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條例
(1994年3月28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2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2007年2月11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7年5月23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2017年2月25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7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2019年2月23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19年5月1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異龍湖的保護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異龍湖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異龍湖保護範圍按照功能和保護管理要求,劃分為下列兩個區域:
(一)一級保護區為水域和最高運行水位湖岸線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及兩岸外側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20米以內的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的異龍湖徑流區。
一級、二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其中一級保護區應當設定界樁、明顯標識。
第四條 異龍湖為珠江水系高原湖泊,最高運行水位為國家85基準高程1414.17米,最低運行水位為國家85基準高程1412.67米。
異龍湖水質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為標準,科學治理,改善、提高現有水質。
第五條 異龍湖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異龍湖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解決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自治州、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異龍湖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健全保護管理投入機制。
第八條 自治州、石屏縣人民政府以及異龍湖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異龍湖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異龍湖的保護管理。
第九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異龍湖保護管理規劃,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異龍湖保護管理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擔異龍湖保護管理的主體責任。異龍湖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異龍湖的保護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異龍湖保護管理規劃;
(三)組織開展異龍湖水生生物資源調查,並建立檔案;
(四)負責異龍湖引水、蓄水、輸水的調度和取水的管理;
(五)發放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登記和檢驗漁業船舶;
(六)對一級保護區內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以及科學考察、影視拍攝活動進行審查;
(七)依法收取水資源費;
(八)在一級保護區按照批准的許可權,相對集中行使水政、漁政、水上交通、林政、環保、自然資源等部門部分行政處罰權。
第十一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異龍湖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異龍湖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石屏縣公安機關異龍湖派出所負責異龍湖一級保護區內的社會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 在異龍湖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異龍湖的義務,對污染水體、亂建亂占的違法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自治州、石屏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異龍湖保護範圍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藥包裝物、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防治異龍湖水體污染。
第十五條 自治州、石屏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封山育林、植樹造林等有效措施,有計畫地恢復和保護異龍湖流域以及面山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 自治州、石屏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異龍湖生態環境功能需要,因地制宜採取生態環境治理保護措施,淨化異龍湖水體水質,改善生物棲息環境,保護異龍湖生物多樣性。
第十七條 自治州、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異龍湖污染源的治理,建設垃圾、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第十八條 在異龍湖保護範圍內從事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流入異龍湖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一級保護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治州、石屏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九條 自治州、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異龍湖保護範圍內畜禽養殖的管理,並做好畜禽廢水和糞便的綜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條 異龍湖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水工程或者其他方式從異龍湖取水的,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異龍湖應保持本條例規定的運行水位,確需調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湖水的,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並採取限制取水措施。
第二十一條 異龍湖實行漁業捕撈許可制度和封湖禁漁制度。封湖休漁、開湖日期和禁用捕撈網具種類由石屏縣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二條 異龍湖保護範圍內引進、推廣生物新品種,應當經異龍湖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 異龍湖實行船舶入湖許可制度。異龍湖水域內使用非燃油機動船舶作業的,應當向異龍湖保護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入湖許可證。
因管理、科研、救援等需要在異龍湖水域內使用燃油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異龍湖保護管理機構核發的許可證照,不得塗改、買賣、出租、轉借或者非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異龍湖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已經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確需拆除的,由自治州和石屏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湖、圍湖造田、造地、建魚塘、網箱、圍欄(網)養殖;
(二)侵占湖堤、護岸,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擅自移動界樁、標識;
(三)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四)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五)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
(六)毀林開墾、盜伐濫伐林木;
(七)獵捕野生動物;
(八)擅自采撈水生植物、放生非異龍湖本地水生生物;
(九)在湖體、河道內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十)使用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
(十一)向湖體、河道內傾倒垃圾、拋撒或者堆放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等;
(十二)在湖體、湖(河)堤上搭棚、擺攤、餐飲、燒烤、野炊、露營等;
(十三)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項目;
(二)向入湖河道、溝渠、城鎮排水管網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溝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傾倒、填埋油類、酸液、有毒廢液、廢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農業、工業等固體廢棄物;傾倒糞便、污水,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五)在沿湖面山燒荒、開墾、挖沙、採石、取土、毀林、毀草、挖樹根等;
(六)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異龍湖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由異龍湖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異龍湖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二)填湖、圍湖造田、造地、建魚塘的,限期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網箱、圍欄(網)養殖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侵占湖堤、護岸,損毀防汛、水文設施的,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動界樁、標識的,責令恢復原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盜伐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濫伐林木的,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毀林開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異龍湖保護管理機構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六)擅自采撈水生植物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在湖體、河道內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使用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向湖體、河道內傾倒垃圾、拋撒或者堆放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在湖體、湖(河)堤上搭棚、擺攤、餐飲、燒烤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野炊、露營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船舶入湖許可制度或者在異龍湖水域內擅自使用燃油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由石屏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項目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停業、關閉、拆除;
(二)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農業、工業等固體廢棄物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傾倒糞便、污水,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可以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在沿湖面山燒荒、開墾、挖沙、採石、取土的,可以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毀林、毀草、挖樹根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或者種植面積一至三倍的樹木、草地,可以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一至五倍罰款;
(四)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07年4月 24日舉行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異龍湖保護管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條例自1994年頒布實施以來,對遏制異龍湖水質惡化,保護湖區生態環境,促進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條例實施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加之國家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條例中原來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異龍湖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強異龍湖的保護管理工作,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紅河州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和州政府對條例的修訂工作非常重視,抓得很緊。石屏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和縣人民政府於2005年9月成立修訂條例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廣泛徵求意見,並著手條例的修改工作。州人大常委會的分管領導和有關委員會的同志先後兩次到石屏縣具體幫助修改條例。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專門對條例作了討論修改,並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論證,先後八易其稿。期間,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與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同志一起,對條例中的重點問題作了深入研究,並對條例進行了逐條修改,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省委轉來紅河州委報送的條例黨內送審稿後,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再次對條例作了必要修改,並報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同意後,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上報省委。2007年1月15日,省委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7年2月11日,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經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修訂的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水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自治州和石屏縣對異龍湖加強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這個條例。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