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規定

《陽江市“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規定》是陽江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保護,規範“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劃內“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是指位於廣東省陽江市海陵島十里銀灘風景區的“南海I號”宋代古沉船及與“南海I號”水下文物保護區(陽江水域)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址。
  本規定所稱“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包括在“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船載文物、水下文物以及出水文物。
  第三條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文物保護工作,建立“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的協調機制,協調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保護工作。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工作。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交通、旅遊、海洋、漁業、公安、海事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保護工作。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對“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工作進行執法監管。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專門管理機構,開展“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日常的保護工作。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聯合國家、省有關機構共同開展“南海I號”的古船文物的考古發掘、保護和研究工作,完善對船載文物的分類管理,負責對出水文物的保護與修復工作;
  (二)開展“南海I號”相關內容的文化產業研究和開發工作,促進地方旅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組織以“南海I號”水下考古和出土文物為主題的基本陳列展示,建立與遺址內容相關的多種專題展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文物保護、科學研究、修繕保養、展示利用等方面的專職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的具體組建工作,制定委員任職資格和委員會工作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所屬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不得作為企業資產進行經營。
  第八條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工作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資、捐贈等各種方式,參與“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保護工作。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保護經費,應當嚴格管理,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盜掘文物以及其他有損於“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利用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並廣泛徵求公眾、專家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規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一條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規劃內容可參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規定,明確保護管理主體、保護原則、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分級管理措施。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衝區的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 經依法批准的“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三條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定“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標誌說明牌。標誌說明牌應當載明遺址的名稱、保護級別、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標誌說明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公益性地圖,在公益性地圖和其他地理信息系統中對“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作出相應標示和說明介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適當位置規劃設定包含有“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相關內容的旅遊交通標識牌、道路標牌等交通標誌,並將相關內容加入公交線路站牌、報站系統、公共服務平台等交通信息系統。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相關信息提供給負責地理、交通信息工作的單位並提供協助。
  第十五條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區內的水下埋藏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發掘。
  在“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區內進行文物調查、考古勘探和發掘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報告調查、勘探、發掘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下文物或者疑似水下文物,應當維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報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內發掘的文物進行登記,建立記錄檔案,並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對“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內發掘的文物進行收藏保護、展示利用。
  “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館藏文物的借用、交換,應當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重大事項專家諮詢制度、日常監測巡視制度、定期信息通報制度。發現可能危及“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安全的,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技術的研究與套用,按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確保文物安全。
  第十八條 在“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歷史風貌。建(構)築物的風格、色調和高度應當與“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歷史風貌和周邊環境相協調,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參觀遊覽區的環境承載能力,合理制定遊客數量標準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遊客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專門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公告並向“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及時啟動遊客分流預案,疏導遊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名稱、標識、品牌文化的保護,推動“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名稱、標識的商標註冊。
  專門管理機構在日常管理活動中應當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法註冊商標,建立“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名稱、標識的有償使用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在“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文物或者損壞文物保護設施、標誌;
  (二)違法排放污水、廢氣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南海I號”古沉船及其遺址水域;
  (三)可能會破壞遺址海床的水下作業;
  (四)從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捕撈、拋錨、爆破、鑽探、挖掘等活動;
  (五)其他可能影響“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二條 對“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進行開發利用,應當以合理、適度、可持續為基本要求。
  開發利用必須以確保文物安全為前提,禁止作出破壞文物、損害文物、影響文物環境風貌等破壞性利用行為。
  鼓勵運用多種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的科學研究、社會教育、文化宣傳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個人開展“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科學研究,推動“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保護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向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個人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學校等教育機構利用“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鼓勵專門管理機構結合本單位特點,參與城市文化氛圍營造和社區文化建設。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的文化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含“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旅遊開發內容,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指導旅遊經營者,開發、推廣具有“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文化特色的旅遊線路、旅遊服務、旅遊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相關旅遊配套基礎設施,不斷改善旅遊環境。
  第二十六條 專門管理機構可以結合文化創意、旅遊產業,開發文化創意產品,並將文化創意產品所得收益用於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應當尊重史實,不得歪曲歷史文化,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第二十七條 利用“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影視作品時,應當徵得專門管理機構的同意並簽訂協定。拍攝單位應當提交拍攝方案、制定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專門管理機構應當自拍攝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拍攝情況。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文物保護需要,編制可用於拍攝的文物和區域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影視作品的過程中,拍攝方應當服從管理,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壞;拍攝作品不得歪曲歷史,不得包含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派人監督拍攝活動,及時制止違法行為,防止文物遺失,監控並處理好拍攝活動對文物和水體環境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理機構應當對利用“南海I號”古沉船及遺址開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立信用檔案,進行信用管理,依法納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文物、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交通、旅遊、海洋、漁業、公安、海事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門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備案交換、借用館藏文物,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海陵島經濟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履行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相關行政管理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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