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邊境口岸集鎮建設暫行辦法》是一項由雲南省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邊境口岸集鎮建設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1年5月27日制定
- 檔案號:雲政發[1991]93號
第一條為了把邊境口岸集鎮建設成為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的社會主義新型集鎮,以適應和促進邊疆地區的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和投資環境,促進與鄰國的睦鄰友好關係,擴大對外影響,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邊境口岸集鎮是指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許人員、貨物、交通工具了入境的所在地。
第三條凡在邊境口岸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雲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外,還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邊境口岸集鎮建設必須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加強領導和管理,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規劃是指導口岸集鎮有計畫地進行建設的法律依據。所有邊境口岸集鎮的規劃都必須在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會同地(州)城鄉建設和口岸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條邊境口岸集鎮的規劃,要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發揮各自的特長和優勢,做到布局合理,各具特色,體現地方風貌、民族特點,注意保護文物古蹟和風景點。
邊境口岸集鎮的規劃,應當考慮邊境口岸管理部門(包括邊防、海關、商檢、衛生檢疫等)的建設用地,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做到聯檢設施配套。
邊境口岸集鎮的規劃,應當考慮邊境口岸管理部門(包括邊防、海關、商檢、衛生檢疫等)的建設用地,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做到聯檢設施配套。
第七條邊境口岸集鎮所有建設項目,包括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各項設施、居民自建住宅以及經我國政府批准的外商在邊境口岸集鎮開店、辦廠等活動,需要建蓋永久性建築的;必須向集鎮建設管理部門申請定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八條建設項目用地批准後,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到集鎮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房屋建設準建證,繳納村鎮房屋規劃建設管理費後,方可開工進行建設。
第九條邊境口岸集鎮各類建築物的設計,應按照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的原則,與當地周圍環境相協調,注意保持和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
第十條邊境口岸集鎮所在縣人民政府應有領導同志分工負責,具體指導、協調和解決口岸集鎮建設中的問題,並把此項工作列入縣、鄉(鎮)長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十一條邊境口岸集鎮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管理機構或者配備村鎮建設助理員,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邊境口岸集鎮的規劃建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有條件的邊境口岸所在縣,應對邊境口岸集鎮實行統一征地、拆遷、勘測、設計和施工的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邊境口岸集鎮的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應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進行,搞好道路、給排水、電力、電訊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善邊境口岸集鎮的生產、生活和投資環境。
第十四條邊境口岸集鎮的道路、給排水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物資,各級計畫、物資和建設部門在資源可能的情況下應列入計畫,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邊境口岸集鎮建設資金,主要依靠當地發展經濟,擴大積累,廣辟財源,自行解決,同時,各級政府在資金上給予扶持和照顧。
第十六條邊境口岸集鎮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除政府投資外,不足部分可採取以下方式集資:
一、本著誰受益、誰出資,公共受益、大家出資的原則,組織受益單位和個人出資、出工、出料。
二、對已建成的公用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對擬建的公用設施徵收配套費,專款專用。
三、收取村鎮房屋規劃建設管理費。
四、吸收國內外企業、個人和集鎮周圍地區邊民的投資。
一、本著誰受益、誰出資,公共受益、大家出資的原則,組織受益單位和個人出資、出工、出料。
二、對已建成的公用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對擬建的公用設施徵收配套費,專款專用。
三、收取村鎮房屋規劃建設管理費。
四、吸收國內外企業、個人和集鎮周圍地區邊民的投資。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對每年用於邊境口岸集鎮建設的補助經費和計畫項目的安排,應會同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擬定,確保補助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有關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邊境沿線附近未設口岸的建制鎮、集鎮、邊民互市等的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