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電子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電子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由電子科技大學針對校友總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章程檔案,經2011年9月24日第六次校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 發布時間:2011年9月24日
  • 制定單位電子科技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會名為電子科技大學校友總會,英文譯名為:Alumni Association-General of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電子科技大學(原成都電訊工程學院,以下簡稱母校)學習、培訓或工作過的教師、職工、 學生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盈利性的聯誼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交流、發揚學校優良傳統,為祖國的富強和母校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開展各項活動,接受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的相關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電子科技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聯絡電子科技大學校友;
(二)編輯發行校友會刊、校友快訊及其它有關校友資料;
(三)關心支持母校的建設和發展,增進校友和母校之間的感情,促進母校與校友、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合作和全面交流;
(四)聯絡校友,為母校與地方科技、經濟等多方面合作做出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母校各時期的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培訓生、進修生和曾經在母校任教、任職者。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母校聲譽,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校友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協助母校廣泛聯絡海內外校友與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為支持母校的發展做貢獻;
(五)積極進行信息溝通,向本會提供與校友相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機構的設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二條 在任電子科技大學校長(或書記)出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推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秘書長聘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地校友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校友總會常設辦事機構為校友總會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對秘書長負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及校友捐贈;
(二)學校資助;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活動或解散,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4日第六次校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國內各地校友組織的成立,應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核准備案。總會與各地校友會組織建立密切的工作聯繫,但無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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