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電子商務發展規定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對促進上海市電子商務的發展,規範企業的誠信經營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做出了許多新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包括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電子商務套用服務平台(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在電子商務平台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在網際網路上建立網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企業以及其他通過網際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
- 生效時間:2009年3月1日
- 適用地區:上海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通過時間,細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
通過時間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細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電子商務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調整的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進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本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遵循政府推動、企業主導、市場運作、依法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電子商務的推廣以及相關的信息化推進、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規則,做好相關推進、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和相關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納入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並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社會對基礎通信網路的需求,組織編制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
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增強通信服務能力,提高通信服務水平。
第八條
本市優先支持下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項目:
(一)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重點領域電子商務平台的建設。
(二)電子支付、安全認證、信用服務、物流信息等電子商務服務體系的建設。
(三)電子商務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套用。
前款所列項目的支持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 本市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用電子化方式,利用相關電子商務平台,開展信息發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評估等活動。
第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發展改革、財政、稅務、教育、科技、統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服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下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工作:
(一)制定並及時公布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項目的項目指南。
(二)建立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完善電子商務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發布電子商務發展報告。
(三)組織開展電子商務基礎知識和套用技能的培訓;培養和引進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各類專業人才。
(四)推動電子商務領域的信用建設,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
(五)採取創業指導、信息諮詢、技術服務等措施,扶持中小企業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開展經營活動。
(六)推動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風險投資、融資擔保、責任保險等機制,推動電子商務發展。
(七)推動企業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跨國、跨地區電子商務合作交流。
(八)推進電子簽名與認證技術的套用,支持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實現交叉認證。
(九)鼓勵銀行推廣和完善電子銀行服務業務,支持發展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實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電子化的管理系統、信息共享系統和公共服務平台。
市工商、質量技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註冊、組織機構代碼、各類許可證等信息的電子查詢系統,並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提供相關信息的網上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
本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做好下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行業內電子商務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事項。
(二)建立行業內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制度,推進相關信用評價的互通、互聯、互認。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標準的建議,推動會員單位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引導會員運用電子商務平台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根據會員需求,開展行業電子商務套用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研究制定適應電子商務特徵的契約示範文本,並推廣套用。
(六)其他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前款規定的活動,並提供指導。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統一的電子口岸數據交換平台,實現對外貿易監管數據電子化報送,提高通關效率。
市口岸、經濟信息化和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電子口岸數據交換平台套用功能的拓展,為對外貿易電子商務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條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證照,並在其經營網頁上公開以下信息: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以及其他與經營資質相關的資料。
