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區自然資源局應當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和區委、區政府的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引領和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區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國家公園體制。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合組織協調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區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綜合統計分析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金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財政撥付、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國家、省、市規定的自然資源專項基金、自然資源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調查確權登記與測繪地理信息股。擬訂本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區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研究提出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許可權調處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考核。擬訂全區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區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區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承擔行政審批數位化、信息化建設,指導行政審批網上辦理。
(三)用途管制與開發利用股。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雲城街、高峰街、河口街西三路以西北範圍除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報區、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擬訂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政策創新研究,擬訂有關政策、標準、技術規範,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城市更新中長期及年度實施計畫,經批准後實施。統籌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項目標圖建庫和用地報批工作。負責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項目建設。監督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核和預審。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設施農用地備案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關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
(四)國土空間與村鎮規劃管理股。落實上級國土空間規劃政策及空間規劃體系,制定並監督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森林經營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配合編制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配合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配合上級部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配合部門編制相關專項規劃。配合編制市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擬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單元細分或合併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局核准實施。負責區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指導監督各鎮(中心城區之外)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初審各鎮(中心城區之外)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區的村鎮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及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指導村鎮規劃實施和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配合省政府的國土空間規劃督察工作。指導綠道規劃利用。指導南粵古驛道修復和活化利用。擬訂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的發展戰略及國土空間規劃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森林經營規劃、經營方案。負責轄區控制性詳細規划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確定土地使用性質、位置、規模、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及各項技術指標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理建設用地和建築物的使用性質,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並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用地調整。負責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工程的報批管理工作,審核建設工程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並做好批後監管工作;參與重要地段、大型建築等提交市環境藝術委員會審議外立面設計方案的審核;負責建設工程的驗線與規劃條件核實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負責管理轄區內各組團的規劃管理工作,並定期實行監督檢查;按上級有關規定,開列報建項目應繳交的各項費用。整理建設工程資料檔案。
(五)耕地保護股。擬訂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規定,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
(六)生態保護修復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各鎮(街)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指導、監督、管理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承擔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指導開展林業碳匯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森林城市、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林木種苗、木本花卉經營管理。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相關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組織開展造林綠化、林木種子(種苗)、森林植物檢疫、森林植物新品種和天然種質資源保護等林業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開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區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地質災害與礦產資源管理股。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負責重要礦區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開採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審查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審查相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及利用。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的採集和利用。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發布相關警報和公報。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負責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森林資源與自然保護地管理股(省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組織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森林採伐限額的貫徹執行,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組織開展森林、林地保護、林木採伐、木材經營和加工、木材運輸、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林業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基層林業站、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擬訂農村林業發展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林產品經營加工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指導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區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國家和省、市重要濕地,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開展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九)法規政策與執法監督股。組織有關規範性檔案、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和各項規劃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行政處罰聽證有關工作。負責重特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法制審核工作。檢查、監督各股(室)對有關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職責的落實情況。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並指導實施。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一般違法案件,協助上級主管部門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各基層所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划動態巡查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或參與全區林業行政執法和林業違法案件查處等工作,依法行使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信訪工作。配合上級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
(十)人事股。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計畫生育管理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行業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督促各股(室)落實年度工作任務及領導交辦事項。負責區自然資源系統黨群工作,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