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

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

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是經過雲南省民政廳合法審批的組織機構,組織於2014年4月14日成立,雲南日報,鳳凰資訊,雲南網進行了報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
  • 外文名:The private enterprises in Yunnan Provin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法人代表:周樹冬
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
職  務:會長
所在行業:社會組織團體-非營利性機構
居住地:雲南省-昆明市-雲溪大宅
畢業院校:
性 別:男
出生日期:1975-11.28
國 籍:中國
民 族:漢族
籍 貫:四川
個人簡介
大學學歷,漢族,四川自貢人
雲南互通百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雲南省川渝商會 執行會長
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 會長
雲南昊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森港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雲南斯洛格經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
英文譯名:The private enterprises in Yunnan Provin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TPEIYNPD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是由在雲南從事生產、經營的民營企業及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全省民營企業、民營實體創業者、民營科技、理論和管理工作者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恪守“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的職責,踐行服務理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引導民營企業規範運作,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不斷加強民營企業內控制度建設及治理水平提高,作為政府監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促進相互交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雲南省昆明市。
第一章註冊資本
1.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
2.雲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出資人名錄:
股東 認繳出資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實繳出資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周樹冬 8萬元 貨幣 34% 8萬元 貨幣 2014.5.16
曾志勇 6萬元 貨幣 33% 6萬元 貨幣 2014.5.16
鄧雅允 6萬元 貨幣 33% 6萬元 貨幣 2014.5.1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引導民營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自律管理,承擔社會責任;
(二)調查研究民營企業發展政策、融資投資、經營管理、改革改制、轉型升級等問題,及時反映雲南民營企業的呼聲和訴求,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三)發揮紐帶、橋樑作用,促進會員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會員與高校和科研單位之間、會員與其他企事業之間的溝通聯繫與廣泛合作,加強與發達省市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四)通過會刊、網站等信息平台,為企業提供國內外民營企業發展資訊,發布企業供求信息,交流企業先進經驗,宣傳企業典型;
(五)積極為民營企業開展創業輔導、教育培訓、考察交流、技術創新、管理諮詢、扶持資金、稅費減免等諮詢服務,為民營企業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六)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開展會員企業的“優秀企業、企業家”等有利於民營企業發展的評選、表彰活動;
(七)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舉辦和參與有益於提高民營企業影響力、樹立民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協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七)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協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 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6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4年5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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