技術平台為載體的新時代。特別是用戶數量龐大的強公權平台,其採取的任何監管措施都有可能對社會公眾產生巨大的影響力。特別是像微博、微信這類超大型的虛擬網路傳播生態系統,已發展成為全民性的社交媒體平台,也隨之形成了強大的平台公權力。這種平台的公權力是一種社會公權力,其權力實施的性質是社會行政監管行為。而平台的社會公權力主要是行政權力。平台行使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就是平台規則的制定權,平台行使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主要是日常監管權和糾紛裁決權。實際上,平台的監管存在兩個監管主體,一個是傳統的監管主體(政府),另一個則是平台監管組織。現有的政府的行政架構和監管體制雖然與平台的監管需求不相適應,但是,政府還沒有整體性地調整政府組織架構和監管體制的傾向,政府只是在現有的監管體制中通過豐富監管手段和增設內部網路監管機構的方式來加強對平台的監管。那么,需要直面現有的監管現實並具體分析平台上的各種各樣複雜的行政行為的性質、類型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平台的行政行為的複雜性,將其進行界定為:國家電子行政行為、社會電子行政行為和複合電子行政行為。平台的複合電子行政行為中國家的電子行政行為是隱性的,社會的電子行政行為是顯性的,是隱性與顯性的合一。由於平台不可避免的會有程度不同的自身利益的考慮這一點也就決定了平台既是監管者也是被監管者;而政府的監管能力又極為有限,平台規避監管具有較大的操作空間;所以,平台與政府既有合作也有衝突。

作者簡介

徐永濤,男,山東青州人,山東政法學院法學院講師。長期從事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近年來,主持省部級及校級科研項目5項,在《東嶽論叢》《政法論叢》《求索》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十多篇,參編《法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行政法案例研究》等教材。長期從事兼職律師工作,代理過民事、行政案件數十起。
林樹金,男,山東棲霞人,山東政法學院法學院副教授。長期從事行政法學、法制史的教學與研究工作。近年來,參與省部級及校級科研項目多項,在《東嶽論叢》《求索》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多篇,參編《中國法制史》等教材。長期從事兼職律師工作,代理過民事、行政等案件上百起。

圖書目錄

第一章 電子行政行為概述
一、電子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一)電子行政行為的概念
(二)電子行政行為的特徵
二、電子行政行為的內容與形式
(一)電子行政行為的內容
(二)電子行政行為的形式
第二章 電子行政行為的原則
一、服務原則
二、自願協商使用原則
三、個人信息保護原則
四、政務信息共享原則
五、政務信息安全保障原則
第三章 電子行政法律行為
一、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概念
(一)電子行政法的意思表示
(二)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含義與特徵
二、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類型
(一)電子行政許可
(二)電子行政處罰
(三)電子行政強制執行
(四)電子行政協定
(五)電子行政給付
(六)電子行政徵收
(七)電子行政命令
三、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電子行政法律行為效力的內容
(二)電子行政法律行為效力的形態
四、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行政監督與司法審查
(一)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行政監督
(二)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司法審查
第四章 電子行政事實行為
一、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
二、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類型
(一)電子行政指導
(二)電子行政調查取證
(三)電子行政聽證
(四)電子行政送達
(五)電子行政簽章
(六)電子政府信息公開
三、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效力
(一)電子行政指導的效力
(二)電子行政調查取證的效力
(三)電子行政聽證的效力
(四)電子行政送達的效力
(五)電子行政簽章的效力
(六)電子政府信息公開的效力
四、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監督與司法審查
(一)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監督
(二)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司法審查
第五章 電子行政行為的新探索——平台的電子行政行為研究
一、平台的電子行政行為概述
(一)平台概述
(二)平台的社會行政權
(三)平台的社會行政主體
(四)平台的電子行政行為界定
二、平台的國家電子行政行為
(一)EID的線上遠程身份識別行為概述
(二)EID的線上遠程身份識別行為的性質
(三)EID的線上遠程身份識別行為的套用
三、平台的社會電子行政行為
(一)平台的實名註冊
(二)平台的聲譽評價
(三)平台的即時強制
(四)平台的糾紛處理
四、平台的複合電子行政行為
(一)技術攔截
(二)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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