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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條例
2013年2月6日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3年3月28日
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發布部門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會)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德宏咖啡是指在國家批准的德宏咖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以小粒咖啡為主的咖啡品種及其產品。
第三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德宏咖啡種植、加工、行銷、科研、技術推廣、中介服務及其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政府引導、創新開發、提質增效的原則,促進產業發展規模化、品牌化。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德宏咖啡產業發展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德宏咖啡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扶持德宏咖啡產業發展。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德宏咖啡產業發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德宏咖啡產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做好德宏咖啡生產、科研、技術培訓和推廣工作;
(四)負責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態勢和市場趨勢分析,發布相關信息,提供諮詢等服務;
(五)負責德宏咖啡種質資源的鑑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公布重點保護和可利用種質資源名錄,組織開展種質資源的調查、建檔、監測等相關工作;
(六)辦理德宏咖啡地理標誌及使用的相關手續;
(七)組織申報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扶持項目。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林業、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墾、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德宏咖啡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德宏咖啡產業的宣傳和推介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德宏咖啡歷史文化的發掘整理、文藝創作和旅遊等活動,提升德宏咖啡品牌知名度。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融)資、土地流轉、企業聯合等方式發展德宏咖啡產業,鼓勵咖啡企業建立生產基地和交易市場,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將土地使用權以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給咖啡企業。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德宏咖啡鮮果和乾豆最低保護收購價格。
鼓勵咖啡企業以訂單的方式與農戶簽訂基地種植和鮮果、乾豆收購契約。
第十一條
咖啡企業收購德宏咖啡鮮果和乾豆時,不得低於本省同期市場價格進行收購,不得以壟斷或者其他方式強買或者壓級壓價。
咖啡企業以本省同期市場價格履行與農戶簽訂的德宏咖啡鮮果和乾豆收購契約時,簽約農戶應當履行契約。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德宏咖啡良種繁育基地,加強品種選育和改良工作,推廣使用德宏咖啡良種育苗和栽培技術。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建立德宏咖啡種苗基地,開發和培育德宏咖啡優良品種,提供優質種苗;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咖啡企業等單位開展德宏咖啡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德宏咖啡原種種子和經審定優良種子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德宏咖啡綜合配套技術的推廣,建立標準化示範園區,開展新品種試驗示範。
第十六條
德宏咖啡種植應當合理布局、適度規模,在選擇種植區域時應當注重生態保護。
德宏咖啡種植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違禁農業化學投入品,禁止在種植區域排放或者傾倒超標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七條
咖啡專業合作組織和咖啡企業在其生產基地種植德宏咖啡,應當按照《德宏咖啡生產技術規範》執行,並做好生產記錄,建立檔案。生產記錄和檔案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八條
德宏咖啡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咖啡專業合作組織,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能力。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依法成立的德宏咖啡專業合作組織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支持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支持金融保險機構開展德宏咖啡種植和產品保險業務。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德宏咖啡產品的檢驗檢測工作。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德宏咖啡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第二十一條
德宏咖啡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自檢機構,對產品開展檢驗檢測並建立檔案。檢驗檢測結果應當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德宏咖啡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認證,並對申報認證通過的企業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德宏咖啡地理標誌專用和有償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德宏咖啡過程中,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冒用德宏咖啡地理標誌或者證明商標標識;
(二)假冒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德宏咖啡產品;
(三)在晾曬、烘烤、儲藏、運輸、加工過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德宏咖啡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在德宏咖啡種植中使用違禁農業化學投入品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在種植區域排放或者傾倒超標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生產記錄和檔案或者生產記錄和檔案未保存二年以上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之一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實物價值或者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咖啡企業在收購德宏咖啡鮮果和乾豆時,以壟斷或者其他方式強買或者壓級壓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銷售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德宏咖啡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實物價值或者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晾曬、烘烤、儲藏、運輸、加工過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實物價值或者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沒收的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咖啡產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德宏咖啡產業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民族委員會於2013年3月8日舉行第2次會議,對《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咖啡產業是德宏州的特色優勢產業,德宏是全省咖啡生產的主產區之一,目前已種植近20萬畝咖啡。2011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第8633539號商標註冊證批准了德宏咖啡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德宏咖啡”成長為全國知名品牌。促進德宏咖啡產業健康發展,保證德宏咖啡原產地產品質量和品牌特色,既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又有助於加快我省綠色經濟強省建設的步伐。隨著咖啡產業的不斷發展和咖啡市場的不斷壯大,咖啡生產經營中的各種糾紛和矛盾日益突出,為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產業管理制度,對育苗、種植、收購、加工、銷售等生產經營行為進行規範,加強對“德宏咖啡”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管理。為繼續做大做強咖啡產業,穩定咖啡質量,提高咖啡市場競爭力,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在總結咖啡產業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自治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有德宏特色,操作性強的單行條例是非常必要的。條例的內容合法、程式合法,符合省委發展高原特色農業的有關精神和自治州加強咖啡產業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在條例立項、起草、修改等前期工作階段,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進行面對面指導幫助,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徵求了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的意見建議,並邀請自治州人大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同志來昆明共同研究修改。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民族委員會又召開會議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3年2月6日,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