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關於加強1998年度菸葉收購專賣管理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於1998年7月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1998年度菸葉收購專賣管理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關於加強1998年度菸葉收購專賣管理的通知
  • 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 :1998年7月6日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8]126號
【發布日期】1998-07-06
【生效日期】1998-07-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1998年度菸葉收購專賣管理的通知
(雲政發〔1998〕126號1998年7月6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有關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1998年菸葉種植和收購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及省委、省政府對烤菸實行“雙控”的有關精神,確保今年我省菸葉收購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全省1998年度加強菸葉收購專賣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菸葉統一由省菸草專賣局批准的有菸葉經營權的菸草公司和受委託的單位憑菸葉收購許可證按契約收購;各級菸草公司和受委託單位只準收購本地州市縣轄區內自產菸葉;菸葉收購部門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和統一規定價格進行收購,實行二次驗級,其他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收購菸葉。
二、烤菸收購按國家下達給我省的1100萬擔指令性收購計畫組織收購。各級菸草公司必須按契約簽定的收購量予以全等級收購,對超契約、無契約交售的菸葉一律不得收購。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迫收購部門超收。
嚴禁烤菸自由上市和私下交易。
三、嚴格烤菸運輸管理。省內跨地區運輸按省菸草專賣局(公司)調撥計畫,憑各地州市菸草公司開具調撥單並經專賣管理部門鑒章進行運輸。調撥單隨車同行,一車一證。各級執法部門要保護合法經營,不得亂扣亂罰。
四、加強烤菸省際間調撥管理,各地州市菸草公司按省菸草專賣局(公司)的調撥計畫向省外調運烤菸,菸草專賣局根據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業務部門鑒章的購銷契約原件簽發準運證。運輸中,購銷契約應與準運證同行;出口烤菸,省菸草專賣局根據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鑒章的出口契約原件簽發準運證。運輸中,契約應隨準運證同行。
五、烤菸大貿出口由雲南菸草進出口公司(雲南紅塔集團進出口公司負責玉溪紅塔集團所屬的烤菸大貿出口)統一管理。各級菸草公司烤菸需要出口,報省菸草專賣局(公司)批准,由省菸草進出口公司統一對外談判和經營,歸口辦理有關手續。
邊貿烤菸出口,統一歸口雲南菸草進出口公司管理。
六、嚴禁機關、團體為非法收購菸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倉庫、交通工具;嚴禁各級菸草公司向無菸葉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公章、介紹信、契約、工作證、賬號、委託書等有效證件;嚴禁將烤菸賣給系統外的單位和個人,杜絕烤菸流入到計畫外煙廠及生產假煙的黑窩點。
七、各級農行、財政、菸草公司要按1100萬擔指令性收購計畫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收購資金的落實,不允許在收購烤菸時向菸農打“白條”。
八、各級政府在烤菸收購期間要加強領導,菸草專賣局、公安、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厲打擊煙販子非法設點收購烤菸,發現一個取締一個,沒收違法收購的菸葉,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查扣的菸葉,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以任何理由擅自處理,必須交當地菸草專賣局統一處理。
烤菸收購期間各級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菸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負責制。各地要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良好的烤菸收購調撥秩序。如違反上述規定,由省菸草專賣局按《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政府領導和菸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由於工作原因,出現問題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1995年6月2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強化菸草專賣管理,維護菸葉收購、調撥秩序的通告》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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