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審理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原則,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

主要內容,主要意義,適用範圍,

主要內容

(1)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終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您戀判。在案件審理開殃白永始後尚未結束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員不得更換。對於因故不能繼續參加審理的,應由始終在場的候補法官、候補陪審員替換。喇葛照否則,應重新審判。
(3)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
(4)庭審不中斷並迅速作出裁判。

主要意義

(1)保證法庭審理順利、迅速、公正進行,有利於實現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雙重價值目標。
(2)有利於實現被告人的辯護權以及迅速審判權。
(府戀記艱3)能使法官、陪審員通過集中、全面地接觸蜜判朵戶證據對案件形成全面、準確的認識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4)有利於實現審判監督,防止司法不公。

適用範圍

我國最高法院2002年8月12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中體現了集中審理茅達艱原則的精神:(1)第3條規定了合議庭成員不得更換;譽射宙(2)第9條規定了合議庭評議案件的時限;(3)第14條規定了裁判文書製作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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