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隴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4年6月,隴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隴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隴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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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是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的核心內容,既是水源地輻射地區老百姓的福音和期盼,也是主管部門不可推卸的責任。隴南市地域面積大、水資源豐富,飲用水水源數量多、類型多,現有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16處,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118處,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2928處。但由於飲用水資源分布不均、布局分散,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相對滯後,沒有實現全覆蓋管理,存在飲水安全隱患。為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管理,保護飲用水水源水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儘快制定一部專門規範隴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法規十分必要和迫切。

制定依據

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參考了甘肅、陝西、浙江等省和酒泉、平涼、寶雞、宿州、眉山等市已經出台的有關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通知》等規範性檔案而制定。

制定歷程

該條例自2018年列入隴南市年度重點立法計畫,經長時間的醞釀和準備,於2022年10月完成初稿,在2023年3月市五屆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2023年5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會後結合審議意見和徵集的有關意見建議,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員赴武都區、西和縣進行立法調研,根據調研情況增設了水源普查等內容。2023年12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隴南調研期間對條例一審稿給予了指導,建議結合隴南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實際,重新調整篇章結構,將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單獨分章。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按照省人大常委會調研組的建議,對條例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隨後多次組織市直相關部門進行集中修改,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2024年4月2日,召開立法論證會,就條例中部門職責、禁止性行為以及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論證和確定。4月18日,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該條例。4月22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通過該條例。
2024年5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隴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隴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進行了審查,現決定予以批准,由隴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24年6月,隴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隴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已由隴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4年4月22日通過,並經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4年5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條,內容包括總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總則明確了制定條例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飲用水水源地總體概念、保護的基本原則、相關單位職責、水源地確定方式、生態補償、宣傳教育、公眾參與等內容。條例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概念,保護區的劃定與調整,備用、規劃飲用水水源地劃定,保護區界標與標誌,保護區禁止行為,保護區內新建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穿越標誌設定,危險化學品運輸,生態保護和保護區巡查機制進行了規範。條例還對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概念,現用、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劃定,保護範圍及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保護設施、標誌設定,基層組織、供水經營單位自治和保護以及環境信息調查和風險源排查作了規定。在監督管理上,條例對相關單位聯動協作,監測與信息公開,跨區域管理,污染防治,生活廢棄物處置,事故應急,報告義務,無責任污染源處理和目標責任制與考核評價作出規定。在法律責任上,對違反條例的相關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
條例創設了多項符合隴南市情和工作實際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定。
調研發現,隴南市部分地區存在可供飲用的水源在被確定為飲用水水源地或水源保護區之前因工業生產、採礦、打井等行為而被污染破壞的現象,而現行上位法和國家相關標準僅對飲用水水源地或水源保護區規定了相應保護措施,留下了管理空白。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增設水源普查相關規定,實行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保護,公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及保護範圍,為進一步減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盲區、填補相關制度和管理缺口、實現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全覆蓋奠定了基礎。
為進一步推進區域水資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促進區域經濟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條例對優質備用飲用水水源或具有發展潛力的水源地作出了保護規定,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已經探明或者正在使用但未劃定的飲用水水源進行保護;應當積極探尋新的水源地,根據區域發展要求,將水質良好、水量穩定的大中型水庫、重要河道、湖泊、山泉、山澗水、水井作為備用或者規劃飲用水水源。
隴南分散式水源地占絕大部分,且分布廣、類型雜、用戶多,相較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可借鑑的經驗少,保護難度更大。條例以《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指南(試行)》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相關規定為參考,對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各項相關指標和保護措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有效保護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提供了規範和法律支撐。
條例進一步完善了鄉(鎮)人民政府及基層組織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中的職責,針對飲用水水源地日常管護問題,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基礎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巡查、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投訴調查以及損害糾紛調解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在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機制,依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並要求在村規民約中規定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義務,制定經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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