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最佳化發展環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遵義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月6日由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遵府辦發〔2011〕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預警糾錯、責任劃分、投訴處理、績效測評、責任追究6章32條。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警糾錯,第三章 責任劃分,第四章 投訴處理,第五章 績效測評,第六章 責任追究,附屬檔案,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遵府辦發〔2011〕3號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遵義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遵義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便民服務事項等。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依法委託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是指監察機關運用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審批過程實施同步監督,開展預警糾錯、投訴處理、績效測評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是指監察機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監督行政審批行為的信息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建立電子監察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協調會議成員單位由各級監察機關牽頭會同本級政府辦、法制辦、政務服務中心、信息中心、保密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解決本區域內電子監察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監察機關負責本區域內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網上審批行為進行同步監督、預警糾錯、投訴處理、績效測評,對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本區域區域網路上行政審批事項流程的規範和最佳化,確立和制定行政審批的業務規範和要求,配合監察機關做好電子監察工作;負責管理和維護本區域內行政審批系統。
保密部門負責對本區域內行政審批事項中的涉密爭議認定工作。
政府信息中心負責本區域內電子監察系統建設、技術指導和運行維護管理。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電子監察工作的有關規範和要求,確立處理電子監察事務的辦事機構,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審批服務事項為依據,規範審批行為,配合做好電子監察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依法取得並可以公開的審批信息,相互之間應當互聯互通,並納入電子監察範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審批事項如有涉密內容的,由行政機關提供相關的保密檔案,經監察機關和保密機關聯合審查並批准後,可不納入電子監察系統監管範圍。
第二章 預警糾錯
第六條 監察機關運用電子監察系統發出預警糾錯信號。預警糾錯信號分為系統自動預警糾錯信號(預警提示、黃色和紅色糾錯信號)和人工預警糾錯信號(黃色和紅色糾錯信號,以此作為督促整改、責任追究和績效測評的依據。
(一)行政審批事項承諾辦理期限到期前一天,系統自動發出“預警提示信號”;
(二)行政審批事項承諾辦理期限超期一天,系統自動發出“黃色糾錯信號”;
(三)行政審批事項承諾辦理期限超期一天以上,系統自動發出“紅色糾錯信號”。
第七條 系統自動預警糾錯信號分別通過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和手機簡訊平台發出。預警提示信號發給承辦人,黃色和紅色糾錯信號同時發給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向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
(一)未依法公示應當公開材料或不向申請人提供規定所使用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的;
(二)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理由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四)初審機關不在承諾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
(五)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應當頒發行政審批證件,而不向申請人頒發合法、有效證件的;
(六)對收到的行政審批投訴,未及時進行核實、處理,或對轉辦的行政審批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的;
(七)漏報、瞞報、錯報或者不及時報送行政審批數據的;
(八)其他違規審批,情節輕微或影響不大的。
本條除第(六)款項外,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糾錯整改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向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發出紅色糾錯信號:
(一)無法定依據違規增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擅自停止實施法定行政審批項目或繼續實施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以及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決定的;
(五)依法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而沒有聽證就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六)依法應當經過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等程式,而未履行程式或未根據其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收費、不按照標準收費或違規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等亂收費的;
