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雲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7月24日通過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7月24日
  • 公布時間:2013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0月1日
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監督管理

(2013年7月2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8月3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

為了加強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保證計量數據真實準確,促進節能減排,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用能和排污計量活動、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用能和排污計量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先進的用能和排污計量檢測技術和管理方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

第六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配備用能和排污計量器具。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計量器具:
(一)未經檢定(校準)或者超過檢定(校準)有效期的;
(二)性能不符合計量標準要求的;
(三)偽造或者破壞檢定證書、標記、封緘、防作弊裝置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污單位購買指定的計量器具和技術服務。

第七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對使用的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檢定(校準),保證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可靠。
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應當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強制檢定。
非強制檢定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託具備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校準)。

第八條

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安裝經檢定(校準)合格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並在安裝前將計量器具的配備與安裝方案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明確計量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建立健全用能和排污計量管理制度,維護計量器具正常運行。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管理體系,並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能源計量審查。

第十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不得虛報、瞞報,不得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

第十一條

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計量工作,其計量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量專業知識和相應能力,接受計量專業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將用能計量數據接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線上監測平台,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排污計量數據接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線上監控平台,實現用能、排污計量數據線上採集。
能源供應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能源計量數據採集與傳輸標準,定期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線上監測平台傳輸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數據。

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統計等主管部門建設用能、排污計量數據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的計量服務單位,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
計量服務單位從事用能、排污計量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計量專業知識,定期接受計量專業知識培訓。
計量服務單位提供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應當真實可靠,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可以委託具備資質的計量服務單位對大宗能源的貿易交接、能源消耗狀況、污染物排放狀況實行第三方公正計量。

第十六條

開展節能減排補助、獎勵等工作使用的用能量、排污量計量數據,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計量服務單位確認的數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下列用能和排污計量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計量管理體系、制度;
(二)計量器具的配備、使用、檢定(校準);
(三)用能量的採集、傳輸、匯總;
(四)計量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五)用能設備的能源效率標識;
(六)計量工作人員的配備、培訓。

第十八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瞞報計量數據或者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或者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專人負責計量工作或者未將用能計量數據接入線上監測平台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二十條

計量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計量認證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或者提供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計量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公布。
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的本級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量服務單位是指為從事能源監測、環境監測、能源公正計量、能源效率檢測、能源審計、節能量審核、節能評估、清潔生產審核諮詢等提供能源、排污計量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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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對企業用能和排污數據的實時監控,並從細節上著手促進節能減排?10月1日起施行的《雲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從用能和排污單位的排污計量器具、線上監測、數據審查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這標誌著雲南省將逐步全面實現對重點用能和排污企業數據的實時監控。
據介紹,《辦法》明確了用能和排污計量管理職責,加強了用能和排污計量器具及計量活動的管理,確立了用能和排污計量線上監測制度,加強了對計量服務單位的管理,以獲得準確、可靠的計量數據,為政府和企業管理者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
《辦法》的頒布施行,將進一步推動國家城市能源計量中心(雲南)數據平台建設,並通過對採集到的數據進行技術分析和挖掘,指導雲南省各行業開展設備改造和工藝升級,促進企業節能減排,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同時,對於加強雲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促進節能減排,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及減少能源消耗、保護環境、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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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雲南省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獲悉,《雲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此《辦法》實施後,將在全省建立起唯一的用能和排污實時數據中心,解決過去用能和排污數據不準確、可靠性差、來源多樣等問題,並進一步推動國家城市能源計量中心(雲南)數據平台建設。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污單位購買指定的計量器具和技術服務;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對使用的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檢定(校準),保證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可靠;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安裝經檢定(校準)合格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等;用能和排污單位不得虛報、瞞報,不得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等等。
在懲治條款中,《辦法》明確,用能和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瞞報計量數據或者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重點用能單位或者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專人負責計量工作或者未將用能計量數據接入線上監測平台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計量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計量認證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或者提供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據了解,《辦法》實施後,傳統的“以計量器具為對象”的監管模式將轉變為全新的“以計量數據為對象”的監管模式,通過對節能減排計量行為的管理以及對計量數據的採集、統計、分析,更深入地介入到節能減排管理。《辦法》的另一個顯著作用是通過對用能和排污計量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目前混亂的節能減排技術服務市場,吸引和扶持一批具有管理和技術優勢的中介機構,並成長為雲南一個新興的高技術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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