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

江西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

2000年6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召開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新《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這部在1991年發布的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基礎上修改的新規定,順應了新形勢下中國經濟和社會情況的變化,解決了一些原規定無法做到卻又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於打擊使用童工行為,保護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起到極為重要作用。新《規定》將於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6.27
  • 實施時間:2000.06.27
內容,個案,

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第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使用童工。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童工的,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使用1名童工罰款5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關於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已受過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其給予記大過、降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八條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使用童工致使童工傷殘死亡的,其致殘撫恤費及相關費用、死亡喪葬補助費及賠償費用的標準,按照本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個案

招一名童工月罰五千元
使用童工被罰五千元11月13日,省勞動監察總隊根據民眾舉報,查處了位於南昌市江大南路15號的恆麗女子專業美容美體休閒吧非法使用童工案。
據年僅14歲的童工李麗萍說,她是9月份經培訓到這裡工作的,目前工作了兩個月,第一個月拿到工資300元,來時店裡還收取了她押金500元。在確認該店聘用童工後,勞動部門決定給予店主5000元的罰款處罰,同時責令其發放李麗萍的10月份工資,並發路費送李回到父母身邊。
據了解,這是我省為應對將於今年12月1日實施的新《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而採取的系列行動中的一環。[現實]最小童工僅12歲今年9月3日,省勞動監察總隊聯合省公安廳、省工商局、共青團省委、省婦聯共同查處了南昌市“好味道”小吃店非法使用童工案,當場責成該店老闆退回違法收取的押金200元,將童工程志根送回原籍,這對一些仍在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和個私業主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從9月份起,國家九部委在全國範圍內聯合開展檢查活動。各地依法查處用人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並對文藝、體育等特殊行業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審批情況進行檢查。
從8月26日起,我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精神,也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了貫徹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監督檢查活動。
據記者了解,這次大檢查全省各級相關部門共抽調了1200多人,分別組成聯合檢查小組,集中檢查了飲食、製衣、美容美髮、玩具等行業的非國有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作坊8500餘戶。
通過緊密配合和精心部署,我省打擊非法使用童工在短時間內便取得了較明顯的成果:這次檢查查出非法使用的童工共479人,童工的年齡一般在15歲左右,最小的12歲。檢查組對這些單位、業主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635份,並責令立即清退。目前,被查出的童工已全部送回原籍,確保了查處使用童工的善後工作。[縱深]童工現象癥結何在對於非法雇用童工的行為,國家相繼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加以監管,有關部門又多次採取行動查處這一不法行為。但是,非法使用童工現象為何屢禁不止?就此問題,本報記者11月14日專訪了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
這位負責人認為,童工現象屢禁不絕,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首先,經濟因素。我省農村經濟發展相對滯後,農民增收困難,許多經濟條件不好的低收入農村家庭子女尚存在失學現象,加之農村家長和兒童法律知識貧乏,致使部分學齡兒童流向城市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作坊且自甘受虐。
其次,就是追求效益因素。一些僱主置國家法律不顧,為追求最大利潤,千方百計僱傭廉價童工,降低成本。
第三,管理乏力。一些個體作坊無證無照,隨時遷移,且晝息夜作,隱蔽性強,使打擊非法業主、救助童工難以收到實效。尤其對散布在邊遠農村的小作坊,勞動監察機構執法力量遠遠不足。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保護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也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緊密配合,常抓不懈,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就勞動部門來說,必須把好四個關:一是把好職業介紹關,使16歲以下的少年無法進入勞動力市場;二是把好勞動年檢關,每年年檢期間,對用人單位的員工年齡進行認真檢查;三是把好日常巡查關,勞動監察人員在日常巡查時,對用人單位的情況進行詳細了解;四是把好受理舉報關,公布舉報電話,加強社會監督,對民眾舉報非法扉用童工行為,勞動監察應快速出擊,嚴肅查處。[釋疑]為何出台新規定今年世界盃期間,“飛火流星”因使用童工縫製而受到國際社會同聲譴責。
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的社會裡一樣存在童工現象。個別不法僱主將他們的資本積累建立在對弱小身軀的無盡掠奪之上,許多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被剝奪。
為切實保障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我國從根本大法《憲法》到《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形成了一整套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但隨著十多年來中國經濟和社會情況的變化,現行規定顯現出對使用童工的主體界定不清,對使用童工行為的處罰手段不足、力度不夠等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有必要對現行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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