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核桃行業協會

雲南核桃行業協會

雲南核桃行業協會,主管雲南範圍核心桃產業有關的生產加工流通、教學、科研、消費等領域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性社會組織,屬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住所設昆明市金殿1號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核桃行業協會
  • 外文名:walnut industry associations of yunnan
  • 簡稱:YNWIA
  • 性質:非盈利性行業性社會組織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發揮政府、市場和行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雲南州的核桃產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加強交流合作,促進我州核桃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雲南核桃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walnut industry associations of yunnan,簡稱:YNWIA。
第三條 宗旨:發揮政府、市場和行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雲南州的核桃產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加強交流合作,促進我州核桃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住所設昆明市金殿1號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基本職能是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
(三)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四)參與有關行業產品標準、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的制定;原產地保護的申請,核桃的保護和開發;
(五)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六)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展覽展銷策劃服務,開展與國內相關團體及國際民間相關組織的交流合作;
(九)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在雲南境內從事核桃、核桃品生產、加工、購銷、管理、科研、教學的各種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學會和聯合會、協會,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二)在雲南境內從事核桃產品生產、加工、購銷、管理、科研、教學等從業人員、專家學者、專業大戶;與核桃產業相關的政府管理人員、社會中介組織人員,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三)對核桃產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有較高名望的專家、領導、勞動模範,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聘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志於促進雲南核桃產業的發展;
(五)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查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履行義務, 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勸告不改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可決定屆內因工作需要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常務理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受會長委託,副會長可代理行使本條規定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的有關事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
會長單位:5萬/年
副會長單位:1萬/年
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
理事單位:1000元/年
會員單位:500元/年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 24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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