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隨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3月25日
  • 批准時間:2019年5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9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3月25日隨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設施供給
第三章 停車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合理引導停車需求,規範停車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設凝辯奔區機動車停棕立請甩車設施規劃、設定、使用以及停車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及相關停車配套設施,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泊位等,不包括公車、客運車、貨車等專業運輸車輛以及機車的停車設施。
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公共建築配套建設或者獨立建設的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設施。
專用停車設施,是指專為本單位、本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設施。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及其沿線區域等地施劃設定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供給、智慧型引導、有效使用、方便公眾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將停車管理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立綜合協調機制,推行行政執法權集中統一行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統尋和籌本行政區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對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沿線區域等地的機動車停放行為,組織擬定、宣傳貫徹停車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服務規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城市道路的機動車停放行為,參與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停車管理相關工作乘凶樂。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停車宣傳教育,倡導公交先行、綠色出行理念。
第二章 停車設施供給
第八條 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充分利用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車設施以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和臨時設定為輔。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微束乎需要,組織編制本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戰略,分區域發展策略,統籌地上地下,合理布局停車設施,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並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緊密銜接,經依法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本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擬定公共停車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改造、經營停車設施;鼓勵企事業單位、居住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既有建設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公布停車設施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支持各類主體參與停車設施建設與經營,促進停車達獄主束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徵求城市管理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以及公眾意見,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布局、土地開發強度、公共運輸服務水平、交通運行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和居住小區等配建停車設施的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少境員。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小區、公共建築的,應當按照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未按照規定規劃機動車停車設施的,不得批准建設工程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內配建機動車停靠設施,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配建的停車設施、停靠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停車設施的,應當根據停車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範,設定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十三條 獨立建設的停車設施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停車設施,不得影響戰時防空功能。
第十五條 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等場所閒置的,可以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建設臨時停車設施。
第十六條 建設機械式或者自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與城市容貌相協調,按照要求採取隔音、減振等措施,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鼓勵政策。
設定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規定,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按照規定定期接受檢驗。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城市區域停車設施控制目標、道路交通狀況、停車需求和周邊停車設施增設等情況以及公眾意見,科學設定道路停車泊位,確定道路停車泊位允許停放的時段。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狀況和車輛停放需求,及時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評估時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單位和周邊居民的意見,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道路停車泊位。道路停車泊位評估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設定、調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技術要求和標準、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調整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周邊停車設施已能滿足停車基本需求的;
(二)道路停車泊位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擴建及維修、養護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建設臨時停車設施。
居住小區確因內部及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小區周邊快速路、主幹路主道以外的道路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明示臨時停放時段。
第三章 停車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智慧型停車信息系統,推廣移動網際網路停車套用,引導車輛有序停放。智慧型停車信息系統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運行管理,對停車設施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包括停車設施開放狀態、分布位置、準停車型、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區域、時段、標準等。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道路停車泊位編碼規則,規範設定停車設施標識;定期組織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將普查結果納入智慧型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設施的管理者應當將停車設施相關信息報送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接入智慧型停車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收費應當區別不同性質、不同區域、不同時段,由發展與改革部門按照差別化收費的原則制定具體收費辦法,並對停車收費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收費使用的,收入納入政府非稅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發展公共運輸、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治理交通擁堵、交通科技創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公共停車設施實行收費使用的,其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建停車引導設施、進出車輛信息採集及號牌識別系統,與所在區域智慧型停車信息系統實時對接;
(二)在顯著位置明示停車設施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三)按照公告的標準收費,並出具專用票據;
(四)不得擅自改變停車設施用途;
(五)法律、法規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沿線區域等地停放機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停車泊位或區域內按照規定的時段、時限、準停車型停放車輛;
