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陽區國小升入國中免試就近入學招生辦法

隆陽區國小升入國中免試就近入學招生辦法由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隆陽區國小升入國中免試就近入學招生辦法
  • 地區:隆陽區
  • 對象:小學生
  • 類型:招生辦法
內容導語,主要內容,

內容導語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委、辦、局:
《隆陽區國小升入國中免試就近入學招生辦法》已經2014年7月2日區委第68次常委會、2014年6月22日第四屆區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小升入國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基一〔2014〕1號)、《雲南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小升入國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為進一步促進我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結合隆陽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隆陽區行政區域內市、區屬公、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二章工作原則
第三條免試原則。保障轄區內每個適齡兒童(少年)具有一個相對就近的學校就讀,招生學校不得採取任何形式的考試(面試)錄取新生,不得以學生的成績或獲獎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或依據。
第四條免費原則。任何學校不得收取與招生掛鈎的任何費用,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擇校生、借讀生;民辦學校在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內收取相關費用。
第五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全面推行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陽光招生”,加強招生工作的組織指導,加強招生信息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招生範圍、招生程式、招生方式、錄取結果等信息全面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劃片方式
第六條農村鄉鎮實行“整體移交”、“三長(校長、村長、家長)送學”的辦法,只有一所中學的,實行單校劃片;有兩所及兩所以上中學的,由鄉鎮中心學校制定國小升入國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辦法,報所在鄉鎮黨委、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七條隆陽區城區按照城區國中新生招生數和城區國小畢業生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為城區中學劃定同一招生範圍,實行多校劃片。
第四章招生計畫及招生指標
第八條農村鄉鎮由中心學校根據當年國小畢業生數,將國中招生計畫下達到轄區內的各中學,將各中學的招生指標下達到各國小。同時將招生計畫、錄取名單報區教育局備案。
第九條城區由區教育局根據當年國小畢業生數,將國中招生計畫下達到各中學(含保山市第一中學),同時將各中學的招生指標按比例全額分配到各國小,招生計畫及指標分配報區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後執行。
第五章城區國中招生學校的批次劃分
第十條城區國中招生學校分為三個批次進行招生。保山市第一中學、保山曙光中學為第一批次招生學校,其中保山曙光中學可以參加每個批次招生直至工作結束;區一中、保山八中為第二批次招生學校;保山民族中學、保六中、保十中、漢營中學為第三批次招生學校。
第六章城區小升初徵集志願
第十一條城區各國小畢業生在本校參加志願填報,不得跨校填報,每個學生根據各批次招生學校自願選擇填報志願。
第十二條每個學生每一批次只能填報一所學校。
第十三條被上一批次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以後批次學校的志願填報。
第七章城區中學各批次招生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批次學校的招生辦法:參加第一批次徵集志願的學生,根據個人意願填報保山市第一中學,各國小根據下達給各校的招生指標,組織徵集志願。對報名人數少於或等於保山市第一中學在該國小招生指標數的,直接錄取;對報名人數超過在該校招生指標數的,以隨機派位的方式確定錄取學生名單。
第十五條保山曙光中學參加第一、第二、第三批次招生時,由各國小統一徵集志願報曙光中學,曙光中學自主組織招生,及時明確每批次報該校的學生是否同意招錄,並將每批次招錄結果報區教育局審批。每批次已明確被曙光中學招錄的城區範圍內各國小畢業生,不再參加城區下一批次招生志願填報及招生錄取工作;已被上一批次對應學校招錄的城區範圍內各國小畢業生均不再參加曙光中學招生志願填報及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六條第二批次學校的招生辦法:在第一批次招生學校錄取結束後,各國小再根據第二批次招生學校的招生指標,學校組織徵集第二批次招生學校的志願(含第一批次未錄取的學生),參加第二批次徵集志願的學生,根據個人意願填報區一中或保山八中其中的一所學校,對報名人數少於或等於各中學在該校招生指標的,各中學直接錄取;對報名人數超過各中學在該校招生指標的,以隨機派位的方式確定錄取學生。
第十七條第三批次學校的招生辦法:在第二批次招生學校錄取結束後,各國小再根據第三批次招生學校的招生指標,組織徵集第三批次招生學校的志願(含第二批次未錄取的學生),參加第三批次徵集志願的學生,根據個人意願填報保山民族中學、保六中、保十中、漢營中學其中的一所學校,對報名人數少於或等於各中學在該校招生指標的,各中學直接錄取;對報名人數超過各中學在該校招生指標的,以隨機派位的方式確定錄取學生。
