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陽區加強行業場所行政管理協作制度

隆陽區加強行業場所行政管理協作制度由隆陽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隆陽區加強行業場所行政管理協作制度
  • 所屬類別:規章制度
  • 發布單位: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
  • 針對問題:加強行業場所行政管理
導語,正文,第一章協作範圍,第二章協作方式,第三章職責任務,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責任追究,第六章附則,

導語

為有效維護全區文化娛樂行業場所的正常經營秩序,充分發揮公安、工商、文化及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建立完善協作聯動機制,形成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格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正文

第一章協作範圍

第一條規範行業場所管理。公安、工商、文化按照行業管理責權,嚴格履行工作職責,依照行業場所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聯合執法,嚴肅查處全區行業場所違規違法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利用行業場所從事的犯罪活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明確主管部門和行業場所法人、從業人員的管理職責,實現行業場所“常態化、規範化、公開化、層次化”管理。
第二條結合轄區實際,針對行業場所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加強源頭治理,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對全區“黃賭毒”等社會醜惡現象堅決做到露頭就打,決不允許在行業場所蔓延成勢。

第二章協作方式

第三條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為牽頭單位,區工商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局為成員單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開展聯合執法、互通工作情況,各成員單位確定1名分管領導和1名聯絡員開展日常工作溝通聯繫。
第四條召開聯席會議。每季度由隆陽公安分局牽頭組織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遇民眾舉報、行業場所問題突出等特殊情況可臨時確定召開。
第五條開展聯合執法。日常聯合檢查、執法,由公安、工商、文化等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聯繫確定,緊急、重大、複雜情況由聯席會議研究部署,對違法經營場所需依法取締、吊銷許可證的,由主管部門或發證機關實施,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各職能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職能部門處理的違法違規案件,應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及時通報或移交,相關部門在接報後,應在七日內向通報或移交部門反饋受理情況,查處完畢後三日內反饋查處結果。使用統一通報或案件移交公函,有備查和督辦程式;遇重大、突出問題,可向聯席會議提出開展聯合專項檢查、執法行動請求,經會商制定方案,有針對性、有計畫地組織開展聯合專項檢查、執法行動。
第六條互通工作情況。牽頭單位及成員單位要定期以書面或電話形式互相通報行業場所設立、變更、經營活動的審批情況,對行業場所進行有效監管;定期以書面形式將違法違規經營單位、人員查處情況通報至相關管理部門,並建立“黑名單”榜進行跟蹤關注;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組織開展專項整治等工作信息,適時通報至宣傳部門進行宣傳報導,營造輿論聲勢。

第三章職責任務

第七條旅館業監督管理
(一)隆陽公安分局按規定進行行政許可,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按程式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負責檢查監督是否如實登記、上傳住宿旅客信息;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是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是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對違法犯罪活動,是否有容留或提供條件等行為;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是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有無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行為。
(二)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檢查監督旅館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是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等情況;對未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擅自從事旅店經營的,依法查處取締,對符合註冊登記條件的旅店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頒發營業執照,對登記事項發生變動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網咖監督管理
(一)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局按規定進行行政許可,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依法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對以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內容的信息;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經營非網路遊戲;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二)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註冊登記,對未取得許可審批手續及營業執照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依法查處取締,對已經取得許可審批手續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查處,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對明知是黑網咖而為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或租賃場所等便利條件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查處。
(三)隆陽公安分局按規定進行備案管理,依法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以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娛樂場所監督管理
(一)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局按規定進行行政許可,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依法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以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螢幕畫面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禁止內容;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在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
(二)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檢查監督是否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是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對未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的依法查處取締,對符合註冊登記條件的娛樂場所經營場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對登記事項發生變動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三)隆陽公安分局按規定進行備案管理,依法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以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1.安全設施管理。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定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未按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未按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未按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未按規定配備保全人員的。2.經營活動管理。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賭博;從事邪教、迷信活動;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條公安、工商、文化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開展聯合執法,在重大問題上及時溝通、相互支持,共同研究對策,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
第十一條隆陽公安分局要持續推進行業場所、網咖寫實登記制度,黑網咖一律關停取締,一次性死亡。
第十二條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局要發揮鄉鎮文化站前哨作用,切實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監督、指導,加大宣傳力度,邀請媒體記者隨行作戰,現場採制新聞,曝光行業場所違法行為。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抽調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門工作人員成立督導組,定期不定期對公安、工商、文化及相關職能部門隸屬機構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執法不嚴、查處不力、配合不到位造成監管工作滯後,並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聯合報請區人民政府啟動行政問責,嚴肅追究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公安、工商、文化部門要加大對本部門領導幹部、職工保密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建立健全泄密案(事)件責任倒查機制,保密級案(事)件要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嚴禁發生泄密事件。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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