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績效分析:對福建省的實

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績效分析:對福建省的實

《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績效分析:對福建省的實證研究》根據大量翔實的歷史資料和調查資料,回顧了改革開放後樣本地區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歷程,並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對改革發生的動因、產生的效果進行了分析。用案例法重點研究了21世紀初肇始於福建省的集體林產權改革過程,包括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主體改革和實現產權的配套改革,從改革對村集體、對木竹加工企業的發展、對林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對農戶林業生產和收益產生的影響等幾個方面研究了改革的績效,其中用計量模型模擬了林權改革後林地肥料投入的影響因素,用內部收益率計算了經營者林業投資的經濟效益,並由此得出結論,指出改革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績效分析:對福建省的實
  • 出版社: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
  • 頁數:239頁
  • 開本:16
  • 定價:28.00
  • 作者:郭艷芹
  • 出版日期:2008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802335450
  • 品牌: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績效分析:對福建省的實證研究》由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
郭艷芹,新疆財經大學經濟學院講師,2007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管理學院,獲管理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為制度經濟學、農業政策分析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表論文近10篇,主要有《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現狀及存在問題研究》、《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村級經濟影響的實證研究——福建省永安市15村調查報告》、《從福建改革試點看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等。
第一章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和意義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義
三、研究內容
(一)研究的問題
(二)研究內容和假說
(三)理論框架
四、研究方法和數據來源
(一)研究方法
(二)樣本選取和數據來源
五、研究界定
(一)研究對象和時間界定
(二)研究假設
(三)本研究相關界定
六、本研究的創新點和不足之處
(一)創新點
(二)不足之燥才處
第二章 文獻綜述
一、關於我國林權戒燥肯騙制度研究的綜述
(一)我國應戶察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演變歷程
(二)我國集體林產權制度存在問題研究綜述
(三)林業稅費問題研究綜述
二、南方集體林區及福建省林權改革研究綜述
三、國外林業產權相關研究綜述
(一)國外對社區林業的研究
(二)國外關於林業產權的研究簡述
第三章 福建省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歷程及其經濟學分析
第四章 新一輪集體林產權改革及其經濟學分析
第五章 集體林產權改革對村級經濟的影響
第六章 集體林產權改革與林業合作組織的發展
第七章 集體林產權改革與林業產業的發展
第八章 集體林產權改革對農戶林業生產及收益的影響
第九章 結論和政策建議
參考文獻
致謝
第一章 引言
一、研究背景
我國的集體林地產權制度改革遠遠滯後於耕地的改革,在對林業依賴性較強的南方集體林區,這個問題更加突出,到21世紀初,還有很多地方的集體林地產權仍屬集體所有,責、權、利不清晰。林業發展的體制勸去刪和機制性障礙,導致了林業生產中普遍存在造林難、育林難、護林難、防火難、科技興林難的“五難”現象,造成了林業生產力低,林區發展緩慢,林農收入低的“三林”問題(賈治邦,2006),其直接後果是導致生態環境惡化,林區農民收入增長緩慢。
近幾年,隨著木材市場的放開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木材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引起木材價格不斷上升,經營木材的收益越來越大,由於產權不清而導致林業經營效率低下和林地分配不公等使農民遭受的損失就更多。因此,林區廣大林農對林木經營形式變革的需求不斷強烈,林權制度的變革也成為順應林農需求和增加集體收入的迫切需求。
為了解決林業發展面臨的諸多問題抹抹主祝,順應林區廣大農民改革林權制度的需求以及增加集體收入的迫切需要,我國政府決心進行林業產權制度改革。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發布,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為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全國各界廣泛關注“三農”問題、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環境下,改革林業產權,大力發展林業,增加林區農民收入成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
我國林地以集體所有為主,改革開放之前,林地和農地一樣由集體統一管理、經營。20世紀70年代末,農業用地實行了較徹底的改革,但集體林地尤其是南方重點林區的林地改革遠遠滯後於農地,直到21世紀初在福建等省區的集體林地仍由集體經營。集體經營固有的缺陷導致了林業生產力水平低、效益差,影響了林區農民收入增加、林區經濟發展和林區和諧社會的建設。為了改變這種局面,我國於2003年開展了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福建省是改革的先行者,也是改革的主要省份之一。本書以福建省的三個市(縣)為研究對象,對集體林產權改革的過程、方法和效果進行分析,提出進一步完善改革的對策建議。本書根據大量翔實的歷史資料和調查資料,回顧了改革開放後樣本地區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歷程,並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設棵船對改革發生的動因、產喇項遙生的效果進行了分析。用案例法重點研究了21世紀初肇始於福建省的集體林產權改革過程,包括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主體改革和實現產權的配套改革,從改革對村集體、對木竹加工企業的發展、對林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對農戶林業生產和收益產生的影響等幾個方面研究了改革的績效,其中用計量模型模擬了林權改革後林地肥料投入的影響因素,用內部收益率計算了經營者林業投資的經濟效益,並由此得出結論,指出改革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研究表明,福建省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是一個漸進的制度變遷過程,具有歷史延續性。隨著社會的發展,村級治理的民主化程度逐漸提升,人民參與社會政治活動的能力提高,因此,制度變遷由最初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逐漸演變為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共同作用的混和性制度變遷。 對林權改革中不同利益主體的分析結果表明,改革兼顧了不同主體的利益,為林權所有者——村集體帶來了穩定的財政收入,為經營者——主要是分散的林農帶來了較高的林地經營收入,也為國家帶來了總量增加的稅收收入和較高的林業綜合效益;改革促進了新的林業生產形式——合作組織的出現和發展,也促進了林業產業的發展。從改革的初步效果看,實現了林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生態環境改善的目標。因此,改革是一個帕累托改進。 由於新一輪改革的時間不長,還需要不斷完善,以後的改革中要重視經營者利益的實現;既要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又要確保林農不失山、失林,保障他們的權益和收入不斷提高;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進一步提高林區社會總的福利水平。

