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含義說

雙重含義說是舉證責任理論的通說,雙重含義說認為證明責任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這兩層含義。

結果意義,行為意義,兩者區別,兩者聯繫,

結果意義

是指當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最終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當由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的責任,又稱為實質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客觀的舉證責任、說服責任。

行為意義

是指對於訴訟中的待證事實,應當由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又稱為形式上的證明責任、主觀的證明責任、提供證據的責任。

兩者區別

(1)涉及的領域不同。前者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解決對於特定的爭議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問題;後者涉及法律適用問題,解決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
(2)承擔責任的原因不同。前者產生於雙方當事人為避免敗訴而競相說服法官的必要性;後者因為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必須作出裁判。
(3)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主要存在自起訴至開庭前的各訴訟階段。後者發生在訴訟中較後階段,通常是訴訟終結前的法庭評議階段。
(4)訴訟過程中是否會發生轉移不同。前者是動態的責任,會隨舉證必要而轉移;後者是按法律規定由某一當事人承擔後,始終固定於該方當事人。
(5)能否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分配不同。前者需視訴訟實際情況而定,一般無法預先分配;後者一般根據預先設定標準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
(6)能否有代理人代為承擔不同。前者可以;後者只能由當事人承擔。

兩者聯繫

(1)都是證明責任的組成部分,是從不同層次上來理解證明責任的。
(2)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的可能性的存在,是當事人必須履行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的原因。
(3)當案件發生爭議時,負擔結果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總是負擔著首先提供證據的責任,且在證據不足時,負擔著補充證據的責任。
(4)一定情形下,當事人是否掌握或控制著必要證據,是否有能力負擔提供證據的責任,直接影響結果責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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