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實施細則

《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進一步提高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能力,規範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行為,確保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得到科學、合理的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制定的細則。

2024年5月,《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進一步提高全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能力,規範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行為,確保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得到科學、合理的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的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雲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可能危害當地生態系統的外來陸生野生動物。
本細則所指的收容救護,是指公眾送交或者執法機關查沒後移交,以及野外發現的受傷、病弱、飢餓、受困、迷途等需要救護的野生動物,接收到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進行檢查、治療、康復飼養和處置等活動。
第三條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應當遵循就地就近、分類收容、科學處置的原則。
禁止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救護後恢復野外自主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動物,應當儘快在適宜的自然環境中予以放歸。不得在本省範圍內放歸外來物種。
第四條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或者委託具備條件的機構設立。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收容救護場所;
(二)配備野生動物保護、動物醫學等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一定野生動物飼養經驗的人員;
(三)具備野生動物捕捉、診療、檢疫隔離、飼養、康復訓練、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和適合野生動物生活的環境條件;
(四)儲備醫療、消毒、防護器械藥品,動物飼料等。
具備救護和長期收容多類群或單一類群野生動物條件的設立為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中心;具備救護和短期收容多類群或單一類群野生動物條件的設立為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站。收容救護機構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所屬行政區域名稱+承接機構名稱+動物類群+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中心/站”方式命名。
同一行政區域內原則上不得設立多個同一類型的收容救護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應當公布本區域內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省級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中心負責全省範圍內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監督管理野生動物救護、收容、放歸、處置等業務工作;統籌協調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合作繁育、跨地區救護和野化放歸等業務工作
第六條 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按照《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技術規範》(DB53T1215-2023)履行信息接收記錄、現場處置、隔離和檢疫、收容飼養、調配處置等程式。
收容救護機構接收野生動物時,應當進行登記,記明移送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接收時間等事項,並向移送人出具接受憑證。
收容救護機構接收執法機關查扣移交的野生動物時,應當記錄執法機關關於移交動物的處置意見。
第七條 收容動物應當按以下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對體況良好、無需再採取治療措施或者經治療後體況恢復、具備野外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動物,選擇合適的季節和自然棲息地放歸。需要實施跨區域放歸的,由屬地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報上級主管部門統籌組織。放歸活動需要2人以上在場,全程做好視頻、照片和文字記錄。
(二)對救治後不適宜放歸野外的野生動物活體,由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統籌,可以調配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機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省級主管部門批准調配,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州(市)主管部門批准調配。其他野生動物由縣(市、區)主管部門批准調配。調配動物優先用於合作繁育、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等,應調盡調。
(三)外來入侵動物和其他可能危害當地生態系統的外來野生動物,以及收容救護後死亡的野生動物,有保存價值的進行檢疫,檢疫合格需要保存的,應當予以妥善保存,需要調配的,依照活體調配程式辦理。無保存價值或檢疫不合格的,應當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無害化處理活動需要2人以上在場,並做好視頻、照片和文字記錄。
第八條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為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建立個體檔案,記錄野生動物來源、種類、數量、現狀,以及接收憑據、初檢記錄、檢疫隔離日期、治療和康復情況、飼餵記錄、死亡記錄、後續處置方式等過程信息。檔案應當進行編號以及留存相關憑據,保存時間以被救護物種生命周期或處置結束後為起點計算不得少於5年,供主管部門或送交者後續查閱。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1日前將收容救護野生動物情況報送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可以在收容救護場所適度開展公益性科普教育活動,嚴禁將在收容救護期間的野生動物用於商業性展演、出售等謀利行為。
第十條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接受公眾監督。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無故拒絕接收、救治野生動物的,或者無故拒絕調配收容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糾正;對接收野生動物後不出具接收憑證或者不登記報送收容信息,並將接收的野生動物占為己有或擅自轉讓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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