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區交警大隊

零陵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於一九八七年十月成立,現有民警89人(包退休9人,離崗退養2人),職工11人,黨員72人,黨組成員7人,內設六股室;管轄國道108公里,省道45公里,縣鄉道460餘公里,村村通道路800公里,電瓶車4000餘輛;管理機動車近萬台,駕駛員3.5萬餘人。近年來, 大隊始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立警為公、執法為民以保暢通、無事故、促安全、 維穩定為中心,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 加強隊伍建設,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零陵區交警大隊
  • 成立時間:一九八七年十月
  • 指針:“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

機構概況

零陵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於一九八七年十月成立,現有民警89人(包退休9人,離崗退養2人),職工11人,黨員72人,黨組成員7人,內設六股室;管轄國道108公里,省道45公里,縣鄉道460餘公里,村村通道路800公里,電瓶車4000餘輛;管理機動車近萬台,駕駛員3.5萬餘人。近年來, 大隊始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立警為公、執法為民以保暢通、無事故、促安全、 維穩定為中心,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 加強隊伍建設,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大隊1999年被市委、市政府評為“文明單位”,2000年被省交警總隊評為創建“平安大道”先進單位,2001年被市綜治委評為文明創建模範單位。獲湖南省實施暢通工程創建平安大道先進集體,2001-2003年連續三年被零陵區人民政府評為行政執法先進單位。在一系列道路交通管理 工作中,大隊把以人為本作為管理的根本途徑,把基礎硬體投入作為管理的充分保證,把制度創新作為管理的堅強後盾,把執法服務作為管理的展現亮點,不斷取得 了道路交通管理的新業績,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協調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受到各級黨委、政府和廣大人民民眾一致好評,成為廣大道路交通參 與者的保護神。
2004年獲永州芝山區人民政府授予"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獲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授予"2004年度先進大隊"、“全市公安交警系統《道路交通安全法》暨加強效能建設最佳化經濟環境知識競賽一等獎”,區委授予“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穩工作先進單位”。2005年度永州市零陵區委員會、區人民政府授予“2005年度綜治、維穩工作先進單位”、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區分局授予“執法質量先進單位”、零陵區錳礦資源綜合整治與開發領導小組授予“礦整工作優勝單位”2006零陵區委區人民政府授予“‘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進單位”2007年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授予“07年9月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百日大會戰“專項整治行動第三名”、“07年10月全市公安交警系統苦練基本功匯報演練比賽交通指揮手勢信號會操第二名”、“07年10月全市公安交警系統苦練基本功匯報演練比賽理論知識考試第一名”、“07年10月全市公安交警系統苦練基本功匯報演練比賽第二名”、07年10月全市公安交警系統苦練基本功匯報演練比賽佇列會操第三名”;2008年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中國人保財險永州分公司授予“全市迎奧運文明出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競賽一等獎”、零陵區委、人民政府授予“全市抗冰災先進集體”、“2007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先進單位”、2008年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授予“全市公安交警系統抗冰救災工作先進集體”,2008年度被零陵區委、區人民政府授予“礦管工作先進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先進單位”2008年度被零陵區政法委授予“政法工作先進單位”。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研究制訂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對策,擬定全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髮展戰略。
(二)負責維護全區道路(含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交通秩序:參與研究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參與城區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裝置等安全設施的設定、監督和管 理,依法打擊破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
(三)負責全區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站(卡)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和參與對涉及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停車場(站)、車輛停靠點的規劃建設和挖掘、 占用道路的審批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和調處工作,負責和參與查處道路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指導基層交通安全組織建設和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五)負責實施交通警(保)衛工作,參與處置突發事件;協同其他警種或有關部門維護公路治安秩序,打擊車匪路霸,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查處亂設卡、亂罰款、亂收費行為。
(六)負責全區機車等小型車輛安全檢測、牌證發放、改裝改型、轉籍過戶和駕駛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審驗工作;負責對全區機車等小型車輛的駕駛員的各類資料建檔管理和數據的登記、統計以及分類上報工作。
(七) 負責全區公安交警隊伍的紀律作風建設、宣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培訓;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督查和協助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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