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郵政條例

《雲南省郵政條例》已由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02年1月2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郵政條例
  • 類型:條例
  • 通過時間:2002年1月21日
  • 公告單位:省人大常委會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實施日期,修訂的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檔案發布

(2002年1月21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9號)
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月21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郵政管理,規範郵政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及用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務、建設、管理活動和接受郵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郵政是社會公共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郵政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省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全省郵政工作;地州市縣郵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工作。
與郵政相關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郵政工作。
第五條
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擔為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對其普遍服務業務政府應當在財力、物力等方面給予扶持;其承擔普遍服務的成本補償,由政府給予政策優惠。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的原則,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設施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城鎮、住宅小區、工業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車站、港口等規劃和設計方案時,應當將郵政局(所)、郵政服務網點、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列為城鎮基礎設施。
第七條
根據郵政設施發展規劃設定的郵亭、郵政信箱(筒),占地面積在4平方米以內的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超過4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減半徵收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由郵政企業出資建設的郵政局(所)、郵政服務網點,其土地使用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八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郵政服務網點和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業務正常開展的情況下,按照就近安置和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安排,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大型賓館、飯店、商場、旅遊點、住宅小區、院校、廠礦企業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地方設定郵政報刊亭、郵筒或者郵政流動網點,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所需的場所。
第十條
城市樓房、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信報箱。設定信報箱所需資金應當列入基建預算。信報箱未列入設計內容的,建設部門不予審批。樓房竣工驗收時,信報箱應當列入竣工驗收項目,並通知當地郵政企業參加驗收。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樓房、住宅小區未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主管部門督促樓房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設定或者委託郵政企業設定,所需資金由樓房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支付。
樓房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信報箱的更換和維修,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更換和維修,所需資金由樓房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支付。
第三章 行業管理
第十一條
郵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行業管理:
(一)貫徹執行郵政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管理郵政市場和集郵市場,對郵政標準用品、用具實施生產監製,對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下列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未經郵政主管部門委託或者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
(一)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
(二)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郵資憑證的銷售和集郵票品的製作;
(三)現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的銷售;
(四)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郵政專營業務。
信件包括書信、明信片、各類檔案、各類單據票證、各類通知、有價證券;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包括供內部使用的書籍、報刊、資料等非出版物,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載體,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偽造、變造郵資憑證和生產未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集郵票品;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或者未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集郵票品,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走私的郵票及其製品;
(三)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擅自遷移、損毀郵政信箱(筒)、郵亭、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群)、郵政編碼牌等郵政基礎設施;
(五)私開郵政信箱(筒)和信報箱(群),向郵政信箱(筒)和信報箱(群)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六)偽造、冒用郵政標識和郵政專用品。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交寄、夾寄國家和省規定的違禁物品。
郵政企業在收寄郵寄物品時,應當嚴格驗視;發現違禁物品應當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予收寄;
(二)沒收郵寄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在特定時期,報請國家郵政局批准,可以發布規定禁寄某些物品。
第十五條
生產信封、特快專遞封套、明信片、郵包封裝盒、信報箱等郵政用品,仿製郵票圖案或者製作與郵票相似印件的,應當報省以上郵政主管部門審批和監製。
前款規定的物品經省以上郵政主管部門審批和監製,方可經銷。
第十六條
徵得用戶同意郵政主管部門可以向郵政用戶收集名址資料。
名址資料包括單位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和傳真號碼及行業代碼,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和傳真號碼等信息。
郵政用戶要求保密的名址資料應當給予保密。
第十七條
郵政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和明信片,並按照規定正確書寫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第十八條
郵件接收單位收發人員對郵件負有迅速、準確、保密傳遞的義務;對無法傳遞的郵件,應當在收到郵件後的5天內退還郵政企業處理。
第四章 運郵保障
第十九條
運郵專用車輛應當噴塗國家規定的標誌色和“中國郵政”標識。
有“中國郵政”標識的運郵專用車輛在運遞郵件時,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可以在禁行路線行駛和在禁停路段停靠;遇有交通管制時,管制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通行。
第二十條
有“中國郵政”標識的運郵專用車輛優惠包交收費公路通行費和減免其他交通規費。
有“中國郵政”標識的運郵專用車輛免辦公路運輸營運證。
第二十一條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檢察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不得非法攔截、扣留、檢查運郵專用車輛和郵件。
禁止利用運郵專用車輛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運輸活動。
第五章 郵政部門和企業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省郵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實行公示服務,公布申報事項的具體要求,並在申請人將申報材料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聘請郵政監督員。郵政監督員對郵政企業的服務環境、服務設施、服務態度、服務承諾、資費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開發郵政新業務,實施實物傳送、信息傳遞和金融流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定明顯的“中國郵政”標識,公布並遵守營業時間、經辦業務種類和資費標準;在信箱(筒)上標明並遵守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應當按照規定的投遞方式、頻次、時限投遞郵件。
郵政企業應當及時了解掌握郵政用戶的名稱、地址、街道門牌、樓號變更情況,確保投遞質量。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和宣傳服務項目、服務範圍、服務質量標準,提供查詢郵政編碼的服務,設定用戶投訴監督電話和意見簿(箱),及時受理和查處對郵政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辦理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二)擅自中止對郵政用戶的服務;