(八)應當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未及時辦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違規審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章 責任劃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准人批准或不依照審核、批准意見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
(三)其他因承辦人過錯,致使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審核人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核人應當發現承辦人過錯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及時糾正,致使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二)審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致使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三)審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或不按照批准人批示意見,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四)其他因審核人過錯,致使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批准人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批准人承擔直接責任;
(二)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三)批准人應當發現承辦人、審核人過錯,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及時糾正,致使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批准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四)其他因批准人過錯,致使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情形。
第十三條 集體研究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因集體研究在時間、程式或結果上存在過錯,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都有過錯的,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委託方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受委託方不按委託方的要求,錯誤實施行政審批的,受委託方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按職責分工情況確定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投訴處理,實行統一接收、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接收的行政審批投訴,監察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實名投訴不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受理的理由。實名投訴受理的,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十八條 對決定受理的網上行政審批投訴,按職責轉交有關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審批投訴調查處理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經承辦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延長辦理期限原因應當向監察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機關收到的轉辦或交辦投訴件,要求報送辦理結果的,承辦機關應按時報送辦理結果。
第十九條 根據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視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人員,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二)對有行政過錯行為的人員,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三)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或《監察決定》,責令改正;
(四)存在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多方面原因,被投訴單位無法單獨解決的,應向監察機關寫出專題報告,並提交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 依法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對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及投訴內容必須嚴格保密,核查投訴情況時不得暴露投訴人身份。
第五章 績效測評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利用電子監察系統,每月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進行績效測評,測評結果在“遵義行政監察網”上公布,全年平均值作為年度績效測評結果,並納入行政機關年度目標考核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條 績效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務公開、操作規範、辦事效率、公眾評價、日常監察等方面,具體內容及指標由市監察局另行制定和發布。
第二十三條 績效測評數據來源主要通過電子監察系統採集。績效測評數據主要包括:行政審批數據、預警糾錯數據、異常辦理數據、滿意度調查數據、投訴與投訴處理數據,抽查與明察暗訪工作情況數據。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績效測評電子檔案,並對績效測評結果進行分析,查找行政審批中的問題,及時向行政機關提出整改建議,並就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交專題報告。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行為存在過錯,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經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依照責任劃分和情節輕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警示提醒;
(二)誡勉督導;
