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乘員頭盔技術要求及檢測規範

《電動腳踏車乘員頭盔技術要求及檢測規範》是浙江省腳踏車電動車行業協會2020年發布的團體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腳踏車乘員頭盔技術要求及檢測規範
  • 外文名: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 of Helmets for electric bicycle
  • 標準編號:T/ZJBE 001—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7月14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7月28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人

程力、馮曉雷、張治權、包玲華、鄭玉堅、吳文光、王文慶、盧德生、李旭華、葉有遂、周湛晨、應光捷、沈瑜、?王陸華、應洪波、王偉。

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排名不分先後):杭州華策工貿有限公司、溫州市大衛摩配有限公司、蘭谿市野馬摩托配件有限公司、台州小精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利得摩配有限公司、金華市華盾機車用品有限公司、溫州市友愛塑膠製品有限公司、浙江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立馬車業集團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鑽豹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綠佳車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腳踏車頭盔的術語和定義、形狀和規格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和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於電動腳踏車乘員(包括駕駛人及乘坐人員)佩戴的頭盔。

技術內容

5 技術要求
5.1 結構
5.1.1 結構組成
電動腳踏車乘員頭盔應由殼體、緩衝層、佩戴裝置等組成;可配置護目鏡、遮陽鏡、防風圍脖、舒適襯墊等配件。
5.1.2 殼體
電動腳踏車乘員頭盔的殼體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a)表面應堅固、平滑,邊沿應圓鈍,不得在使用過程中傷及頭部、頸部;
(b)塗層應均勻,色澤鮮亮、光潔,無毛刺、裂紋、掛流、沾污、氣泡及脫落現象發生;
(c)突出物應滿足以下要求:
——內表面可接觸頭型的部位,不應有超過2mm且半徑小於1mm的突出物及尖銳物體;
——鉚釘應成輻射狀,突出部分不應超過電動腳踏車乘員頭盔外表面2mm;
——外表面不應有超過5mm的外部突出物,但容易脫落的部件不在此限制內,如固定透氣孔的裝置,固定鏡片的裝置。
5.1.3 緩衝層
緩衝層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形狀、規格尺寸適體,佩戴不移位;
(b)內表面不應有長度大於2mm的突出物及尖銳物體;
(c)應厚度均勻並覆蓋試驗區。
5.1.4 舒適襯墊、防風圍脖
舒適襯墊和防風圍脖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舒適襯墊和防風圍脖使用的紡織品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應符合GB 18401 中B類的規定;
(b)舒適襯墊和防風圍脖使用的皮革和毛皮游離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應符合GB 20400 中B類的規定;
(c)不應有刺鼻的異味。
5.1.5 佩戴裝置
佩戴裝置的部件應永久與佩戴裝置或頭盔連線,並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如果佩戴裝置包括下頜系帶,該系頻寬度應≥20mm;
(b)如果佩戴裝置有雙 D 環、滑動棍等繫緊裝置,在佩戴裝置調節時,為防止系帶鬆脫應保留其足夠的調節餘量;
(c) 佩戴扣等快卸裝置,打開方法應簡單易行,同時必須防止可能產生的誤操作,打開機構所用的推桿、按鈕或其他部件應是紅色或橙色的,只有在有意識操作時才能被打開,如果佩戴裝置被設計成通過在某些部件上施加壓力打開,那么當以100N±5N的力施加於該部件運動直線方向上時,佩戴扣不應被打開。
5.1.6 護目鏡
護目鏡應符合GB 811-2010 4.1.6 (b)、(c)的規定。
5.1.7 保護區及試驗區
全盔、3/4盔的保護區及試驗區應符合GB 811-2010 4.2.1 A類的規定;半盔的保護區及試驗區應符合GB 811-2010 4.2.1 B類的規定。揭面盔的保護區及試驗區應符合全盔的規定;組合盔每種狀態的保護區及試驗區均應符合對應形狀的規定。
5.2 質量(含附屬檔案)
電動腳踏車頭盔質量全盔、3/4盔應不大於1.6kg,半盔應不大於1.0kg。
5.3 視野
左、右水平視野不小於105°,上視野不小於7°,下視野不小於45°。
5.4 護目鏡
按照6.5.1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如果護目鏡破碎,不得出現小於60°的碎片。
按照6.5.2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護目鏡的可見光透過率不小於85%。
5.5 側向剛度性能
按照6.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最大變形不超過40mm;
(b)殘餘變形不超過15mm;
(c)殼體不得有碎片脫落(易脫落部件除外)。
5.6 固定裝置穩定性
按照6.7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電動腳踏車乘員頭盔應不從頭型上脫落;
(b)不得有系帶撕裂撕斷、連線件脫落及搭扣鬆脫現象。
5.7 佩戴裝置強度
按照6.8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在施加負載的情況下,不使用任何工具,30s內應能打開搭扣;
(b)系帶伸長量不得超過25mm;
(c)不得有系帶撕裂撕斷、連線件脫落及搭扣鬆脫現象;
(d)殼體不得有碎片脫落(易脫落部件除外)。
5.8 吸收碰撞能量性能
按照6.9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加速度峰值不超過400g;
(b)加速度超過200g的作用時間應小於2ms;
(c)加速度超過150g的作用時間應小於4ms;
(d)殼體不得有碎片脫落(易脫落部件除外);殼體裂口寬度不得超過2mm,長度不超過60mm。
5.9 耐穿透性能
按照6.10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鋼錐不得穿透電動腳踏車乘員頭盔與頭型產生接觸;殼體不得有碎片脫落(易脫落部件除外);殼體裂縫寬度不得超過2mm,長度不超過以試驗點為中心半徑30mm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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