(三)擅自改變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四)無故延誤郵件傳遞時間;
(五)非法將郵政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提供給他人;
(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七)泄露郵政用戶要求保密的名址資料;
(八)低於面值銷售的普通郵票;
(九)其他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其上一級郵政主管部門從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仿製和銷售行為,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給郵政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郵政企業或者郵政工作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郵政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設施規劃與建設、郵政服務與保障、郵政市場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州(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稅務、工商、保密、鐵路、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郵政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保障郵政業發展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支持和政策優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加大財政投入,重點扶持農村、少數民族地區、交通不便地區和邊遠地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
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郵件、快件寄遞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和方便的服務。
第六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扣留、檢查郵政專用車輛和郵件、匯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對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
第二章 郵政設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布局與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郵的原則,完善郵政普遍服務網點,保障郵政設施建設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第八條 省、州(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九條 城市新區和村鎮建設、舊城改造,機場、車站、港口、高等院校、城市社區、風景名勝區等,應當按照城鄉規劃、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或者設定郵政服務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款規定項目的建設規劃和設計方案時,對未設定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設施的,不予審批。
第十條 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郵政服務網點、郵件處理場所,其新增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撥,並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根據郵政設施建設需要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亭、郵政報刊亭,占地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的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減半徵收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郵政企業提供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涉及房產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等優惠事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城鎮居民樓、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計入建設成本。信報箱的建設應當與主體建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在主體工程竣工驗收時一併驗收,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參加驗收。已建成的居民樓、住宅小區未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所有者、物業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郵政企業負責設定,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在樓房地面首層或者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設定接收郵件的設施或者場所,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服務網點、郵政處理場所和其他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郵政企業的意見,並按照不少於原有面積在原址重建或者就近新建;不能在原址重建或者就近新建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方便民眾用郵的地方劃撥土地重建,所需費用由徵收主體或者建設單位承擔。郵政設施重新建設完成前,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開展,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強和支持村郵站的建設和發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設定村郵站或者確定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
第十五條 城鎮街道、農村自然村標準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郵政企業應當根據變更後的地名和門牌號碼進行投遞。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 新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新建的居民住宅區,應當由單位或者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機構到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具備下列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予以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7日內安排投遞:
(一)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服務人員的通行條件;
(二)有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
(三)已設定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或者接收郵件的場所;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已辦妥登記手續。
暫不具備投遞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將郵件投遞至與用戶商定的郵件代收點或者信報箱。
第十八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地填寫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使用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信封、封裝用品、包裝箱等。郵政企業銷售或者免費為用戶提供的封裝用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對不能確認安全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詳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和聯繫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1年。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標準和服務規範予以投遞。已安裝信報箱的,平常郵件實行插箱投遞;沒有設定信報箱的,城鎮投遞到郵件收發室或者與用戶商定的地點,農村投遞到村郵站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郵政營業網點每周營業時間不得少於5日,趕集日應當營業。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冒領、私拆、隱匿、毀棄、盜竊、扣留郵件;
(三)盜竊、冒領、挪用、截留用戶匯款;
(四)故意延誤投遞郵件,延付用戶匯款;
(五)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六)擅自停止或者無故拖延、拒絕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
(七)擅自變更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八)強迫、欺騙用戶使用郵政業務、郵件包裝箱等郵政用品或者郵政延伸服務項目,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
(九)轉讓、出借、出租郵政專用標誌、郵政專用車輛、郵政專用品。
第二十二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郵件運輸的郵政專用車輛免辦道路運輸許可證,通過收費道路時,實行優惠包交通行。郵政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的郵政專用標誌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和條件使用,不得用於運輸郵件以外的物品。
