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套用下,電子商務平台服務提供商通過共享和開放相關數據可以豐富電子商務的周邊服務,更進一步深化電子商務的發展已成為業內的廣泛共識,眾多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現已通過開放數據接口將相關數據開放給第三方軟體/套用(如ERP、CRM等),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共享的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和問題,如用戶數據泄露,將使用戶的隱私受到侵犯,甚至引發詐欺等犯罪行為,損害用戶的利益;如果業務的保密數據和機密數據被泄露,也會導致電子商務各參與方的商業利益受到損害,造成商業損失,並可能引起法律風險。在此背景下,制定了國家標準《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總體要求》(GB/T 36318-2018)。
編制進程
該標準在起草過程中,多次召開了工作組內部研討會,並與阿里巴巴一線數據開放平台的開發、運營和管理人員及第三方軟體提供商的展開了深入的探討,以緊密結合電商數據套用開放的實踐。
2016年1月27日,在全國電子業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織下召開工作組討論會議,邀請行業專家針對標準內容評審,充分收集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於評審意見,標準起草組會後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總體要求》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
2018年6月7日,國家標準《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總體要求》(GB/T 36318-2018)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18年10月1日,國家標準《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總體要求》(GB/T 36318-2018)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總體要求》(GB/T 36318-2018)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國家套用軟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任我行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百勝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淘寶科技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晉科技術檢測有限公司、福州市標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安徽藝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紅世財智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廣東潮族實業有限公司、東莞快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口口鮮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朱紅儒、李克鵬、陳艷軍、王志民、隋媛、鹹奎桐、李奕飛、葉琳、韓桃玲、張世長、孫旭東、楊軍、賈科、郭澍、宋紅波、張嘯、程東、崔從俊、安偉、董麗、羅顯發、柴治、鄭偉山、黃平。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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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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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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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子商務數據開放模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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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數據開放總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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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電子商務平台服務商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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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三方軟體提供商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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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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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總體要求》(GB/T 36318-2018)規定了電子商務平台服務商與第三方軟體提供商之間數據開放的術語和定義、模型和總則,以及對電子商務平台服務商和第三方軟體提供商在數據開放過程中的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總體要求》(GB/T 36318-2018)適用於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電子商務平台服務商和第三方軟體提供商進行數據開放相關係統的研發、部署、運行、維護和管理。
實施建議
在組織上建議率先在參與標準制定的電商企業中套用實施,並逐漸帶到行業內其他電子商務企業積極實施該標準。並將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好的改進建議反饋起草組以便進一步對該標準的修訂完善。
意義價值
《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總體要求》(GB/T 36318-2018)為首次針對電子商務平台上的數據開放行為制定的國家標準,旨在對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相關的電子商務平台服務商和第三方軟體提供商提出總體的要求,統一電子商務平台服務商及第三方軟體開發商之間對數據開放使用行為責任和義務認識,以指導電子商務平台數據被可靠、安全及合理地共享和使用,降低信息泄露的風險,保護用戶的隱私,推動以數據為紐帶的電子商務套用生態圈更加繁榮,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電子商務平台數據開放—總體要求》(GB/T 36318-2018)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該標準有助於《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