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

老年勞動者達到規定的年齡、工齡等條件後脫離工作,享受社會保險和勞動補償性質的養老待遇和權益的一種制度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行為。離休的全稱是離職休養,是中國20世紀70年代末期,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幹部所實行的一種特定的退休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退休
  • 外文名:離退休
  • 產生時期:中國20世紀70年代末期
  • 主要條件::退休年齡、工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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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退休是近代工業社會的產物。它的出現是基於以下的社會條件:①人的壽命延長,活到老年的人越來越多;②現代工業社會生產力提高,有能力贍養數量較多的老年非勞動人口;③社會的發展,出現了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為老年退休者提供了生活保障。西方國家最早出現的對老年人喪失工作能力後給予救濟的法令,是1889年德國制定的《老年、殘疾及死亡救濟法》。此後,世界各國隨著工業化和社會的發展,大多建立了某種範圍的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退休制度一般均包括在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內,是該類制度中有關老年人規定的部分。
退休的規定條件主要包括:退休年齡、工齡等;領取社會保險退休金的退休,還包括社會保險投保年限等條件。世界各國和地區對退休年齡的規定,因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工作性質、平均壽命等因素而有很大差異,大約為50~70歲。一般情況是,欠發達地區退休年齡規定得較早,發達地區較遲;重體力勞動或有損健康的勞動行業退休較早,輕體力勞動或腦力勞動較遲。工齡條件一般均不低於5年,工齡的長短與領取退休金的多少有關。
中國古代有官吏的致仕規定,俗稱告老。約始於兩漢時期,歷朝略有變異及完善。凡達到一定官階和年齡的官吏可告老退居休養,皇帝恩賜俸祿。1911年辛亥革命後,封建的致仕制度結束。1943年,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曾公布過具有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性質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於1952年 2月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養老待遇的規定。1982年 2月國務院首次公布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暫行規定》,以後有所修訂。1980年10月首次公布實施《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離退休政策規定:退休年齡定為男60歲、女55歲,繁重及有損健康的勞動可提前5年,高級知識分子及科技人員可推遲5年;退休工齡條件規定,最低連續工齡須滿5年,一般工齡滿15年;退休金根據工作年限分別按本人標準工資60~90%發給,1984年以來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均根據當地條件適當增加補助金;離休年齡與退休年齡相同,少數職務高者延長5年;離休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待遇按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規定。
離退休是老年勞動者生活中較重大的變化和轉折,依個人的性格、文化、能力、身體、家庭狀況、社會環境等諸多條件,將產生各異的調適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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