(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許可登記或者備案登記的電子驗證標識。
(三)所經營產品依法應當取得的許可、認證證書以及產品名稱、生產者等產品信息。
(四)經營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聯繫信息。
第十五條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交易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信息進行記錄並保存,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第三方電子數據保存系統,提供交易信息的保存、查詢等服務。
鼓勵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委託第三方電子數據保存系統保存交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在從事電子商務的過程中需要採集個人信息的,應當向信息提供人說明採集目的和使用範圍,不得收集與該經營事項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範圍使用所獲得的個人信息。
對獲得的個人信息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其不被泄露;未經信息提供人同意,不得將所獲得的個人信息向第三方轉讓。
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電子商務個人信息採集的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在網際網路上以商業廣告等公示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責任等向消費者作出許諾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責任等應當與許諾相一致。消費者受上述許諾引導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應當將該許諾作為約定的內容。
第十八條
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障電子商務平台安全。
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對經營過程中知悉的在其電子商務平台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的經營信息,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應當建立經營證照核查制度,對在其電子商務平台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的相關經營證照進行查看、核對,並留存複製件。
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發現在其電子商務平台內從事各類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市工商、經濟信息化、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建立並完善下列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一)消費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消費投訴系統,與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建立消費投訴聯網,為消費者投訴提供便利和指導。
(二)信用評價機制。支持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對在其電子商務平台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向消費者提供信用評價信息。
(三)消費信息公布機制。發布電子商務相關消費警示信息和消費指導信息,並披露經核實的消費者投訴情況。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處理消費糾紛投訴的依據。鼓勵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為平台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提供電子化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統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其經營網頁上公開營業執照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直接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持續創新和廣泛深入套用,電子商務已成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內容。加快發展電子商務,能有效地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融合發展,特別是能夠顯著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並降低物流和交易成本。從國際發展經驗來看,電子商務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綜合了貿易、支付、物流以及企業自身的信息化改造,因此加快發展電子商務對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發展電子商務能夠激發業務模式的創新,帶來新的服務業態,因而也是當前上海加快形成以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的必然選擇。此外,電子商務的發展能為市民生活帶來更多的便利,並為一些市民提供創業的新渠道,帶動一定規模的就業。
近年來,上海把信息化作為覆蓋城市現代化建設全局的戰略舉措,實施信息化領先發展戰略,目前已具備促進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信息化基礎。全市基礎通信已實現按需提供,超過一半的上海家庭通過寬頻接入了網際網路;以聯合徵信方式建設的個人和企業兩大徵信系統初具規模,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一定的信用環境保障;中國銀聯落戶上海,全市銀行卡發行量超過5000萬張,網上銀行和支付平台已能較好地支持電子商務業務開展。在此背景下,本市電子商務發展呈現出快速增長的勢頭。據不完全統計,2002年到2007年上海電子商務企業的年交易額從254億元增加到2426億元,年均增長率達到57%。據原信息產業部的諮詢機構統計,2006年上海電子商務交易額占全國的18.6%,總規模位居全國第一。其中鋼鐵、機電、菸草等行業性電子商務平台,以及就業、旅行等網上服務平台的規模位居全國首位。此外,上海與國家有關部門共建了電子口岸平台,目前單證電子化率達71%,上海口岸支付平台將在年內擴展為全國關稅支付平台。
上海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信息化的快速推進,使得電子商務保持了較快發展,但從整體上看,與國際先進水平在交易規模和普及程度方面還有較大的距離,與服務“四個中心”建設的需求也還有較大差距,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對電子商務的服務與管理亟待形成合力。對於電子商務這一新的業態,傳統商業流通和信息服務的管理雖然都對此有所延伸,但缺乏統籌協調,有關職能分工也不夠明確,特別是對吸引、培育、引導電子商務企業方面缺少明確的政策支持,分類指導推進的力度也還有限。