第二十三條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接收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送除信件外的郵件時,在驗視郵件外包裝完好後簽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發現外包裝破損,有權當面開拆驗視,發現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時,可以拒絕簽收,並在運單上註明原因、時間,簽署姓名。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在營業網點公布監督電話和設定投訴信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後,國內業務應當在30日內、國際業務應當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機構申訴。郵政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處理或者調解,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並按照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機構報送自查報告。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機構報送相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在發生突發事件時,郵政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省郵政管理機構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未經許可和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誠信經營,遵守承諾,公平競爭,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快遞從業人員素質。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經營國家規定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和國家機關公文寄遞業務;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三)冒領、私拆、隱匿、毀棄、盜竊、扣留快件;
(四)故意延誤投遞快件;
(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六)擅自停止辦理快遞業務;
(七)出借、出租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專用車輛、專用標識。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運輸快件的車輛應當經過郵政管理機構核定,噴塗快遞企業專用標識,依法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快遞企業專用車輛在城區運遞快件,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在確保全全和暢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三十二條 採用加盟或者委託方式建立快遞經營網路的,企業雙方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訂立書面協定,協定文本及其變更、終止等情況應當報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引導快遞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快遞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關於郵件的規定,適用於快件;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於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於快件的損失賠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關於郵政企業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州(市)郵政管理機構依法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特殊服務以及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郵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財政、審計部門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情況實施監督。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政府法制機構以及發展改革、公安、國家安全、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工商、保密等部門建立郵政業行政執法協調機制,研究並解決部門協調配合問題,加強郵政業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七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未經省郵政管理機構批准,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政服務網點。郵政企業將自辦郵政營業網點改為代辦網點,應當具備辦理信件、印刷品、包裹寄遞以及郵政匯兌等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業務能力,不得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標準,並在改為代辦網點20日內向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對本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可行性、科學性與有效性進行評估。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行業安全監管,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指導本地區郵政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郵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郵政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技能。
第四十條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依法取得省郵政管理機構頒發的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方可經營。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集郵票品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信封、明信片、信報箱和包裝箱等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由郵政管理機構負責監製並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同步建設郵政服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進行項目綜合驗收。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郵政管理機構指定有關單位設定,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強迫、欺騙用戶使用郵政業務、郵件包裝箱等郵政用品或者郵政延伸服務項目,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的;
(二)將自辦郵政營業網點改為代辦網點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或者未向郵政管理機構備案的。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盜竊、冒領、挪用、截留用戶匯款,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延付用戶匯款的,由郵政企業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延誤投遞快件,出借、出租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專用車輛、專用標識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郵政業(郵政行業),是指為社會提供寄遞服務及國家規定的其它服務的行業。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快遞企業,是指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郵政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雲南省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3月1日實施以來,對加強我省郵政管理,規範郵政市場秩序,促進郵政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郵政業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國家實施政企分開的郵政管理體制改革後,《條例》中關於郵政管理機構職責的規定難以適應改革後加強政府監管的需要。二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已於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我省《條例》的部分內容與之出現了不一致,需作相應修改,以維護法制統一。三是我省郵政普遍服務困難較多,每年為提供普遍服務而造成的虧損約占全國普遍服務虧損總額的1/10,虧損總額高達1.6億元,長期虧損不利於郵政普遍服務職能的履行,需要通過《條例》的修訂,加大對郵政普遍服務的政策扶持力度,確保郵政企業履行好郵政普遍服務,滿足人民民眾用郵需要。四是近年來,我省快遞服務飛速發展,快遞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經發展成為一個企業數量達200餘家、年業務量達3042.35萬件、年業務收入約6.99億元、從業人員近7000人的行業,已具有相當經濟規模和社會影響,徹底改變了郵政企業作為提供寄遞服務唯一主體的局面,傳統郵政業務與新興快遞業務並存,多元主體相互競爭、共同發展的全新格局基本形成,需要通過制度建設加強對快遞企業的管理和規範。五是隨著我省“兩強一堡”戰略的實施,建設發達的現代物流體系是我省作為中國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必然要求,郵政業作為現代物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應對這種新要求,滿足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提高我省郵政服務質量,促進我省郵政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計畫的安排,省郵政管理局組織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在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的規定,徵求了16個州(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意見,並通過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上網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到昆明、大理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並赴陝西省進行了學習考察,在此基礎上,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充分吸收和採納了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報批稿,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後,已經2011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7章50條,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根據《郵政法》和國務院《郵政體制改革方案》的規定,國家及各省級郵政局已經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重新組建。為保障重新組建後我省的郵政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政府監管,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省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明確了郵政管理機構依法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特殊服務以及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條、第三十六條)
