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定戶
- 對象:個體工商戶
- 全稱:定期定額納稅的業戶
- 套用:生產、經營規模小
業戶自報
典型調查
定額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測)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清產核資盤點庫存核定;
4、核實收入憑證測算實際收入核定;
5、其他合理有效方法。
採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方法核定。定額核定後,填制《年(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申報核定表》。
定額下達
雙定戶的定額核定期限可分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行業、分地域劃分雙定戶的定額等級,並可確定每個等級的最低定額。
定額調整
1、調查情況與業戶申請情況相符的,按調後不調前的定額調整原則,對其應納稅額進行合理調整,填寫《核定定額調整通知書》,下達業戶執行。
2、情況不相符的,不予調整。簽署意見後退給雙定戶申請審批表,業戶按原來定額執行。
(二)雙定戶發生改變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遷移經營地址等情況時 ,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調整定額、重新定額及其他有關手續。
(三)雙定戶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於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而不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