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6日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2012年5月3日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迪慶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2.05.03
- 實施時間:2012.05.03
修訂的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頒布實施座談會,
修訂的條例
(2012年1月16日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2018
年12月28日迪慶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19年3月
2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雲南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雲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迪慶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區位於自治州的德欽縣、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維西縣)境內,總面積282106公頃,其地理坐標位於北緯27°24′—28°36′,東經98°55′—99°24′之間,東以金沙江為界,西至巴迪鄉結義村克姆統,北起德欽縣巴雜丫口,南止塔城鎮海尼村子裡底,其具體範圍界限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保護區範圍開展確界工作,標明區界。
第三條 在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建設和管理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有效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條 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科學管理、以人為本、永續發展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的義務,對破壞、侵占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公共設施等行為都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八條 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保護區專業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保護區管理制度,對保護區內的生產、旅遊等活動進行管理;
(四)開展保護區自然資源的監測和調查,並建立檔案;
(五)組織開展保護區自然資源的科學研究,並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六)參與國內外自然保護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自治州的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德欽縣、維西縣人民政府及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做好保護區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保護區按功能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的界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保護區的功能區開展確界工作,標明功能區界。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經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在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管理機構批准,並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在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十三條 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在保護區內損壞公共設施,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界樁等標識;亂扔亂丟垃圾、廢棄物;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等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內的替代能源建設,推廣使用沼氣、液化氣、電等能源,減少森林資源消耗,扶持保護區內的居民不斷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內天然草場的保護,科學引導,規範管理畜牧業生產活動,促進天然草場資源持續發展。
第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積極推廣野生植物人工種植技術,增加當地民眾的經濟收入,促進自然資源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第十七條 保護區內嚴格控制引入外來物種。確需引入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經管理機構同意,報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保護區內的野生動物對農作物造成損失和人畜傷害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建立社區共管參與資源保護的管理機制,開展農村適用技術、資源可持續利用等培訓,轉變居民傳統的利用資源方式,提高當地民眾經濟收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第二十條 保護區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加強保護區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落實防火責任制,組織巡山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保護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加強巡護監測和檢驗檢疫,控制和防治病蟲害。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保護區內居民正常的生產生活,鼓勵保護區內及周邊居民利用實驗區資源從事與保護方向一致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護區內的集體林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保護區內損壞公共設施,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界樁等標識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的;
(三)經批准在緩衝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不向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保護區內亂扔亂丟垃圾、廢棄物和超標準排放污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根據情節輕重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民族委員會於2012年3月15日舉行第50次會議,對《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雲南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我省境內海拔最高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於1988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以來,為有效保護滇金絲猴和我國三江併流地區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發揮了重要保障作用。為進一步加強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規範保護區內的行政管理行為和社區居民的生產生活行為,促進自治州經濟社會和生態可持續發展,自治州制定了該條例。條例從明確主管部門職責、保護區功能劃分、保護措施、規範生產經營行為、明確法律責任等方面加強了對保護區的管理。條例對嚴格保護與處理好當地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作了有益探索,突出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充分體現了我省“兩強一堡”發展戰略和省委關於加強民族文化、生態文化建設的精神,前期工作紮實、立法依據充分、富有地方特色、切合迪慶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條例立項、起草、修改等前期工作階段,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具體幫助指導,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徵求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委員會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並邀請自治州人大和政府相關部門在昆明研究修改。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民族委員會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2年1月16日,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表述、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頒布實施座談會
7月18日,《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座談會在香格里拉縣城召開。
座談會認為,《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法制化管理階段,對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促進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從依法治州、建設綠色生態和諧迪慶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意義,提高學習貫徹《條例》的自覺性,把學習宣傳《條例》當作一項重點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會議強調,各級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認真研究、統籌安排、全面部署、抓緊落實,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氛圍。一是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幹部職工要通過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用以指導保護區環境保護與管理各項工作;二是制定具體的宣傳方案,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作用,廣泛宣傳《條例》,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三是司法行政機關要結合我州實際,把《條例》的學習、宣傳列入年度普法工作任務,全方位、多樣化開展《條例》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動員全州各族各界民眾遵守《條例》,增進公眾自覺遵守自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意識。
會上,州人大常委會、州政府以及州法制辦、州司法局、各基層管理所相關負責人,保護區護林員代表,與保護區有關鄉(鎮)、村委會及社區代表圍繞頒布實施《條例》對推動我州自然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今後如何宣傳貫徹落實《條例》進行交流發言。
據悉,《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於2012年1月16日經迪慶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並經州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於2012年5月3日起施行。《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是我州第一部自然生態保護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對保護區的範圍、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原則、保護區管理局的職責、保護區功能分區管理方法、保護區內生產生活和經營活動管理措施、保護區自然資源保護等內容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條例》切合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特點,易於操作,便於執行,是有效解決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與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