(二)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三)按規定繳納停車費;
(四)法律、法規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定地樁、地鎖、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二)不得擅自占用、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三)不得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推進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共享。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停車設施,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事的人員免費停放車輛,鼓勵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
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居住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可以協助開展門前停車秩序維護工作,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第三十條 舉辦大型民眾性公益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活動舉辦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機動車疏導方案,需要採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在採取管制措施三日前向社會公告。
承辦者應當公示活動周邊公共運輸線路、行車路線及停車設施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在顯著位置明示設施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停車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停放車輛,城市道路範圍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法拖移,並處100元的罰款;城市道路沿線區域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100元的罰款;
(二)不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用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進行催繳;逾期未繳的,責令補繳,並處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設定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各自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各自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的設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停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隨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共5章36條,分總則、停車設施供給、停車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
一、條例立法背景
近年來,我市城市發展日新月異,機動車數量逐年遞增,停車位增加相對不足,加之停車管理滯後,“停車難”“停車亂”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每年都有多位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改善交通環境、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的議案建議。在此基礎上,經廣泛徵求意見,我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為2018年度立法計畫項目,通過地方立法,規範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
二、條例概覽
1. 形成過程
條例先後經2018年5月29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審,2018年9月26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二審,2018年11月21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三審,於2019年3月25日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9年5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就批准條例事宜作出相關決議。
2.制度設計思路
突出問題導向,用發展的眼光看待當前“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在承認停車供給難以滿足機動車增長需求的客觀實際的基礎上,強調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堅持停車設施規劃建設使用與道路通行相協調的基本原則,構建政府與社會各方的共治與自律管理體系,規範和培養停車人良好行為習慣,實現交通環境整體改善。
3.適用範圍
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設區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設定、使用以及停車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其中條例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及相關停車配套設施,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泊位等,不包括公車、客運車、貨車等專業運輸車輛以及機車的停車設施。
4.施行日期
條例部分條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力義務作出了規定,根據《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力義務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法規,從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於六十日”要求,條例從2019年6月26日公布到正式施行,間隔不得少於六十日。為此,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正式施行前,仍依據相關上位法開展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三、條例主要內容
1.明確工作體制機制
停車管理涉及多個政府部門,針對管理職責界定不清晰和行政執法職責不明確的問題,條例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相關部門協同負責的體制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工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推行行政執法權集中統一行使。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統籌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沿線區域等地的停放行為,組織擬定、宣傳貫徹停車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服務規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城市道路的機動車停放行為,參與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2.最佳化停車設施供給
立法調研顯示,我市居民反映最為集中的停車問題是機動車無處停放。提高人民民眾的獲得感,下大力氣解決停車有序入位問題,有效增加停車資源供給是當務之急,也是停車有序管理的重要基礎。條例規定:一是明確本市停車設施供給原則為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車設施以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和臨時設定為輔。二是規定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鼓勵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停車場、對平面停車設施進行立體化改造、在閒置場所建設臨時停車設施、推進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等。三是適度優先滿足居住停車,對既有居住小區配建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可以利用業主共有場地建設臨時停車設施,可以在居住小區周邊設定道路停車泊位,引導車輛有序停放。四是嚴格停車設施配建,停車設施依法依規配建是保障停車資源有效供給的重要基礎,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小區、公共建築的,應當按照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
3. 合理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針對目前我市道路停車泊位設定相對滯後、道路停車資源挖掘利用不充分的現狀,條例在堅持保障道路通行功能的基礎上,規定慎重設定道路停車泊位:一是明確把道路停車泊位設定作為增加停車供給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快推進。二是規定在設定道路停車泊位過程中要嚴格相關標準,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具體規定了設定道路停車泊位的硬性要求以及應當及時調整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三種情形。
4.加強停車管理與服務
針對目前我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較為粗放、停車資源基礎數據不完整不全面、停車智慧型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收費方式標準不科學、部分駕駛人素質偏低等問題,條例:一是規定建設統一的智慧型停車信息系統,實時公布停車設施的動態信息,引導車輛有序停放。二是明確公共停車設施的管理者、機動車駕駛人、單位和個人在停車中應履行的義務。三是建立價格調控機制,明確停車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收費,由發展與改革部門制定具體收費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
5.積極發揮社會參與作用