(二)關於郵政普遍服務保障
首先,為了保障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職能,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郵政普遍服務、增強郵政普遍服務能力的具體措施: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布局與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善郵政服務網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在審批有關項目的建設規劃和設計方案時,應當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設施進行審查,未列入建設規劃和設計方案的不予審批;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郵政服務網點、郵件處理場所,其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撥,並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設定村郵站並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其次,對郵政企業保障普遍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即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未經省郵政管理機構批准,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政服務網點;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此外,還對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作了相應規範,以不斷提高普遍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三)關於快遞業務管理
快遞業務直接關係到用戶合法權益的保護,關係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加強快遞業務管理是《條例》修訂的重要內容。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在本省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省郵政管理機構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對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作了相應規範;快遞企業應當誠信經營,遵守承諾,公平競爭,並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快遞從業人員素質;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
(四)關於郵政市場監管
為了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管,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到省郵政管理機構辦理《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集郵票品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到省郵政管理機構備案;信封、明信片、信報箱和包裝箱等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並由省郵政管理機構監製。(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使郵政設施的規劃與建設、郵政服務與保障和郵政市場監管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加大對郵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修訂草案對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監管中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
條例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1年11月召開的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雲南省郵政條例(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結合我省 郵政工作的實際,制定《雲南省郵政條例》,對加強郵政管理,規範郵政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及用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履行好郵政普遍服務義務,促進郵政健康發展,是非常必要的。該草案條理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後,提交二審通過。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根據財經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論證、修改。2002年1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形 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草案的規定符合世貿組織規則,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不相牴觸。國務院法制 辦國法〔2001〕87號檔案《關於印發(加人WTO涉及我法律、法規修改和有關制度調整的具 體承諾〉的通知》規定:“除郵政(速遞)和鐵路外,管理其他各服務行業的管理機關與所管理 的服務提供者實行政企分開”。國家郵政局向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徵詢關於服務貿易領域 開放範圍意見,外經貿部明確答覆:“我國政府在加入世貿組織談判及簽訂WTO議定書中, 從未對外承諾開放郵政市場,我國加入WTO後,在以下條件下逐漸開放國際快遞市場: (―)外國企業二年後可以成立控股快遞企業,四年後可以成立獨資快遞企業;(二)國內快遞 市場暫不開放;(三)快遞企業不得從事中國法律規定郵政專營的業務。郵政通信事關國家主權,承擔著廣大公民的通信普遍服務義務和履行聯合國萬國郵政聯盟規定的義務。草案規範的範圍不涉及國際快遞市場,只對我省郵政的普遍服務,郵政設施規劃、建設、保護,郵政管理、郵品經營等作了規定。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郵政企業目前存在的服務質量問題提出了許多中肯的意見。對此,省郵政周高度重視,局黨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提出了改進和加強郵政服務的十條措施, 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呈報了《關於加強和改善郵政服務的報告》。同時,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 善郵政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全省郵政系統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郵政服務,爭取在短時期內使雲南郵政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明顯提高,並把加強和改善郵政服務作 為一項常抓不懈的工作> 樹立雲南郵政新形象,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強化服務質量規定:一是在總則第一條中增加“提高服務質量”的 內容;二是在第三章中增加了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檢查”的規定,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對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違規經營、侵害用戶權益的處罰;三是針對郵政設施被盜竊、破壞的狀況,增加了對郵政設施的 保護條款,以切實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物質基礎的完整。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第二條中增加了郵政用戶在“接受郵政服務”的 時候也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完善了條例的適用範圍。
四、為了明確郵政行業管理職責,體現依法行政,參照國務院對國家郵政局三定方案中職能設定的規定,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中補充了行業管理的具體內容;同時,把郵政企業專營的內容單列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十二條第(一)至第(五)項的內容按“生產”和 “經營”分類,合併為三項,同時在本條中增加三項對郵政設施保護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 第十三條。
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用戶變更名稱應到郵政企業辦理變更手續”的內 容,修改為郵政企業的服務條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_三款.即郵政企業應當及時了解掌握郵政用戶的名稱、地址、街道門牌、樓號變更情況,確保投遞質量”。同時,將郵件退還時限由3天”改為“5天”。
七、根據財經委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規 定相對應,將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檢察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不得非法攔截、扣留、檢査運郵專用車輛和郵件。”並對相應的處罰條款作了修改
八、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重在教育嚴管輕罰,該罰則罰,可罰可不罰的不要處罰”的意見,對第六章法律責任作了較大的修改,將草案的7條處罰規定刪改為4條;並取消了處 罰下限的規定。同時,分別針對郵政企業、郵政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補充了“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 令改正,並視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郵政用戶造成 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九、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增加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內容,作為第三十一條。
此外,還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調整了條款的順序^去制委員會認為該蓽案已基本成熟, 建議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予以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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