二是電子商務在全市經濟各領域套用滲透的力度還有待加強。實現經營管理信息化是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前提,但目前諸多中小企業對此還普遍存在認識不夠、動力不足的問題;大企業的電子商務套用需要提升專業水平,並向社會化服務延伸和轉型;電子商務的第三方服務平台行業覆蓋面還不夠廣,專業化服務水平也有待提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持續創新和廣泛深入套用,電子商務已成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內容。加快發展電子商務,能有效地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融合發展,特別是能夠顯著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並降低物流和交易成本。從國際發展經驗來看,電子商務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綜合了貿易、支付、物流以及企業自身的信息化改造,因此加快發展電子商務對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發展電子商務能夠激發業務模式的創新,帶來新的服務業態,因而也是當前上海加快形成以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的必然選擇。此外,電子商務的發展能為市民生活帶來更多的便利,並為一些市民提供創業的新渠道,帶動一定規模的就業。
近年來,上海把信息化作為覆蓋城市現代化建設全局的戰略舉措,實施信息化領先發展戰略,目前已具備促進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信息化基礎。全市基礎通信已實現按需提供,超過一半的上海家庭通過寬頻接入了網際網路;以聯合徵信方式建設的個人和企業兩大徵信系統初具規模,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一定的信用環境保障;中國銀聯落戶上海,全市銀行卡發行量超過5000萬張,網上銀行和支付平台已能較好地支持電子商務業務開展。在此背景下,本市電子商務發展呈現出快速增長的勢頭。據不完全統計,2002年到2007年上海電子商務企業的年交易額從254億元增加到2426億元,年均增長率達到57%。據原信息產業部的諮詢機構統計,2006年上海電子商務交易額占全國的18.6%,總規模位居全國第一。其中鋼鐵、機電、菸草等行業性電子商務平台,以及就業、旅行等網上服務平台的規模位居全國首位。此外,上海與國家有關部門共建了電子口岸平台,目前單證電子化率達71%,上海口岸支付平台將在年內擴展為全國關稅支付平台。
上海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信息化的快速推進,使得電子商務保持了較快發展,但從整體上看,與國際先進水平在交易規模和普及程度方面還有較大的距離,與服務“四個中心”建設的需求也還有較大差距,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對電子商務的服務與管理亟待形成合力。對於電子商務這一新的業態,傳統商業流通和信息服務的管理雖然都對此有所延伸,但缺乏統籌協調,有關職能分工也不夠明確,特別是對吸引、培育、引導電子商務企業方面缺少明確的政策支持,分類指導推進的力度也還有限。
二是電子商務在全市經濟各領域套用滲透的力度還有待加強。實現經營管理信息化是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前提,但目前諸多中小企業對此還普遍存在認識不夠、動力不足的問題;大企業的電子商務套用需要提升專業水平,並向社會化服務延伸和轉型;電子商務的第三方服務平台行業覆蓋面還不夠廣,專業化服務水平也有待提高。
三是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亟待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的虛假信息、交易欺詐、售後服務不到位、網購產品質量難以保證、網上支付風險、個人信息網上泄漏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由於相關制度、規範的不明確和不健全,導致監管措施較難以到位,產生了一些社會問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更好地支持上海“四個中心”建設,需要把促進本市電子商務的快速健康發展放在重要的位置上。目前,雖然國家制定了《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較為巨觀和原則。因此,本市有必要從工作實際出發,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和指導思想
2004年初,市人大已將電子商務立法列入立法預備項目。今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其列為正式審議項目。為此,市信息委牽頭成立了聯合立法起草小組,幾年來,起草小組廣泛收集了國內外有關資料,深入電子商務企業開展調研,通過對多種立法方案的調研與論證,召開了多次徵求意見會和專家論證會,聽取行業協會、企業、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律師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有關行政部門書面徵求了意見,考察學習了廣東、浙江等省市的經驗,經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規定(草案)》。
在《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中,主要貫徹了以下指導思想:一是促進發展,規範經營。以促進發展為主線,重點設定了本市鼓勵和引導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措施,明確了政府部門應當形成合力推動本市電子商務發展。同時,以規範經營為輔助,針對實踐中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方面做了相應的規範;二是結合實際,突出重點。結合本市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限定於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另一方面鼓勵措施和規範手段主要是針對電子商務企業;三是營造環境,深化套用。重點要求有關部門在基礎網路建設、電子支付、信用評價、信息公開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務,積極引導行業協會、企業和社會共同參與電子商務環境的營造,並推動電子商務在市民、企業、政府三個層次的深化套用。
三、《規定(草案)》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定義
實踐中對電子商務的內涵和外延有多種理解。較為廣義的理解認為,電子商務包括一切涉及電子手段的商業活動,其中的電子手段包括網際網路、計算機甚至傳真、電話等一切電子技術;較為狹義的理解認為,電子商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達成交易的買賣活動。《規定(草案)》第三條在狹義理解的基礎上,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商品銷售、服務提供等經營活動。”採用這樣的定義表述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為特徵的經營活動,除達成交易的買賣活動之外,還應當包括網上支付、網路信用體系、電子認證、電子交易平台等諸多內容;二是將電子商務的“電子”的屬性限定在網際網路,既排除了以電話、傳真、電報等最終以口頭約定或者紙質憑證進行的交易方式,又包括了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移動電子商務等新型經營活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更好地支持上海“四個中心”建設,需要把促進本市電子商務的快速健康發展放在重要的位置上。目前,雖然國家制定了《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較為巨觀和原則。因此,本市有必要從工作實際出發,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和指導思想
2004年初,市人大已將電子商務立法列入立法預備項目。今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其列為正式審議項目。為此,市信息委牽頭成立了聯合立法起草小組,幾年來,起草小組廣泛收集了國內外有關資料,深入電子商務企業開展調研,通過對多種立法方案的調研與論證,召開了多次徵求意見會和專家論證會,聽取行業協會、企業、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律師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有關行政部門書面徵求了意見,考察學習了廣東、浙江等省市的經驗,經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規定(草案)》。
