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胞胎判決書

一份是當事人手中“發回重審”的二審裁定書,一份是同一案號、公布在最高法“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維持原判”判決書,兩份裁判文書相差3個多月。

當事人認為“雙胞胎判決書”存在徇私。

2014年09月15日,該案的審判長、河北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史占群法官稱,上傳“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判決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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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

10萬欠款引發契約訴訟
相關材料顯示,2010年8月,李華(化名)和河北方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方大公司)簽訂購房契約,總房款118萬餘元。
2011年5月,李華還欠方大公司10萬餘元。
方大公司以李華欠款為由,將對方起訴至河北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簡稱開發區法院),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契約。
2012年,開發區法院一審駁回了方大公司起訴。
方大公司抗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

兩份司法文書哪個是真
李華代理人、河北世紀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躍輝說,他們拿到了一份中院2013年4月1日出具的(2013)石民一終字第00175號裁定書,稱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於是,雙方的案子又回到開發區法院。
開發區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
今年5月15日,該案宣判,仍然駁回了方大公司訴求。方大公司再次抗訴。
胡躍輝說,因為第二次抗訴遲遲沒有定論,今年8月,他們按(2013)石民一終字第00175號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找第一次抗訴的判決,卻意外發現,網上的第00175號判決書寫著終審維持原判。
“同樣的案號,居然有不一樣的結論,究竟哪個是真的?”胡躍輝說,網上裁判的日期為2013年1月,和他們拿到的裁定書有3個月之差。“太蹊蹺了,從1月到4月,究竟發生了什麼,是什麼讓中級法院改變了判決結果”?

處罰

2014年9月18日上午,石家莊中院向新京報通報“雙胞胎判決書”處理決定:責令當事法官史占群作出深刻檢查,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調離審判崗位。
質疑:
石家莊中院的官網微博對雙胞胎判決書的答覆是掩蓋事實,避重就輕。
第一、微博上稱,這是一個雙方抗訴的案件,與事實不符,(2013)石民一終字第00175號案件是開發商抗訴的案件,只有一方是抗訴人。
第二、微博上稱,該錯誤系史占群將個人意見稿上傳所致,與事實不符。裁判文書網上的檔案是一個正式的判決,有三名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的署名。這起碼是一個合議結果,不是個人意見。
第三,按照最高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3〕26號)第八條: 承辦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人員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後七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要求完成技術處理,並提交本院負責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該案涉案文書系二審文書,為終審判決。終審判決生效的條件是送達雙方當事人。試問,個人意見稿有送達回證嗎?
第四,前一規定檔案的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該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上傳裁判文書;
(二)發現公布的裁判文書存在筆誤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等問題的,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三)其他相關的指導、監督和考評工作。
第十三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按照上述兩規定,上傳應該有專門機構負責,並且經過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三級審查,試問,這樣一個個人意見稿,能夠像哈爾濱越獄犯一樣衝破層層關卡,登上權威的“中國裁判文書網”與大家見面嗎?
第五,這件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石家莊中院辦理二審案件時,名為合議制,實際是“一言堂”,主辦人一人說了算。合議的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和史法官一同辦案的還有劉春林和張素華兩位法官。難道他們在合議中沒有自己的意見?還是牆頭草,隨風倒?是不是也需要澄清一下?
第六,該案基層法院一審駁回開發商訴求,二審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維持原判;後又變更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現在基層法院又以同樣的理由駁回開發商的訴求,那么中級法院是不是有必要解釋一下事實清不清,證據足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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