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亞剛

隋亞剛

隋亞剛 男,1955年2月出生,漢族,研究生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長、總工程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隋亞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5年2月
  • 學歷:研究生
主要貢獻,所獲榮譽,人物事件,審理結果,

主要貢獻

隋亞剛成功主持設計和組織實施了全國第一個智慧型IC卡交通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實現了對全市478萬駕駛員的12分管理和320萬輛機動車的數位化閉環執法管理,實現了對交通管理業務全過程的信息化。根據我國城市路網結構和混合交通流特點,他成功組織實施了北京中心區交通信號控制系統和奧運交通信號控制系統建設任務,有效地提高了路網的通行能力。
隋亞剛從我國大城市交通管理指揮調度與交通控制的實戰需要出發,成功地組織實施了北京奧運交通指揮控制中心集成系統。該系統綜合集成了22個智慧型交通管理套用系統,實現了指揮控制中心的信息採集、交通控制、勤務指揮、信息發布四大指揮調度功能,為奧運交通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保障。

所獲榮譽

隋亞剛先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兩項,三等獎一項;國家“八五”科技攻關重大科技成果獎一項;公安部科學技術二等獎三項;北京市科技進步三等獎一項。曾被公安部評為全國公安科技英才並授二級英模獎章、全國公安科技先進個人;被中共北京市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評為北京市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管理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人物事件

2012年12月因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長隋亞剛涉嫌為他人承攬項目收受錢物100餘萬元,被依法提起公訴。此案於2013年3月2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隋亞剛今年58歲,因涉嫌受賄,2012年6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批准逮捕。2012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稱,隋亞剛於1998年至2011年期間,利用先後擔任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通信處處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科技信息通信處處長、交通科研所副所長、所長、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博瑞巨龍電腦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請託,為該公司多次承攬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信息技術項目提供幫助。為此,隋亞剛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總計30萬元。
此外,隋亞剛於2004年至2007年期間,利用先後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所長、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愛德威金屬桿交通照明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愛德威通亮技術有限公司負責人潘某、殷某的請託,為上述公司多次承攬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信號控制項目提供幫助。為此,隋亞剛夥同東惠玲(另案處理)收受上述公司給予的別克牌賽歐汽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2萬餘元);隋亞剛還先後四次收受上述公司給予的人民幣總計7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隋亞剛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審理結果

2013年6月5日,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長隋亞剛,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據法院審理查明,隋亞剛在歷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交管局)信息通信處處長,交管局科技信息通信處處長,交通科研所副所長、所長,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多家企業承攬交管局工程項目,收受款物價值總計118萬元。2013年6月20日,其辯護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立木獨家透露,隋亞剛堅稱自己無罪並已提出抗訴。
被控單獨或夥同妻子受賄
生於1955年的隋亞剛,案發前是北京市交管局調研員,曾任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總工程師等職務。
相關文書顯示,隋亞剛落馬時,檢方對其提出兩項指控,一是認為從1998年至2011年期間,收受了一家電腦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30萬,另是在2004年至2007年期間,又收受了另一家公司潘某、殷某兩人多項合計70萬和一輛車。據了解,這輛車是隋亞剛與同是警察的妻子東惠玲共同收下,價值12萬餘元。
檢方在去年12月依法提起公訴後,又於今年2月18日向法院遞交追加起訴書,指控隋亞剛還曾收受上述電腦公司1.5萬澳元(折合人民幣6.7萬餘元)。至此,隋亞剛被控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賄賂款物總計價值人民幣118萬餘元。
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繳在案
在案件一審期間,辯護人做了無罪辯護,隋亞剛也向法院提出,“有罪供述是在辦案人員提示下供述的”,且他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涉案公司提供幫助。
其另一位辯護律師戚曉紅介紹,隋亞剛曾告訴律師,他之前做有罪供述,是想攬罪保住妻子,但之後得知妻子也被訴,就決定全力為自己辯護。
法院審理認為,經查發現公訴機關在法庭審理中出示的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收集併合法取得,證據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被告人隋亞剛對其以上辯解未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故不予採納。
最終,考慮到隋亞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於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在案,對其可依法酌予從輕處罰,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隋亞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據了解,隋亞剛於去年6月20日被刑拘,按照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也就意味著隋亞剛的刑期將到2026年6月19日止,屆時他年滿71歲。
法院審理查明的五項事實
受賄時間:1998年—2011年間
時任職務: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信通處處長、科技信通處處長、交通科研所副所長、所長、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長。
案情:為某技術公司承攬交管局項目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分三次收受對方共30萬元人民幣及1.5萬澳元。
時間:2004年8月間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長。
案情:為某交通照明技術公司承攬信號控制系統項目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夥同妻子收受該公司別克轎車一輛(價值12萬餘元)。
時間:2005年間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長。
案情:為某技術公司承攬交通信號控制系統二期工程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收受人民幣20萬元。
時間:2005年底至2006年初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長。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請託,為其公司承攬城市快速路交通信號控制系統工程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分兩次收受人民幣共30萬元。
時間:2007年初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的請託,為該公司承攬交通信號控制系統奧運工程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收受潘某、殷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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