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保障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行政轄區內的任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駐滇機構(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農戶(以下統稱個人)。
第三條 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屬於
童工。
第四條 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在課餘時間參加家務勞動、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參加無損於身心健康、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勞動不屬於童工。
第五條 專業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專門從事表演藝術或專門從事某項體育運動訓練和參加比賽以及在戲曲、雜技、工藝美術等領域中從師學藝的人員,要按單位的隸屬關係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經批准招用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按省政府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通知規定,切實保障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區或貧困地區農村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接受滿當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初等義務教育年限後,不能繼續升學,確需進行有酬謝勞動,必須經當地縣級勞動行政部門認可,並發給務工許可證,方可在限定行業、工種、工時內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
行業、工種的範圍由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確定。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或個人尤其是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用工管理,並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聯對單位或個人的用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經查證屬實後,由執行處罰的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其獎勵標準、獎金來源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標準為50元以上、300元以下。
(二)獎金來源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辦案補助經費中開支。具體辦法是,勞動行政部門如數上繳罰款收入,同時向財政部門申報辦案補助經費,按上述標準獎勵舉報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處罰後,應當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監護人。送回原居住地的一切費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條 違反《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前患有疾病或傷殘的童工應負責給予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費和不低於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生活費用。
第十一條 因違反《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使用童工導致其傷殘的,經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單位或個人比照勞動行政部門關於在職職工傷殘撫恤的待遇發給撫恤費。
使用童工導致死亡的,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比照在職職工喪葬補助標準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費,並給予10000元的經濟賠償。
第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處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指發生勞動關係,有經濟收入的),每使用一名處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父母或其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每介紹一名處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使用童工的單位或為童工出具假證明、辦理個本營業執照、介紹職業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並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其罰款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承擔罰款總額的30%。
(一)單位每使用一名童工,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為少年、兒童辦理個體營業執照,每辦理一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職業介紹機構及其它單位為少年、兒童介紹職業,每介紹一名處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每出具一份(指一人)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為少年、兒童介紹職業,也具假證明、辦理營業執照並有收取費用情節的,作為非法收入收繳國庫。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加重罰款三倍:
(一)兩次以上使用童工的;
(二)三個月以上使用童工或者一次使用三名以上童工的;
(三)兩次以上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四)一次介紹三名以上或者兩次以上介紹童工的。
第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的,由縣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執行罰款必須發出《違反〈規定〉罰款通知書》,受罰單位或個人應在接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如數繳納罰款。
罰款票據按省財政廳(91)雲財予字第61號文《關於雲南省罰沒票據制發和管理規定通知》規定執行。罰款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不得截留坐支。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由執行罰款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取同級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依照《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悖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