(三)責令糾錯;
(四)通報批評;
(五)停職離崗培訓;
(六)調離工作崗位;
(七)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被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合併使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追究責任;對負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對負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單位目標考核評先資格:
(一)年度受到三次以上紅色糾錯指示信號警告的;
(二)收到監察機關《監察建議書》不及時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三)年度電子監察績效測評低於80分的。
第三十條 行政審批責任人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錯誤,或者積極配合組織調查,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行政審批申請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存在衝突,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在法定期限或承諾期限內實施行政審批的;
(三)因上級行政機關延誤造成超期辦理的;
(四)出現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錯誤情形發生的。
第三十二條 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由監察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作出決定。有關處理決定應當同時報送同級組織和人事部門備案。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訴。
附屬檔案:遵義市行政審批績效測評細則(部門)
附屬檔案
遵義市行政審批績效測評細則(部門)
事項 | 內容 | 分值 | 指標 | 備註 |
政務公開 (10分) | 信息公開 | 3 | 按照《遵義市政務公開目錄》明確的公開內容進行檢查,單位更新不及時、部分公開、未公開分別扣1分、2分、3分。 | 自動 |
事項公開 | 3 | 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受理地點、辦理時限、申報條件和材料、收費標準、辦理流程、受理視窗、經辦人和終審負責人、責任科室、辦結方式、監管科室等內容應當在部門網站或網上審批大廳辦事指南中向社會公開公示。缺少一項扣0.5分; | 自動 | |
過程公開 | 3 | 非即辦件,按照設定的程式環節(如受理、承辦、審核、批准、辦結等審批環節)報送審批環節數據,可以實時查詢辦件的進度情況,未按環節要求報送數據或不能查詢的扣0.5分/件。 | 自動 | |
結果公開 | 1 | 在“遵義行政審批”和“遵義行政監察”網站可查詢辦件結果,不能查詢的扣0.5分/件。 | 自動 | |
操作規範 (15分) | 數據輸入 | 2 | 報送的審批業務信息不完整或胡亂填寫代替的。扣0.5分/件 | 人工 |
邏輯異常 | 3 | 非因系統故障,環節缺失、時間異常被列為異常監察的。扣0.5分/件 | 自動 | |
退件處理 | 2 | 作退件處理未說明原因或說明不清楚的,扣0.2分/件 | 自動、人工 | |
辦理差錯 | 2 | 辦理結果明顯錯誤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扣0.2分/件 | 人工 | |
作廢處理 | 2 | 因視窗工作人員業務不熟等原因造成作廢件,情況嚴重的。(情況嚴重一般指當月作廢件在5件以上的)扣2分 | 人工 | |
異常比率 | 2 | 異常辦件(邏輯異常、退件處理、作廢處理)情況比率超過當月辦件總量5%的扣0.5分,每增加5%扣0.5分 | 自動 | |
特別程式 | 2 | 未如實填寫特別程式申請理由、辦理結果等信息或濫用特別程式功能規避辦件超期的,扣0.5分/件 | 自動、人工 | |
辦事效率 (30分) | 事項納入 | 4 | 得分=4分×(在審批系統中產生數據審批事項數/部門可進行網上審批的事項數×100%)有獨立審批系統的部門按照通過接口進入電子監察系統的事項數量進行計算,滿分4分 | 自動 |
承諾提速率 | 該項為加分項,得分=5分×得分比重。多個事項按照平均提前率計算。(詳細計算方法見說明) | 自動 | ||
辦理提速率 | 6 | 按照辦件量,提前辦結率等指標計算得分,滿分6分。(詳細計算方法見說明) | 自動 | |
按期辦結 | 20 | 部門按期辦結率為100%的得20分,逾時辦件黃牌扣2分/件,紅牌扣5分/件,有超期5個工作日以上辦件的,該項得0分 | 自動 | |
公眾評價(5分) | 滿意率 | 5 | 得分=總分(5分)ד滿意率” | 自動 |
日常檢查(40分) | 保障落實 | 2 | 明確分管領導,指定專門科室和專門人員負責電子監察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業務管理,未明確的扣2分。 | 人工 |
系統套用 | 5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5分。 1、應納入電子監察系統的行政審批事項,未納入或部分納入。 2、有審批業務,應使用網上行政審批系統辦理而未使用的; 3、有獨立審批業務系統的,應對接而未對接的; | 人工 | |
信息更新 | 3 | 審批事項,因法律法規、機構人事發生變化需調整的,經有關部門審定/發布後,工作人員應在20個工作日內更新信息,上報審批業務數據,違反規定的扣3分。 | 人工 | |
數據報送 | 10 | 有下列情況的,酌情扣分 1、不報送。有獨立審批業務系統部門未按照數據報送要求向電子監察系統報送審批數據的,扣10分。 2、虛假報送。審批業務數據報送不真實的,扣5至8分。 3、部分報送。已納入電子監察系統並有審批業務發生,未全面報送業務數據的,扣1至4分。 4、事後補錄。採用網上審批系統辦理業務的單位,審批業務數據是在辦結後補錄報送的;獨立審批業務系統部門,未按規定時限要求報送審批業務數據,扣2分。 | 人工 | |
期限合法 | 4 | 違反下列情況,一次扣2分: 1、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核心實處理收到的行政審批投訴舉報;對監察機關要求答覆的行政審批投訴舉報,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辦理結果; 2、《監察通報》中要求整改的單位,一般情況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問題原因及整改情況反饋監察機關。 | 人工 | |
收費合理 | 4 | 1、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收費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違反的扣4分。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應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違反的扣2分。 | 人工 | |
投訴舉報 | 2 | 出現有效投訴舉報的,扣2分/件(次),該項不設上限。 | 人工 | |
