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民航機場建設費徵收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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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3]120號
【發布日期】1993-05-23
【生效日期】199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民航機場建設費徵收使用辦法
(雲政發〔1993〕120號1993年5月23日)
為了加速雲南地方民航機場建設,決定在雲南省內機場徵收“雲南省民航機場建設費”。
一、徵收範圍和標準
1、徵收範圍:凡在省內民用機場(含軍民使用機場)乘坐民航班機和空軍聯合航空公司的乘客,均徵收“雲南省機場建設費”。
2、徵收標準:在現行的基礎上,每人收取“雲南省機場建設費”15元。
二、徵收部門和使用範圍
1、徵收部門:“雲南省機場建設費”由民航雲南省局及所屬航站代為組織徵收,使用雲南省統一印製的收據。收取的資金由民航雲南省局匯總後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實收的款額匯交到省財政廳專戶儲存。
2、使用範圍:雲南省機場建設費為雲南省機場建設的專用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除每月(或季度)按匯交總額的3%返回民航雲南省局作勞務支出,另按昆明機場匯交總額的一定比例撥給省口岸辦專用於昆明口岸機場作為口岸聯檢機構、設施的建設、維護及其他工作費用(此由民航雲南省局會省口岸辦編報計畫,省計委年初一次下達,具體比例由省計委會省財政廳、口岸辦確定)外,其餘全部用於雲南省機場建設。具體用款計畫由省計委下達,省財政廳按計畫撥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動用。
三、聯合航空公司使用民航和省里投資建設的機場,按30元徵收機場建設費。其使用範圍與第二條相同。
四、雲南省機場建設費免交各種稅費。
五、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實行。期限暫定為五年。
六、本辦法由雲南省計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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