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縣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擴大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覆蓋面,充分利用社會審計資源,最佳化審計專業結構,規範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審計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專指縣審計局(含政府投資審計中心,下同)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成員單位及相關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
第三條 縣審計局在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應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中介機構備選庫的建立與管理:
(一)備選庫成員單位經公開招標評選產生,由招標入選的甲級資質和乙級資質中介機構前10名構成。
(二)縣審計局對中介機構備選庫實行淘汰制動態管理,由縣審計局統一與備選庫成員單位簽訂審計質量《承諾書》和《委託審計協定書》,並根據《中介機構審計任務分配書》明確審計任務。
(三)審計項目完成後,縣審計局對受聘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和履行委託審計協定情況進行驗收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對中介機構備選庫進行動態調整、淘汰不合格成員單位的重要依據。
(四)對違反審計署"八不準"工作紀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取消其備選庫成員單位資格,隨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並追究違約責任,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縣審計局應當將受聘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編入相關審計項目的審計組,作為審計組成員統一管理,並不得安排其擔任審計組組長、副組長。審計實施方案中應明確受聘人員的分工,受聘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五條 審計工作質量管理
(一)受聘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應嚴格履行受託審計承諾,指定專人負責審計紀律、審計組織、審計人員和審計質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落實。對參加審計人員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和廉政要求,確保審計工作質量。
(二)受聘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要獨立、客觀、公正、按時、優質完成審計任務,負責提供審計取證材料、工作底稿及其他有關審計資料,按規定出具審計報告,對所上報資料和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三)縣審計局在審計實施中負責對受聘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督導和業務覆核,有效保證其審計質量。受聘人員辦理審計事項,需要向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單位調查取證的,應當有縣審計局人員參加。
(四)縣審計局負責對受聘人員進行國家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審計業務的培訓及審計工作紀律、審計職業道德教育。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項目或者事項審計時,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第六條 聘請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審計項目的程式管理。
(一)審計項目分配採取隨機抽取兼顧公平的原則,經備選庫隨機抽取,確定承接任務的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
(二)確定聘請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後,應在傳送審計通知書前3天,填寫《聘請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審批表》一式二份,內容包括審計項目名稱、聘請人數、預計工作時間、聘請費用預算等,報縣審計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執行。
第七條 聘請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審計費用管理。
(一)根據審計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和《湖北省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操作規程》要求,縣審計局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費用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採取按一定審減額上繳財政專戶形式專項用於審計機關組織開展審計、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
(二)凡有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以初審審減額為基數,將審減額的10%(複審按審減額的30%)上繳財政部門設立的非稅收入專戶。該經費專項用於審計機關組織開展審計、聘請專業機構及人員。
(三)為有效遏制施工單位隨意虛報工程量和工程結算價格,所有政府投資審計項目初審審減率在10%以上部分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有義務明確告知施工單位該項規定。
第八條 上級臨時交辦的年度審計計畫外項目、招標控制價審計(也稱"預算造價審計"或"攔標價審計")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重要線索,需要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成員單位以外的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專業諮詢意見或鑑定意見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參照《省物價局、省住建廳關於印發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工服規〔2012〕149號)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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