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立法

電子商務立法

電子商務立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它所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

子商務立法是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已成為國際關注的重點。儘快在全球範圍內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法律環境,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電子商務立法的目的是營造一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內外環境,並促進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商務立法
  • 外文名:E-Business Legislation
  • 定義: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
適用範圍,立法目的,立法原則,世界各國,中國,

適用範圍

1、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
調整對象是立法的核心問題,它揭示了立法調整的特定主體所產生的特定社會關係,也是一法區別於另一法的基本標準。根據電子商務的內在本質和特點,我們認為,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應當是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而這類社會關係是在廣泛採用新型信息技術並將這些技術套用於商業領域後才形成的特殊社會關係,它交叉存在於虛擬社會和實體社會之間,有別於實體社會中的各種社會關係,且完全獨立於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
2、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技術範圍
雖然擬定電子商務法時經常提及比較先進的通信技術,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但電子商務法所依據的原則及其條款也應適用於不太先進的通信技術,如電傳、傳真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即最初以標準化電子數據交換形式發出數位化信息,後來在發信人和收信人之間傳遞過程中的某一環節改為採用計算機生成的電傳形式或計算機列印的傳真、複印件形式來傳送。一個數據電文可能最初是口頭傳遞的,最後改用傳真、複印件,或者最初採用傳真、複印件形式,最後變成了電子數據交換電文。
3、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商務範圍
從本質上講,電子商務仍然是一種商務活動。因此,電子商務法需要涵蓋電子商務環境契約、支付、商品配送的演變形式和操作規則,需要涵蓋交易雙方、間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及運行規範,也需要涵蓋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問題,同時,還需要涵蓋某些現有民法、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領域。

立法目的

1、為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數據電文的使用正在急劇增多。然而,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法律效力(或有效性)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起草電子商務法的目的,是要向電子商務的各類參與者提供一套虛擬環境下進行交易的規則,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如何為所謂的“電子商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克服進一步使用電子商務所遇到的法律障礙。
2、彌補現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電子商務單獨立法,是因為國家有關傳遞和存儲信息的現行法規不夠完備或已經過時,是因為那些檔案起草時還沒有預見到電子商務的使用。在某些情況下,現行法規通過規定要使用“書面”、“經簽字的”或“原始”檔案等,對現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義。儘管國家就信息的某些方面頒布了具體規定,但仍然沒有全面涉及電子商務的立法,這種情況可能使人們無法準確地把握並非以傳統的書面檔案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支付的安全性。此外,在日益廣泛使用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傳真、電話和E-mail等通信技術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規範。
3、鼓勵使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交易活動
電子商務法的目標包括使電子商務的使用成為可能或為此創造方便條件,平等對待基於書面檔案的用戶和基於數據電文的用戶,充分發揮高科技手段在商務活動中的作用。這些目標都是促進經濟成長和提高國際、國內貿易效率的關鍵所在。從這一點講,電子商務立法的目的不是要從技術角度來處理電子商務中的關係,而是創立儘可能安全的法律環境,以便有助於通信各方之間高效率地進行電子商務活動。

立法原則

在構建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當把握一些立法原則,即制定法律的基本出發點和制定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方向和準則。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電子商務立法,對各項電子商務制度和法律環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

世界各國

1.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就是要在電r.商務中建芝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立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參與電子商務的各種主體,出於不同的利益動機,必然發生衝突,為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的,確立中立原則很重要。
2.自治原則
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以協定方式訂立交易規則,是交易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
3.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針對交易雙方進行交易過程中的知情權問題,即雙方必須都擁有獲知對方信息的權利,都可以通過公開的數據傳輸獲得自己需要的信息,而且在這種傳輸過程中保證公正、公開、公平。同時也包括電子交易證據的平等待遇問題,即電子簽名和檔案應當與書面簽名和檔案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4.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產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務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卜的安全措施,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範。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電子簽名的標準,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肢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

中國

結合我國國情,為不斷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如下原則:
1.協調性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應充分借鑑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與國際立法相互協調,使立法最人限度地與國際接軌,避免因過分強調國家立法權和國情而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這是因為電子商務是一種世界性的經濟活動,它的法律框架也不應只局限在一國範圍內,而應適用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得到國際問的認可和遵守。
電子商務立法應與現行立法中有關忙面、簽名等規定和有關遠程契約立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跨境交易法等相互協調。電子商務僅在一定程度上,而並沒有徹底改變現行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方式,如利用電話、電視、傳真、電傳等方式進行交易的傳統電子商務也具備以網路為平台的現代電子商務所具有的交易雙方當事人互不謀面、無紙化的特徵;現行的國際貿易方式也具備一定的開放性等。
協調好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的利益關係,如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商標權域名權之間的衝突、國家對電子商務的管轄權之間的利益衝突等,尤其是要協調好電子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關係,沒有消費者的廣泛參與,就沒有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立法應使消費者獲得不低於其他交易形式的保護水平。
2.超前性原則
電子商務的進行離不開有關技術的支持,如保障交易安全的電子認證、電子簽名、電子支付制度等都是以密碼技術、信息通信技術和其他相關技術的支持為基礎的,如果立法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支付等制度依附於某一特定的技術,而相關技術的不斷發展將使得建立在先前某特定技術基礎之上的電子認證、電子簽名、電子支付等電子商務法律制度不能適應新技術條件下電子商務對安全的需要。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徵要求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和範疇進行立法時必須採取超前性原則,以適應電子商務技術和電子商務自身不斷發展的客觀需要,追蹤電子商務的最新發展,保持法律的連續和穩定。
3.兼容性原則
兼容性原則指電子商務立法要與過去的、現 在的和將來可能出現的技術手段、技術標準相兼容。
在網路和資訊時代,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日新月異,這就對以網路和信息技術為基礎的電子商務立法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電子商務立法對所有涉及的諸如電子商務、簽名、認證、原件、書面形式、數據電文、信息系統、相關技術等有關範疇應遵循兼容性原則,而不能將其局限於某一特定的技術手段和技術標準,以適應技術和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
4.安全原則
所謂安全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應充分考慮電子商務對交易安全的需要。安全性原則要求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交易信息在傳輸、存儲、交換等整個過程不被丟失、泄露、竊聽、攔截、改變等,要求網路和信息應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賴性。從國外方法的有關規定來看,都是通過規定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支付等具體制度來保證信息和交易安全,把交易安全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使命。
5.鼓勵促進原則
2l世紀是網路與電子商務的時代,電子商務將在經濟發展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但電子商務的發展還很不成熟,隨著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現代化通信手段在商務交易中使用的急劇增多和進一步的發展,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這種電文本身法律效力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為此,需要通過法律加以鼓勵和引導,從網路基礎設施建設、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於土術發展和技術標準、稅收、市場準入等方面著手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向電子商務的各類參與者提供一套虛擬環境下進行交易的規則,確定如何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平等對待基於書面檔案的用戶和基於數據電文的用戶,充分發揮高科技手段在商務活動中的作用,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交易活動,使電子商務的套用成為可能,從而促進經濟成長並提高國際、國內貿易效率。
由於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和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同程度較低,因此,政府應擔負起引導職責,從政策、法律一卜為電子商務創造良好、寬鬆的經營環境,努力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電子商務。
7.靈活性原則
靈活性原則要求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保留鮮明的民族特色,把鼓勵和發展電子商務作為寺法的前提.適度規範、留有牽間、利乾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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