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在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商品商標可以是具有某種含義或毫無任何意義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如同其它商標一樣,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用條款,不損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均可成為商品商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商標
- 外文名:Trade mark
- 作用:將自己與別人區分
- 特點:唯一性 不能冒用
商標的分類
法律法規
申請註冊
辦理途徑
申請註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商標註冊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視窗確認提交申請→ 在交費視窗繳納商標註冊規費 →領取規費收據
申請人領取收據後,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工作就已完成。商標局會以郵寄方式向申請人發放各種檔案,《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3個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標註冊審理程式請參閱《商標註冊流程圖》,申請人在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申請前的查詢
一件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大約需要1年半時間。如果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註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註冊商標還需要大約1年半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准註冊仍然處於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了解在先權利情況,根據查詢結果作出判斷後再提交申請書。
申請準備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1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厘米並不大於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1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如營業執照等)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或者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如營業執照等)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
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5、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檔案。
(二)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申請人簽名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1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厘米並不大於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一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的複印件,經辦人出示身份證的原件,提交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和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注意下列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2)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契約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簽約人身份證;
②承包契約。
(3)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
(4)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檔案核准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5)對於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5、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檔案。
(三)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具體要求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檔案,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對於手寫的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應按照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填寫,如果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中的地址未冠有企業所在地的省、市、縣名稱的,申請人必須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縣名稱。申請人的名義公章應與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上登記的企業名稱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務項目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或《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未列入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
4、如申請人是自然人,申請人名稱除填寫姓名外,還須在姓名之後填寫身份證號碼;申請人地址可以填寫自然人的實際地址或通訊地址。
5、如申請註冊的商標不是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申請人應在商標種類一欄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在商標種類一欄的“立體”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顏色商標的,申請人應在商標種類一欄的“顏色”前的方框中打“√”。
6、遞交申請前請仔細檢查申請書,遞交後不得改動。填寫錯誤需提交《更正商標申請/註冊事項申請書》(書式七)並交納500元規費,申請人、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商標圖樣不得更換。
規費的繳納
在一類10個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之內,每件商標註冊申請規費為1000元,10個以上(不含10個),每超過一項,另加收1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申請補正程式
1、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該申請。
2、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該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補正。商標代理機構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該申請。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照要求對不規範或不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補正時,可以修正或刪除。修正時仍應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範圍。
2、因商標圖樣不清或應填寫商標說明而發回的補正,申請人應按商標局的要求補正,不得對商標圖樣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否則視為無效。
3、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修改後,應在相應空白處加蓋申請人公章。如申請人是自然人,應由本人簽名。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應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部分駁回程式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辦理
《商標註冊部分駁回通知書》由商標局統一編號列印後,以掛號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給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則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自取的除外)。
《商標註冊部分駁回通知書》因故未能寄達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且被郵局退回的,商標局將在《商標公告》上刊登《商標註冊部分駁回通知書》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視為送達。
注意事項
2、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經形式審查認為手續齊備、填寫規範的,一般在三個月左右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並不表明該申請已被核准。
3、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4、申請註冊的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5、在不發生申請補正、被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一件商標從申請到領取《商標註冊證》大約需要1年半時間。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如果是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將按照商標註冊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申請人地址寄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核准註冊前仍為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7、申請人如需進行商標查詢,可在申請前到商標註冊大廳的查詢視窗辦理,也可登錄“中國商標網”進行查詢。查詢所提供的在先權利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商標註冊大廳的受理視窗不負責解釋。
8、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原註冊人想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9、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註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2)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契約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簽約人身份證;
②承包契約。
(3)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
(4)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檔案核准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5)對於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6)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