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管理辦法

《雲南省重點污染源期限制治理項目管理辦法》是有雲南省人民政府於1996年發布的關於治理污染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年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6]141號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6]141號
【發布日期】1996-07-26
【生效日期】1996-07-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
《雲南省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政發〔1996〕141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配合我省“九五”期間100家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的實施,使重點污染源治理工作納入規範化軌道,確保各級政府批准下達的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的順利完成,現發布《雲南省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管理辦法》。請各地區、各部門嚴格按本辦法認真組織好全省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的實施。實施中有什麼問題,及時向省環保局反映。
雲南省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促進環境污染治理,不斷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對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是指在所轄行政區域內污染比較嚴重,由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治理並達到預定治理效果的污染治理項目。
省級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州)、市、縣級的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分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確定有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並達到預定的治理效果。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列為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以下簡稱治理項目):
1.區域內污染物排放總量大,污染嚴重的;
2.雖已經治理,但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較大或污染物仍超標排放的;
3.污染物排放總量雖不大,但地處居民集中區、文教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民眾反映強烈的(已決定關、停、並、轉、遷的除外);
4.對區域環境有明顯影響的污染企業集中區或特定的其他區域;
5.對區域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的集中治理工程。
第七條治理項目的提出和確定,不受隸屬關係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八條治理項目應明確提出完成治理的時間,並按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提出主要污染物質削減量的要求。
第九條經審批確定的治理項目,須填報《雲南省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情況登記表》。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內容,責成有關部門每年對治理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總結。
第十一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限期治理的規定及本辦法的要求,加強對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
加強治理項目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技術檔案。定期對重點污染源進行監測。
各級環境監理所(站)應當加強對治理項目實施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並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業治理項目的實際和特點,做出統一規劃,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採取措施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各級計畫、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將治理項目納入技術改造計畫,並保證其實施。
第十四條實施治理項目,應立足於採用無污染、少污染、節能降耗的先進工藝和設備對現有生產工藝進行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和綜合利用,以達到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目的。
優先採用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審批下達治理項目的檔案,作為治理項目立項和實施的依據,企事業單位應據此開展項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條治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方案,須經治理項目所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與批准下達治理項目的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審查,並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能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承擔治理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或對工程進行總承包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工程中所使用的環保設備、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實施治理項目所需的資金,主要由本單位自籌或者向銀行貸款,不足部分應積極爭取以下資金來源:
1.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貸款;
2.向有關部門申請技術改造資金專項貸款;
3.向財政部門申請財政貼息貸款;
4.積極爭取和利用外資。
第十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使用要以支持治理項目的實施為重點,並根據治理項目完成時間的要求,做出相應的資金使用計畫,為治理項目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治理項目所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也應根據項目實施的需要,提出本行業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安排意見。
各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安排出一定比例的技術改造資金和財政貼息貸款資金,用於支持治理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條治理項目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治理項目完成後,經3至6個月的試運行,達到所要求的治理效果,項目所在單位應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由負責組織審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方案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完成治理項目的單位必須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和環境監測報告等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的環境監測須委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進行。省下達的治理項目的環境監測,必須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或者地(州、市)級環境監測站承擔。地(州、市)縣下達的治理項目的環境監測,由地(州、市)縣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十四條在實施環境監測之前,負責監測的環境監測站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規範提出監測技術方案,經組織驗收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治理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不得擅自停止其治理設施的運行。
第二十六條對在完成治理項目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獎懲實施辦法》的規定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
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或雖已完成但未能予以驗收的,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五條,《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獎懲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對治理項目所在單位加倍徵收超標準排污費,或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直至責令其停業、關閉。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雲南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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