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國文

隋國文

隋國文,男,曾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正廳級)。

2018年7月24日,隋國文受賄罪一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10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及神華能源有限公司勝利分公司原總經理隋國文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隋國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隋國文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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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正廳級)。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7年5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隋國文(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決定逮捕

2017年05月2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訊息,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隋國文(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5日,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隋國文(正廳級)涉嫌受賄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隋國文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隋國文,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隋國文利用擔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中國神華能源公司勝利能源分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7月24日,隋國文受賄罪一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隋國文利用擔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神華能源有限公司勝利分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內蒙古分公司侯某某、王某某等8個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這些公司及個人所送的款物折合人民幣總計924.79萬元、歐元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隋國文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隋國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並重點圍繞“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調動工作後收取他人財物是否構成受賄、感情投資型事前受賄、收受請託人財物後是否及時退還”等相關事實和證據進行論辯。
隋國文受賄一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10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及神華能源有限公司勝利分公司原總經理隋國文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認定被告人隋國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贓物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處理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隋國文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對查封、扣押的其他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隋國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中國神華能源公司勝利能源分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隋國文歸案後,主動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隋國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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