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是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山東省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農業農村局、沿海市漁業主管局,廳相關處室、單位:
為規範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行為,提高水生野生動物救護能力和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我廳制定了《山東省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0月27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範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行為,提高水生野生動物救護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水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
本辦法所稱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是指社會公眾送交或執法機構查沒移交的水生野生動物,在具備條件的地點或場所進行搶救、治療、接收、保管、放歸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四條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合理布局、科學高效、屬地管理、及時就近的原則。
禁止以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非法獵捕、馴養、販賣和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五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業執法機構負責全省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業執法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業執法機構應當設立救護(舉報)熱線電話,並保證救護電話的暢通。
第二章 收容救護能力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依託現有、資源共享”的原則,依託轄區內海洋(水族)館、(野生)動物園等專業和社會收容救護力量(以下簡稱相關單位),建設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提升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
第八條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的認定工作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所轄區域內設立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臨時站點。
設區的市、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設立的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臨時站點應當逐級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優先從具備下列條件的相關單位中認定: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相關水生野生動物行政許可證件;
(二)有2名以上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或獸醫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收容救護工具、器械和藥品;
(四)有完備的飼養水生野生動物的設施或設備;
(五)有合法的經費來源保障。
第十條 相關單位應當履行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社會責任,根據自身條件,自願申請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的相關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和綜合評估,擇優確定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擬認定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公布認定名單,頒發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標識牌。
第十二條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在漁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按照及時就近原則,負責水生野生動物救護服務保障工作;
(二)承擔各類水生野生動物救護任務,包括鑑別、接收、治療、看護、飼養和保管受傷受困及依法罰沒的水生野生動物等;
(三)協助漁業主管部門開展水生野生動物救護放歸等工作;
(四)對突發或傳播水生野生動物疫情進行應急處置,防止疫情傳播,降低疫情危害;
(五)負責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相關技術研究、培訓與推廣,開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宣傳和科普教育;
(六)協助開展水生野生動物救護髮生原因調查與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建立暢通的救護通信和信息傳遞渠道,並向社會公布收容救護基地具體地址和聯絡方式。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應當定期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上報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信息。
第三章 收容救護條件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應當進行收容救護:
(一)執法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移送的水生野生動物;
(二)野外或水上發現的受傷、病弱、飢餓、受困等需要救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經治療仍無法放歸自然的;
(三)野外或水上發現的可能危害當地生態系統的外來水生野生動物;
(四)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的水生野生動物;
(五)其他需要收容救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第十五條 水生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動物疫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應當按照漁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採取應急救護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和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從事水生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水生野生動物;
發現或撿拾受傷、病弱、飢餓、受困、迷途或死亡的水生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漁業主管部門,也可以就近送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或臨時站點救護。
第十八條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應當制定收容救護管理制度和規範流程,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未經漁業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發布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收容救護處置
第十九條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和收容救護臨時站點,收到水生野生動物應當及時登記,載明移送人姓名、單位、地址、聯繫方式、水生野生動物種類名稱、數量、體況、接收時間等事項,並向交送單位或個人出具水生野生動物接收憑證,同時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報告。
水生野生動物接收過程應當拍照或全程錄像,並存檔。
第二十條 遇到突發、危急等情況,需要及時進行收容救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和收容救護臨時站點可以先行組織救護,同時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收容救護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收容救護公眾或執法機關移交的水生野生動物,應當進行隔離檢查、檢疫,並根據隔離檢查、檢疫情況,對收容救護的水生野生動物進行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活體水生野生動物救護應當由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統一組織,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經檢查,體況良好、無需採取救護治療措施或經救護治療後迅速恢復健康、具備野外生存能力的,應當就地及時放歸自然。
(二)現場無法採取必要救治措施或短時間不能康復的水生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就近移送至水生野生動物救護基地進行救護。
(三)經救護治療後,體況恢復但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需進行長期飼養的,由飼養單位按規定辦理馴養手續。需要留置收容救護基地繼續飼養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人工繁育手續。
(四)經救治無效死亡的水生野生動物,應當向漁業主管部門提交救護過程和治療病理報告,並按相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 收容救護的非本地物種或者死亡的水生野生動物,不適宜放歸自然的,應當依法進行合理利用,優先用於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基因資源保存、最佳化人工繁育種群結構等目的;
對死體變質無利用價值的水生野生動物,應當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水生野生動物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由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放歸水生野生動物應當由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統一組織,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確定放歸物種。不得將外來物種以及人工雜交種引入自然環境破壞生態系統。
(二)野外生存訓練。對擬放歸水生野生動物進行必要的野外生存和野化,提高其適應能力。
(三)選擇放歸地點。放歸地應選擇為水生野生動物的自然分布區域,做好放歸地點保護和事後評估。
(四)確定放歸時間。根據水生野生動物的生活習性選擇合適的放歸時間。
(五)跟蹤監測與評估。監測放歸的水生野生動物生存狀況及評估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應當建立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檔案,記錄收容救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措施、狀況以及收容救護、處置、放歸和保管的基本信息和全部過程,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必要時,還應當製作全過程音視頻記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監督管理,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加強水生野生動物增殖放流活動監督檢查,發現未經批准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要責令採取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每三年組織對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的,視情況進行責令整改或撤銷認定,收回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標識牌:
(一)無故拒絕接收、救護、救治水生野生動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救護過程中懈怠延誤,致使水生野生動物受到嚴重傷害,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接收水生野生動物後不出具接收憑證或不及時報告、瞞報、謊報水生野生動物救護信息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臨時站點的設立和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收容救護工作是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多年來,全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和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公眾保護意識逐漸提高,全省收容救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同時也暴露了收容救護工作存在的不科學、不規範的問題,諸如缺乏完善的收容救護監督管理機制、缺乏專業救護人員設施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全國各地也對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做了有益探索,如2016年福建省已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福建省水生野生動物救護管理辦法》,為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提供了管理規範界定與標準。目前,我廳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1〕6號)(以下簡稱《意見》),依託現有海洋館在青島、煙臺、日照、濰坊、臨沂、德州6市各設立一處省級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中心,初步搭建了省級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體系框架,也亟需出台《管理辦法》對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作出規範。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6章共32條,包括總則,收容救護能力建設,收容救護條件,收容救護處置,監督管理,附則等六方面內容。
(一)明確了適用範圍。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相一致,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家、省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明確了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職責。為有效開展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對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責任進行了界定,明確了職責任務和分工,規定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的認定工作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所轄區域內設立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臨時站點,並應當逐級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明確了收容救護能力建設。細化了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單位和相關專業機構承擔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需具備的條件要求,對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的主要職責、救護原則、信息系統、公開電話等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
(四)明確了收容救護條件。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應遵循及時、就近、科學和統一協調的原則,細化了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基地進行收容救護的條件。
(五)明確了收容救護處置程式。為保障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過程的有效實施,規定了從發現、報告或送交到接收、治療等需要採取的處置方式,規範了水生野生保護動物的具體處置程式。
三、施行時間及有效期
《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