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COLLECTIVE MARK),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一些東歐的國家和一些開發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註冊保護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商標
  • 外文名:COLLECTIVE MARK
  • 概念:許多人的有組織的整體集體觀念
  • 亦作:現用作集體所有制的簡稱集體企業
商標介紹,概念,特徵,類型,區別,優先權,使用管理,意義,如何申請,資格,條件,途徑,步驟,附錄,通用性,證明商標,

商標介紹

概念

集體:1) [collectiveness]∶許多人的有組織的整體
集體觀念
(2) [collective]∶現也用作集體所有制的簡稱集體企業

特徵

(1)集體商標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後。體現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註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並將之公諸於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並受到公眾的監督;
(5)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6)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商標使用權也不得轉讓;
(7)地理標誌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註冊。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集體商標註冊新聞發布會集體商標註冊新聞發布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表示“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因此,集體商標在我國是可以轉讓的。

類型

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上已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註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

區別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註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註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准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契約;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契約。
(6)集體商標失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優先權

集體商標的優先權是指《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其成員國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請註冊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在其後六個月內可以要求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有關普通商標的規定適用於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從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體商標註冊申請,《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從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請的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並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機關證明。書面證明中須寫明第一次提出註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
提出優先權聲明時,如上述附屬檔案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在提出註冊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充。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補交上述申請副本和有關檔案的,視為無優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提交註冊的申請,如申請人需要,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申請辦理有關優先權的書面證明,以便於向其他成員國申請時要求優先權。

使用管理

(1)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範圍(項目)等。
(2)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商標(標誌)含義。
(4)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名單(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
(5)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服務項目的質量標準。
(6)使用該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式。
(7)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8)管理費用收取的數額和用途。
(9)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意義

集體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受到法律保護,有利於創造該集體的信譽、擴大影響,集體商標的使用本身具有廣告效益,有利於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擴大國內市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 為了把中小企業力量集中起來,形成拳頭產品,形成數量優勢和質量統一管理,創立馳名商標,提高商品和服務的競爭能力,註冊並使用集體商標,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已開發國家曾經採用過的成功經驗。
集體商標授證儀式集體商標授證儀式
集體商標的使用及保護在我國的現實意義是,可以壯大集團優勢,在國際競爭中可以彌補我國企業規模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占領國際市場。只有實行註冊保護,授予專用權,才有利於鼓勵企業集團到國外註冊,取得商標權的保護。

如何申請

資格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條件

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民眾團體的依法登記註冊的批准檔案;
C、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步驟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視窗繳納商標註冊規費→三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式)。

附錄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於服務。
第四條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文字加圖形集體商標文字加圖形集體商標
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第六條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第七條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係;
(三)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第八條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地理標誌,可以是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於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誌。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致。
第九條多個葡萄酒地理標誌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誌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誌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註冊。
第十條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二條使用他人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標誌標示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時標出了商品的真正來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者伴有諸如某某“種”、某某“型”、某某“式”、某某“類”等表述的,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五條證明商標註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集體商標註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第十八條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中的地名。
第十九條使用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應發給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使用證明商標的,註冊人應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
第二十條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管理辦法
綠十字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藥品零售市場秩序,實現藥品零售行業自律,促進誠信建設,方便民眾購藥,國家實施藥品零售企業統一懸掛綠十字標誌。為做好綠十字標識統一管理,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綠十字標識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綠十字標識是由中國醫藥商業協會申請在國家工商總局核准註冊的集體商標,用於表明本申請所包括的商品經營者屬於中國醫藥商業協會會員。中國醫藥商業協會根據本規則對符合規定的藥品零售企業授權使用綠十字標識。任何組織、企業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這一標誌。
第四條 綠十字標識圖案為白底綠十字,並襯以綠葉。綠十字標識的“白底”,意喻潔淨、衛生、純正;“綠色”,表示生命、健康、無害。
第二章 該集體商標的使用條件和手續
第五條 綠十字標識經授權後企業可以按規定形式使用。綠十字標識規格、圖案、製作標準由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制訂,並由指定的專業標誌製作單位按規定要求製作。
第六條 綠十字標識的使用條件:
凡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藥品零售企業均可申請使用。
第七條 凡已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授權使用綠十字標識。
綠十字標誌申請授權使用程式如下:
(一)藥品零售企業向中國醫藥商業協會或經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委託的所在地醫藥商業協會或行業協會提出授權使用申請。
(二)收到企業申請後,簽署受理申請通知書後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同意或不同意使用通知書。
(三)對同意授權使用綠十字標識的申請人,按綠十字標識的規定形式使用,並將使用情況在授權單位登記備案。
第三章 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範圍
第八條 綠十字標識必須懸掛在藥店門前的醒目位置,並在夜間消費者也可以辨識。
第九條 綠十字標識為集體商標,只可用於會員企業的店面標識或經授權使用的範圍。
不得用於:
(一)商品商標或商業性廣告;
(二)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商品的包裝及公司的標誌;
(三)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綠十字標誌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企業應加強對綠十字標識的管理,維護綠十字標識的嚴肅性,發現有損綠十字標誌形象的情況,應及時糾正。
第四章 該集體商標的管理和保護
第十一條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負責綠十字標識的授權使用工作並制訂綠十字標識使用範圍、製作標準。對綠十字標識使用、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有權責令其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或經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委託的所在地醫藥商業協會或行業協會負責對綠十字標誌使用進行監督,接受民眾投訴,督促企業進行整改。 對授權使用期間企業出現以下情況將終止授權:
(一)被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二)企業經營中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並受到消費者投訴;
第十三條 對擅自仿製、使用綠十字標識及蓄意破壞綠十字標識形象的,中國醫藥商業協會責令其改正,沒收仿製品。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侵權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醫藥商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費由中國醫藥商業協會會員所繳納的會費中支出,主要用於商標註冊、受理投訴、維護商標信譽、宣傳商標等工作,以維護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商標之日起生效。
通用性是指商標應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商標的通用性,是由商標自身的功能需要在不同的載體和環境中展示宣傳商標的特點所決定的,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通用性

(1)商標在不同環境下的通用性。從商標的識別角度來講,要求商標能通用於放大或縮小,通用於不同背景和環境中的展示,通用於不同媒體和變化中的效果。也就是說,一個成功的商標無論是被放大或者縮小、無論是在近距離還是遠距離、無論是在繁雜的環境內還是空曠的空間中、無論是在動態環境還是靜態環境中,都可保證觀者能及時迅速地識別商標。
(2)商標在包裝設計中要具有通用性。商標應當在產品造型、包裝裝瀟等方面具有通用性,這就要求商標的造型既要美觀實用,還要注意使商標能與特定的產品性質以及包裝裝演特點相協調。
(3)商標在平面印刷、宣傳媒體上要具有通用性。要求商標不僅能適用於製版印刷,還能適用於不同材料載體的複製工藝特點。比如,商標的形象不僅要適用於金屬材料的刻、塑、陶、鍛等複製工藝還要適用於不乾膠材料、霓虹燈材料等複製工藝,以及適用於電視螢幕的複製工藝。

證明商標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證明商標類型
第一類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一種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
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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