機動車停車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需要企業、社區、個人等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一是在總則明確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二是規定在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確定配建停車設施標準、設定調整道路停車泊位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三是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可以協助開展門前停車秩序維護工作,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6.細化法律責任
基於不重複上位法的考慮,條例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一一列明對所有違法行為的處罰,只是對未在顯著位置明示設施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的,擅自改變停車設施用途的,不按照規定停放車輛的,不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用的,擅自設定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的,擅自占用、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的設備設施的等七類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處相應額度罰款。此外,明確了在停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解讀

《隨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共5章36條,分總則、停車設施供給、停車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
一、條例立法背景
近年來,我市城市發展日新月異,機動車數量逐年遞增,停車位增加相對不足,加之停車管理滯後,“停車難”“停車亂”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每年都有多位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改善交通環境、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的議案建議。在此基礎上,經廣泛徵求意見,我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為2018年度立法計畫項目,通過地方立法,規範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
二、條例概覽
1. 形成過程
條例先後經2018年5月29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審,2018年9月26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二審,2018年11月21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三審,於2019年3月25日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9年5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就批准條例事宜作出相關決議。
2.制度設計思路
突出問題導向,用發展的眼光看待當前“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在承認停車供給難以滿足機動車增長需求的客觀實際的基礎上,強調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堅持停車設施規劃建設使用與道路通行相協調的基本原則,構建政府與社會各方的共治與自律管理體系,規範和培養停車人良好行為習慣,實現交通環境整體改善。
3.適用範圍
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設區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設定、使用以及停車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其中條例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及相關停車配套設施,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泊位等,不包括公車、客運車、貨車等專業運輸車輛以及機車的停車設施。
4.施行日期
條例部分條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力義務作出了規定,根據《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力義務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法規,從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於六十日”要求,條例從2019年6月26日公布到正式施行,間隔不得少於六十日。為此,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正式施行前,仍依據相關上位法開展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三、條例主要內容
1.明確工作體制機制
停車管理涉及多個政府部門,針對管理職責界定不清晰和行政執法職責不明確的問題,條例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相關部門協同負責的體制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工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推行行政執法權集中統一行使。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統籌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沿線區域等地的停放行為,組織擬定、宣傳貫徹停車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服務規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城市道路的機動車停放行為,參與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2.最佳化停車設施供給
立法調研顯示,我市居民反映最為集中的停車問題是機動車無處停放。提高人民民眾的獲得感,下大力氣解決停車有序入位問題,有效增加停車資源供給是當務之急,也是停車有序管理的重要基礎。條例規定:一是明確本市停車設施供給原則為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車設施以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和臨時設定為輔。二是規定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鼓勵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停車場、對平面停車設施進行立體化改造、在閒置場所建設臨時停車設施、推進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等。三是適度優先滿足居住停車,對既有居住小區配建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可以利用業主共有場地建設臨時停車設施,可以在居住小區周邊設定道路停車泊位,引導車輛有序停放。四是嚴格停車設施配建,停車設施依法依規配建是保障停車資源有效供給的重要基礎,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小區、公共建築的,應當按照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
3. 合理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針對目前我市道路停車泊位設定相對滯後、道路停車資源挖掘利用不充分的現狀,條例在堅持保障道路通行功能的基礎上,規定慎重設定道路停車泊位:一是明確把道路停車泊位設定作為增加停車供給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快推進。二是規定在設定道路停車泊位過程中要嚴格相關標準,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具體規定了設定道路停車泊位的硬性要求以及應當及時調整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三種情形。
4.加強停車管理與服務
針對目前我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較為粗放、停車資源基礎數據不完整不全面、停車智慧型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收費方式標準不科學、部分駕駛人素質偏低等問題,條例:一是規定建設統一的智慧型停車信息系統,實時公布停車設施的動態信息,引導車輛有序停放。二是明確公共停車設施的管理者、機動車駕駛人、單位和個人在停車中應履行的義務。三是建立價格調控機制,明確停車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收費,由發展與改革部門制定具體收費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
5.積極發揮社會參與作用
機動車停車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需要企業、社區、個人等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一是在總則明確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二是規定在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確定配建停車設施標準、設定調整道路停車泊位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三是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可以協助開展門前停車秩序維護工作,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6.細化法律責任
基於不重複上位法的考慮,條例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一一列明對所有違法行為的處罰,只是對未在顯著位置明示設施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的,擅自改變停車設施用途的,不按照規定停放車輛的,不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用的,擅自設定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的,擅自占用、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的設備設施的等七類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處相應額度罰款。此外,明確了在停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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