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

離職補償金

離職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於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職補償金
  • 屬性:發放問題
  • 性質:員工自行提出
  • 特徵: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簡介,發放條件,上限限制,下限限制,徵稅狀況,

簡介

離職補償金
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契約和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契約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契約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後解除勞動契約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其次還是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分,對於終止勞動契約,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員工身份的,員工終止勞動契約要按照《關於<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契約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勞動契約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計算止2001年10月該檔案廢止時)。如果是合資企業或其他性質的企業,好象國家沒有明確的標準,但要根據當地勞動契約管理要求而定了。

發放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契約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契約的;
(2)經勞動契約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契約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9)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契約的;
(11)勞動契約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契約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上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契約,即經勞動契約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4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於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 對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後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契約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後單位的工作年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37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5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 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下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契約,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契約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契約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其它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契約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徵稅狀況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8〕164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將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執行;2022年1月1日之後的政策另行明確。
    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併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後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三、關於保險行銷員、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險行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行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行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佣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四、關於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併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五、關於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二)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三)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六、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政策
    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七、關於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照原檔案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檔案或檔案條款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三條;
    (四)《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第1項和第3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行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契約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契約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
    (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行銷員取得佣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第八條;
    (十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第一條;
    (十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二條;
    (十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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