在《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中,主要貫徹了以下指導思想:一是促進發展,規範經營。以促進發展為主線,重點設定了本市鼓勵和引導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措施,明確了政府部門應當形成合力推動本市電子商務發展。同時,以規範經營為輔助,針對實踐中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方面做了相應的規範;二是結合實際,突出重點。結合本市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限定於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另一方面鼓勵措施和規範手段主要是針對電子商務企業;三是營造環境,深化套用。重點要求有關部門在基礎網路建設、電子支付、信用評價、信息公開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務,積極引導行業協會、企業和社會共同參與電子商務環境的營造,並推動電子商務在市民、企業、政府三個層次的深化套用。
三、《規定(草案)》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定義
實踐中對電子商務的內涵和外延有多種理解。較為廣義的理解認為,電子商務包括一切涉及電子手段的商業活動,其中的電子手段包括網際網路、計算機甚至傳真、電話等一切電子技術;較為狹義的理解認為,電子商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達成交易的買賣活動。《規定(草案)》第三條在狹義理解的基礎上,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商品銷售、服務提供等經營活動。”採用這樣的定義表述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為特徵的經營活動,除達成交易的買賣活動之外,還應當包括網上支付、網路信用體系、電子認證、電子交易平台等諸多內容;二是將電子商務的“電子”的屬性限定在網際網路,既排除了以電話、傳真、電報等最終以口頭約定或者紙質憑證進行的交易方式,又包括了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移動電子商務等新型經營活動。
同時,《規定(草案)》將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分為四類:一是直接在網際網路上建立網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企業;二是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電子交易平台的企業,但是不直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三是在第二類企業建立的電子交易平台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四是其他通過網際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第三條)
(二)關於管理部門
鑒於電子商務業務內容涉及面廣,需要多個政府部門共同參與管理。為此,《規定(草案)》第五條將電子商務的管理部門分三個層次進行表述:一是對電子商務的整體推廣以及相關的信息化推進、管理工作,明確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二是對流通領域的電子商務發展促進和相關管理工作,明確由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三是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子商務發展促進和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三)關於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有關措施
鑒於本市電子商務目前尚處於發展階段,因此,《規定(草案)》重點設定了促進與發展的有關制度,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整體引導。《規定(草案)》明確了市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規劃,完善電子商務統計系統,定期發布發展評估報告,並做好重點領域電子交易平台建設、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等電子商務促進項目工作,通過巨觀上的規劃指導和微觀上的項目引導,把握本市電子商務發展的主導方向,推進電子商務的整體發展。(第七條、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2.重點推進。針對現階段電子商務發展的一些重點環節,《規定(草案)》設定了相應的促進發展措施:一是相關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規定了市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在電子簽名認證、電子支付、數據保存等事項上採取措施、支持發展;二是相關商務環境的營造,明確了市商務等部門應當在中小企業發展、投融資、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中推動建立有關制度、促進相關事項發展;三是相關知識、技能的普及與培訓,通過提供配套設施、加強宣傳培訓等手段,提高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參與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同步發展。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行政管理方式的調整和政府的率先套用。為此,《規定(草案)》一是要求本市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實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管理方式,提高政務信息化水平,提供企業註冊、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的電子查詢服務;二是規定本市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在政府採購等活動中,優先採用電子商務的方式;三是明確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口岸數據交換平台,實現對外貿易監管數據電子化報送,並實現平台套用功能的拓展,為對外貿易電子商務提供支持和便利。(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四)關於規範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制度
(二)關於管理部門
鑒於電子商務業務內容涉及面廣,需要多個政府部門共同參與管理。為此,《規定(草案)》第五條將電子商務的管理部門分三個層次進行表述:一是對電子商務的整體推廣以及相關的信息化推進、管理工作,明確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二是對流通領域的電子商務發展促進和相關管理工作,明確由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三是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子商務發展促進和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三)關於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有關措施
