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行業政策措施,起草歷史文化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二)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推進文化、旅遊、體育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體制機制改革。
(三)科學執行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部門預算,嚴格財政資金使用與監管,統籌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統計工作。
(四)管理全市文藝事業。指導全市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負責全市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五)負責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公共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惠民工程,統籌推進本系統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負責全市文物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監管及相關資質管理。指導、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指導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負責全市文物科技保護和科研工作,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監督管理、審查
廣播電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督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負責推進全市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融合發展。
(八)指導、管理全市體育事業。統籌規劃全市民眾體育、青少年體育、競技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負責全市社會體育組織建設和管理。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員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九)指導全市各級地方志工作。擬訂全市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組織、指導全市各級志書、地方史和綜合年鑑的編纂,並實行備案管理。指導市級各類部門志、專業志及專業年鑑編纂。
(十)統籌規劃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產業,組織實施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產業發展。
(十一)指導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市場發展,對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市場。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組織查處全市性跨區域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出版、電影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強化本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十二)指導、管理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對外及港澳台宣傳推廣和交流合作工作,組織大型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對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動,擴大隨州文旅名城的影響力。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地方志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統籌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綜治、會議服務、公文辦理、後勤等工作。負責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行業社會組織的監管工作。統籌協調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擬訂全市地方志事業發展及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全市各級志書、地方史、綜合年鑑的編纂及志鑒資料管理工作,指導市級各類部門志、專業志、專業年鑑編纂,並實行備案管理。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政策措施,起草有關歷史文化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承擔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負責依法辦理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承擔政務網路平台信息發布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老幹部科)。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工作、紀檢監察、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勞動工資等工作。
(四)財務科。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內部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統籌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統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
(五)藝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科。擬訂全市戲曲、戲劇、音樂、舞蹈、雜技、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文藝精品創作生產和扶持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省、市級水準及地方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協調、指導、管理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等重大文藝活動。
擬訂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措施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負責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評審工作。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
(六)公共服務科。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公共服務政策措施及公共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方誌館、體育場館、文博館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
(七)文物科。擬訂全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規劃,負責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利用規劃與項目管理。負責全市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管理監督。承擔全市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組織協調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設計、論證、施工、驗收及監測等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文化遺址保護與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承擔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及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審核。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傳統村落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擬訂全市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文物科技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工作,推動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博物館陳列展覽、備案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市博物館藏品保護、修復定級、展示利用、信息公開和館際交流協作,負責國有收藏單位文物的登錄備案和文物流通管理。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
(八)廣播電視與融媒體科。指導廣播電視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市內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
移動數位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和使用監管工作。
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協調重大問題節目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推進全市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承擔廣播電視統計工作。
(九)體育科。擬訂全市民眾體育和社會體育工作發展規劃,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
推行
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負責體育社團、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體育協會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協會承辦的各種競賽及表演、教學活動。負責各單項運動等級裁判員的培訓、評審、呈報工作。
擬訂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指導全市體育訓練、競賽工作。擬訂全市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制度,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和活動的開展。指導開展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的訓練及相關活動,負責運動員、裁判員的技術等級管理。配合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十)資源開發科。承擔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的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全市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的規劃和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指導文化、旅遊和文物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承擔紅色旅遊、生態旅遊相關工作。
(十一)產業發展科。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產業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旅遊、體育、文物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承擔文化、旅遊、體育、文物產業統計工作。
(十二)市場管理科(安全監管科)。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市場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市性、跨區域重大案件以及文物違法重大案件。
強化本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擬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行業和文物單位日常安全監管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行業設施與場館、文物保護單位、市場的安全監管,負責重大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文物活動安全保衛的檢查、指導工作。
(十三)宣傳推廣與交流合作科。擬訂全市文化、旅遊、體育和文物宣傳推廣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文化、旅遊、體育和文物整體形象和產品國內外宣傳推廣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文化和旅遊的整體宣傳,及重點文化和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宣傳推廣工作。指導全市文化、旅遊和體育節慶展會活動,負責組織協調開展跨地區宣傳推廣活動。
擬訂全市文化、旅遊、體育和文物對國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措施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全市對國外及對港澳台文化、旅遊、體育和文物交流合作相關事務。負責組織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和文物對國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
行政編制
市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規劃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含老幹部科副科長1名)。
市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隨州市文化和旅遊局局長:曾雲峰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隨州市委、
隨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編辦承擔。本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