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型稅收管理體制

集中型稅收管理體制指稅收管理許可權和稅收收入大部分集中於中央政府,小部分屬於地方政府的管理體制。按集中的程度差別,還可進一步分為高度集中型稅收管理體制和相對集中型稅收管理體制兩種。高度集中型稅收管理體制的特點是,稅收政策、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權全部屬於中央稅收政策、稅收法律制度的執行權,大部分屬於中央,小部分屬於地方,稅收收入的80~90%由中央政府掌握。如蘇聯以往的稅收管理體制和我國建國初期的稅收管理體制,都屬於這種類型。相對集中型稅收管理體制的特點是,稅收政策和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權與執行權大部分屬於中央,小部分屬於地方,稅收收入70%左右由中央政府掌握。

如日本、匈牙利等國的稅收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集中型稅收管理體制的優點是能夠保證全國稅政、稅制的高度統一,中央政府掌握稅收收入的絕大部分,財力強大,有利於中央政府有效地實現各項職能; 缺點是,地方缺乏必要的權力和財力,不利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行使稅收管理權,促進地方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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