第十八條隆陽區戶籍以外的學生,不在城區中學就讀國中的,不參加隨機派位,由學生和家長回戶籍所在地或區內其他學校聯繫就讀。
第十九條外來務工者隨遷子女(含隆陽區農村戶籍且父母在城區務工、居住的隨遷子女在城區國小就讀的),在所在國小參加小升初錄取,錄取學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章隨機派位工作
第二十條成立小升初免試就近入學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區長兼任,成員由區招生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一條隨機派位工作由區教育局統一組織,各招生學校具體實施,邀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
第二十二條成立小升初隨機派位專家組,由區教育局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隨機派位技術操作人員,由區教育局從專家組中隨機抽取組成。
第九章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每一批次錄取結束後,中學下達到國小招生指標未完成的學校,在下一批次錄取之前優先滿足指標未完成國小的學生參加錄取,具體錄取參照批次招生辦法。在三個批次招生學校錄取結束後,對第三批次隨機派位沒有確定錄取的學生,由學生、家長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區教育局調劑安排到招生計畫未完成的中學就讀。也可由學生、家長自願選擇到未完成招生計畫的學校就讀。學生、家長自願選擇到未完成招生計畫的學校就讀,由學生或家長自行到校報名,若報名人數超過未完成招生數10%以上的,實行隨機派位錄取;報名人數超過未完成招生數10%以下(含10%),調整學校招生計畫,實行直接錄取;報名人數等於或少於未完成招生數的,直接錄取。
第二十五條不參加第三批次報名的學生,由學生及家長自己聯繫到未完成招生計畫的學校就讀,不做統一調劑安排。
第二十六條錄取結束後確保每一名學生都有學校就讀,對無故輟學的學生,由監護人所在社區、單位做好監護人的工作,並要求認真履行《義務教育法》賦予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隆陽區戶籍在外就讀國小的學生,需回隆陽區就讀國中的,戶籍屬於農村鄉鎮的,回戶籍所在鄉鎮就讀,由各鄉鎮中心學校安排,屬於城區兩個街道的學生由區教育局招生部門安排到未完成招收計畫的學校就讀。
第十章工作紀律要求
第二十八條規範入學手續。區教育局根據下達各中學的招生人數下達學籍號,下達各學校的學籍號數與各中學的招生計畫相等。嚴禁各校超下達指標計畫自行招生,嚴禁招收擇校生,嚴禁以借讀、轉學、贊助等名義變相擇校。凡是超出計畫自行招生的,不予解決學籍,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國中新生入學手續辦理工作在同一時段進行。學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報到註冊,辦理學籍登記手續。區教育局應及時匯總入學手續辦理信息,應充分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雲南省學籍管理系統組織實施小升初工作,嚴格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提高學籍管理信息化水平,為小升初學生登記、隨機派位提供基礎性保障,堅決遏制隨意轉學、借讀等無序流動。擇校生不得享受優質高中到校指標。
第二十九條實行陽光招生。小升初工作開始前,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包括區域內小升初具體政策,每所國中招生計畫,以及工作諮詢方式、監督舉報平台、信訪接待地址等。小升初期間,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公布招生結果等相關信息,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學校也要公開招生結果等重要信息。要加大查處力度,重點糾正違規考試招生、隨意接收擇校生及亂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強化組織領導。區政府分管教育領導負總責,區教育局“一把手”及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科學有序、運轉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機制。政府督查室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第三十一條明確責任主體。在招生工作中,中心學校、國小、中學校長是學校直接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及時正確的宣傳,嚴禁亂宣傳、錯誤誘導煽動學生及家長;各中學校長禁止在招生過程中接受打招呼、接收條子等方式承諾學生可以就讀的行為發生,嚴禁收取任何與小升初掛鈎的相關費用。對違規招生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學校及直接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加強宣傳引導。圍繞政策制訂和實施的具體辦法,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路、微博、微信等多種方式進行解讀,使之家喻戶曉,讓社會支持,讓家長理解。加大宣傳力度,總結推廣小升初工作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倡導科學教育理念,努力營造小升初工作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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