鑒於本市電子商務目前尚處於發展階段,因此,《規定(草案)》重點設定了促進與發展的有關制度,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整體引導。《規定(草案)》明確了市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規劃,完善電子商務統計系統,定期發布發展評估報告,並做好重點領域電子交易平台建設、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等電子商務促進項目工作,通過巨觀上的規劃指導和微觀上的項目引導,把握本市電子商務發展的主導方向,推進電子商務的整體發展。(第七條、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2.重點推進。針對現階段電子商務發展的一些重點環節,《規定(草案)》設定了相應的促進發展措施:一是相關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規定了市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在電子簽名認證、電子支付、數據保存等事項上採取措施、支持發展;二是相關商務環境的營造,明確了市商務等部門應當在中小企業發展、投融資、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中推動建立有關制度、促進相關事項發展;三是相關知識、技能的普及與培訓,通過提供配套設施、加強宣傳培訓等手段,提高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參與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同步發展。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行政管理方式的調整和政府的率先套用。為此,《規定(草案)》一是要求本市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實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管理方式,提高政務信息化水平,提供企業註冊、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的電子查詢服務;二是規定本市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在政府採購等活動中,優先採用電子商務的方式;三是明確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口岸數據交換平台,實現對外貿易監管數據電子化報送,並實現平台套用功能的拓展,為對外貿易電子商務提供支持和便利。(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四)關於規範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制度
由於電子商務相比傳統商務活動具有網路化、虛擬化的經營特點,為使消費者權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得到法律保障,《規定(草案)》在以下方面制定了相應的規範制度:一是明確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消費者保護組織,建立電子商務相關消費投訴機制、信用評價機制和消費信息公布機制,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是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應當在其經營網頁的顯著位置公開其經營證照等相關信息,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三是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明確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應當對所獲得個人信息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所獲個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四是針對電子交易平台的特點,規定平台提供企業應當建立對平台內經營企業的經營證照核查制度,發現存在無證無照經營、侵犯智慧財產權等各類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此外,《規定(草案)》明確工商、公安、稅務、通信、質量技監、食品藥監、智慧財產權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網上巡查、舉報處理等監督管理制度;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通過以上規定,在根據電子商務特點發展具有針對性管理措施的同時,將對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納入已有監督管理體系。(第二十七條)
《規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此外,《規定(草案)》明確工商、公安、稅務、通信、質量技監、食品藥監、智慧財產權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網上巡查、舉報處理等監督管理制度;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通過以上規定,在根據電子商務特點發展具有針對性管理措施的同時,將對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納入已有監督管理體系。(第二十七條)
《規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為了進一步修改好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再一次赴電子商務企業進行實地調研,並召開座談會徵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電子商務企業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4日召開會議,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改情況
(一)關於電子商務的界定。有的委員提出,規定電子商務的定義更有利於本規定的貫徹實施。經與市政府法制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反覆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便於法規的實施,明確本規定所調整的電子商務的範圍並作單獨規定,是必要的,為此,建議在草案表決稿第三條第一款中規定:“本規定所調整的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進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的經營活動。”同時,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關於電子商務企業的名詞解釋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三條第二款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二)關於管理部門的職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草案修改稿中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提出了不同意見。經研究,鑒於本規定涉及的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三定方案”正在編制中,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市政府法制辦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的研究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規則,做好相關推進、管理工作。”(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二款)
(三)關於“促進”、“發展”的表述問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中“促進”、“發展”兩個概念表述不清晰,建議作修改。經研究,立法的本意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委員的意見,將草案表決稿中涉及“促進”、“發展”的兩詞都統一規範為“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草案表決稿第二、四、五、八條)
(四)關於具體促進措施。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中有針對性地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仍嫌不足,希望增加這方面的內容。經研究,本項立法目的主要在於推動政府制定和出台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而且,明確將重點領域電子商務平台建設、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電子商務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套用等作為本市優先支持的項目。鑒於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優惠政策變化比較大,因此,本項立法規定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支持辦法,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二款)