文摘

第一章 引言
一、研究背景
我國的集體林地產權制度改革遠遠滯後於耕地的改革,在對林業依賴性較強的南方集體林區,這個問題更加突出,到21世紀初,還有很多地方的集體林地產權仍屬集體所有,責、權、利不清晰。林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性障礙,導致了林業生產中普遍存在造林難、育林難、護林難、防火難、科技興林難的“五難”現象,造成了林業生產力低,林區發展緩慢,林農收入低的“三林”問題(賈治邦,2006),其直接後果是導致生態環境惡化,林區農民收入增長緩慢。
近幾年,隨著木材市場的放開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木材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引起木材價格不斷上升,經營木材的收益越來越大,由於產權不清而導致林業經營效率低下和林地分配不公等使農民遭受的損失就更多。因此,林區廣大林農對林木經營形式變革的需求不斷強烈,林權制度的變革也成為順應林農需求和增加集體收入的迫切需求。
為了解決林業發展面臨的諸多問題,順應林區廣大農民改革林權制度的需求以及增加集體收入的迫切需要,我國政府決心進行林業產權制度改革。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發布,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為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全國各界廣泛關注“三農”問題、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環境下,改革林業產權,大力發展林業,增加林區農民收入成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

序言

我國林地以集體所有為主,改革開放之前,林地和農地一樣由集體統一管理、經營。20世紀70年代末,農業用地實行了較徹底的改革,但集體林地尤其是南方重點林區的林地改革遠遠滯後於農地,直到21世紀初在福建等省區的集體林地仍由集體經營。集體經營固有的缺陷導致了林業生產力水平低、效益差,影響了林區農民收入增加、林區經濟發展和林區和諧社會的建設。為了改變這種局面,我國於2003年開展了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福建省是改革的先行者,也是改革的主要省份之一。本書以福建省的三個市(縣)為研究對象,對集體林產權改革的過程、方法和效果進行分析,提出進一步完善改革的對策建議。本書根據大量翔實的歷史資料和調查資料,回顧了改革開放後樣本地區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歷程,並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對改革發生的動因、產生的效果進行了分析。用案例法重點研究了21世紀初肇始於福建省的集體林產權改革過程,包括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主體改革和實現產權的配套改革,從改革對村集體、對木竹加工企業的發展、對林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對農戶林業生產和收益產生的影響等幾個方面研究了改革的績效,其中用計量模型模擬了林權改革後林地肥料投入的影響因素,用內部收益率計算了經營者林業投資的經濟效益,並由此得出結論,指出改革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研究表明,福建省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是一個漸進的制度變遷過程,具有歷史延續性。隨著社會的發展,村級治理的民主化程度逐漸提升,人民參與社會政治活動的能力提高,因此,制度變遷由最初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逐漸演變為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共同作用的混和性制度變遷。 對林權改革中不同利益主體的分析結果表明,改革兼顧了不同主體的利益,為林權所有者——村集體帶來了穩定的財政收入,為經營者——主要是分散的林農帶來了較高的林地經營收入,也為國家帶來了總量增加的稅收收入和較高的林業綜合效益;改革促進了新的林業生產形式——合作組織的出現和發展,也促進了林業產業的發展。從改革的初步效果看,實現了林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生態環境改善的目標。因此,改革是一個帕累托改進。 由於新一輪改革的時間不長,還需要不斷完善,以後的改革中要重視經營者利益的實現;既要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又要確保林農不失山、失林,保障他們的權益和收入不斷提高;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進一步提高林區社會總的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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