法律責任 | 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2、違反依法應當根據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等程式或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規定的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改變行政審批結果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 | 人工 | |
廉潔行政 | 5 | 有反映“吃、拿、卡、要”等情況,經查屬實的,扣5分/件(次),該項不設上限。 | 人工 | |
其他情況 | 有下列情況之一,當月績效測評為0分。 1、 弄虛作假影響測評結果,情節嚴重的。 2、 雙軌運行、體外循環情況嚴重的。 3、 擅自取消或停止實施法定行政審批項目的。 4、 繼續實施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 5、 其他妨礙網上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推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 人工 |
績效測評說明
一、行政審批績效測評按月進行,半年、年度的總分取月平均值。
二、行政審批績效測評採取扣分制、評分制和加分制。
三、行政審批績效測評採用100分制。具體分值為:政務公開10分,操作規範15分,辦事效率30分,公眾評價5分,日常檢查40分。
四、測評工作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
五、其他
(一)承諾提速率得分計算方法
承諾提速率得分=5分*得分比重
得分比重=
((A類事項法定時間?A類事項承諾時間)/ A類事項法定時間 + B類事項法定時間?B類事項承諾時間)/ B類事項法定時間 +
。
。
N類事項法定時間 N類事項承諾時間)/ N類事項法定時間))/N
例如: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法定期限 | 承諾期限 |
事項1 | 10 | 5 |
事項2 | 20 | 10 |
事項3 | 4 | 2 |
得分比重
帶入公式計算 得分=((10-5)/10+(20-10)/20+(4-2)/4)/3=0.5
(二)辦理提速率得分計算方法
得分 =6分 * 得分比重
得分比重 =
(A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A類事項承諾期限) * (A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B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B類事項承諾期限) * (B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C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C類事項承諾期限) * (C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 +
(N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N類事項承諾期限) * (N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N類事項”是指同一許可事項且提前辦結工作日相同的業務。
“N類事項業務數量”是指同一許可事項且提前辦結工作日相同的業務數量。
“業務總量”是指本部門不含法定期限為1個工作日、法定期限超過20個工作日、補交告知、特別程式、無效數據等情況的當月業務總量。
例如,某單位行政審批事項如下: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承諾期限 |
事項1 | 10 |
事項2 | 15 |
事項3 | 4 |
某月,該單位辦理的業務量如下: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該事項的業務量 |
事項1 | 40 |
事項2 | 10 |
事項3 | 30 |
該單位當月辦理的具體情況如下: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按提前辦結 工作日分類 | 提前辦結 工作日 | 數量 |
事項1 | A類事項 | 8 | 12 |
B類事項 | 7 | 13 | |
C類事項 | 6 | 15 | |
事項2 | D類事項 | 12 | 7 |
E類事項 | 10 | 3 | |
事項3 | F類事項 | 3 | 17 |
G類事項 | 2 | 7 |
根據以上情況,代入公式計算:
業務總量 = 40 + 10 + 30 = 80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按提前辦結工作日分類 | 公式子項: (該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該類事項承諾期限) * (該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結果(%) |
事項1 | A類事項 | (8 / 10) * (12 / 80) | 12% |
B類事項 | (7 / 10) * (13 / 80) | 11.38% | |
C類事項 | (6 / 10) * (15 / 80) | 11.25% | |
事項2 | D類事項 | (12 / 15) * (7 / 80) | 7% |
E類事項 | (10 / 15) * (3 / 80) | 2.5% | |
事項3 | F類事項 | (3 / 4) * (17/ 80) | 15.94% |
G類事項 | (2 / 4) * (7 / 80) | 4.38% |
得分比重 = 12% + 11.38% + 11.25% + 7% + 2.5% + 15.94% + 4.38% = 64.45%
以上亦可解釋為:
得分 =6分 * 得分比重
得分比重 =
(第一筆業務提前辦結工作日 / 第一筆業務承諾期限) * (1/ 部門當月業務總量)+
(第二筆業務提前辦結工作日 / 第二筆業務承諾期限) * (1/ 部門當月業務總量)+
…… +
(第N筆業務提前辦結工作日 / 第N筆業務承諾期限) * (1/ 部門當月業務總量)
例如,某月,某行政機關辦理的業務量如下: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該事項的業務量 |
事項1 | 40 |
事項2 | 10 |
事項3 | 30 |
即該行政機關本月辦理業務量為80筆。
行政機關許可業務分別列表如下:
所辦理的業務 | 承諾時限 | 提前辦結時限 |
業務1 | 10 | 3 |
業務2 | 10 | 4 |
業務3 | 20 | 4 |
業務4 | 20 | 4 |
業務5 | 20 | 6 |
…… | …… | |
業務80 | 40 | 8 |
那么其每筆業務的效能加分為
所辦理的業務 | 承諾時限 | 提前辦結時限 | 單筆效能比重 |
業務1 | 10 | 3 | 0.375% |
業務2 | 10 | 4 | 0.5% |
業務3 | 20 | 4 | 0.25% |
業務4 | 20 | 4 | 0.25% |
業務5 | 20 | 6 | 0.375% |
…… | …… | …… | …… |
業務80 | 40 | 8 | 0.25% |
根據以上情況,代入公式計算:
得分比重 = 0.375% + 0.5% + 0.25% + 0.25% + 0.375% + …… + 0.25%
(三)扣分未做特別說明的,扣完小項分值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