(五)關於經營許諾。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將原草案中“承諾”改為“許諾”,意思差不多,是否有必要修改。經研究,“承諾”一詞在我國的契約法中有特定的含義,將“承諾”改為“許諾”更符合法律規範。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關於電子商務企業經營許諾的規定,對所有電子商務模式都適用是不合理的,現實中操作性也不強,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對企業與消費者間電子商務(B TO C),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都明確了經營者的“許諾”應為約定的內容,而在企業間電子商務(B TO B)中,契約雙方都是企業,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對作為企業的購買者一方作出特別保護。為此,建議電子商務企業經營承諾應僅限於規範企業與消費者間電子商務(B TO C)。(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關於電子商務企業行業協會職責的規定,相比國務院出台的《關於促進行業協會和商會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不夠全面、合理。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務院出台的《關於促進行業協會和商會發展的若干意見》是對各類行業協會職責作出的共性規定,電子商務行業協會也需遵守,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是結合電子商務行業特點和實踐做法作出的具體規定,建議可不作修改。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為了進一步修改好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再一次赴電子商務企業進行實地調研,並召開座談會徵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電子商務企業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4日召開會議,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改情況
(一)關於電子商務的界定。有的委員提出,規定電子商務的定義更有利於本規定的貫徹實施。經與市政府法制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反覆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便於法規的實施,明確本規定所調整的電子商務的範圍並作單獨規定,是必要的,為此,建議在草案表決稿第三條第一款中規定:“本規定所調整的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進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的經營活動。”同時,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關於電子商務企業的名詞解釋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三條第二款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二)關於管理部門的職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草案修改稿中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提出了不同意見。經研究,鑒於本規定涉及的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三定方案”正在編制中,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市政府法制辦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的研究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規則,做好相關推進、管理工作。”(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二款)
(三)關於“促進”、“發展”的表述問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中“促進”、“發展”兩個概念表述不清晰,建議作修改。經研究,立法的本意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委員的意見,將草案表決稿中涉及“促進”、“發展”的兩詞都統一規範為“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草案表決稿第二、四、五、八條)
(四)關於具體促進措施。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中有針對性地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仍嫌不足,希望增加這方面的內容。經研究,本項立法目的主要在於推動政府制定和出台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而且,明確將重點領域電子商務平台建設、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電子商務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套用等作為本市優先支持的項目。鑒於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優惠政策變化比較大,因此,本項立法規定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支持辦法,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二款)
(五)關於經營許諾。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將原草案中“承諾”改為“許諾”,意思差不多,是否有必要修改。經研究,“承諾”一詞在我國的契約法中有特定的含義,將“承諾”改為“許諾”更符合法律規範。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關於電子商務企業經營許諾的規定,對所有電子商務模式都適用是不合理的,現實中操作性也不強,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對企業與消費者間電子商務(B TO C),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都明確了經營者的“許諾”應為約定的內容,而在企業間電子商務(B TO B)中,契約雙方都是企業,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對作為企業的購買者一方作出特別保護。為此,建議電子商務企業經營承諾應僅限於規範企業與消費者間電子商務(B TO C)。(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關於電子商務企業行業協會職責的規定,相比國務院出台的《關於促進行業協會和商會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不夠全面、合理。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務院出台的《關於促進行業協會和商會發展的若干意見》是對各類行業協會職責作出的共性規定,電子商務行業協會也需遵守,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是結合電子商務行業特點和實踐做法作出的具體規定,建議可不作修改。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