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及其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擬訂本縣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縣商務局。
3、將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
(三)取消的職責
1、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的職責。
2、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的職責。
3、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縣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3、加強統籌全縣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4、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5、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統籌全縣城鄉就業政策,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縣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統籌規劃全縣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7、加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縣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8、加強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體系,完善考評機制,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強為企業提供人事人才“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縣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訂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許可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統籌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公務員地方配套管理制度、檔案和辦法,擬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政策和聘用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牽頭擬訂縣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依法辦理縣人民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辦理縣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負責全縣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因公出國人員政審。
(八)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推進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
(九)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各類專家、拔尖人才的選拔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參與全縣人才巨觀管理和人才資源整體開發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海外留學和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轉隨調家屬及在陽新部隊隨軍家屬安置政策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全縣協調勞動關係的政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指導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契約工作;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縣管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縣屬單位和有關中央、省、市在陽新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對外交流與培訓有關工作。
(十四)為企業提供人事人才“直通車”服務。
(十五)負責全縣“金保工程”(勞動保障信息系統)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鎮(區)、社區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服務工作。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領導批示和重大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信息綜合、政務和信息公開、機要、保密、目標責任制管理、綜合治理、政務值班、後勤保障及接待聯絡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擬訂全縣勞動監察制度並指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統籌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工作研究,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規範性、政策性檔案;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協調和承辦局內有關法律服務、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及上報備案工作。負責對外受理本部門所有審批事項,可直接辦理的事項即時辦結,對需要由其他科室或直屬事業單位辦理的事項承擔綜合協調、指導督辦的責任。
(二)政工科。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紀檢監察、關心下一代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文明創建”和“創先爭優”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財務規劃與基金監督科。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計畫、信息統計工作;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收支預決算並監督執行;對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
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負責全縣企業年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基金、補充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協助查處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指導和審計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全縣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及縣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縣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按照有關政策,承辦外國人來陽新就業行政許可;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承擔縣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擬訂全縣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進城務工農民及外來勞動力;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資格審批;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開發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基地的資格審定和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技工學校以及社會力量開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行政許可及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縣高技能人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定國(境)外、本縣人力資源服務結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力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擬定全縣企業職工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並承辦具體調配手續;負責縣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擬訂全縣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指導線、公布人力資源市場指導價位;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契約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負責全縣企業職工檔案建立、工作年限認定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牽頭擬定全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承擔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日常工作服務項目和計畫;承擔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軍轉幹部安置與管理服務科。加掛縣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辦公室主任高配副科級。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協調落實;負責縣直單位和中央、省在陽新企事業單位接收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軍家屬的安排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綜合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企業軍轉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訂中央、省轉移支付的軍轉幹部安置、培訓和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經費分配方案,並協調劃撥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人才資源開發和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監督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擬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規定。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擬定完善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科研製度以及科研產業基地(站)的申報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負責有貢獻的高級專家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報批工作;指導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承擔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深化職稱改革的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法規,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全縣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批工作,負責各類各級職稱考試成績和專業技術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負責全縣各系列(專業)初級職務評審會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和崗位設定、職稱聘任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股級事業單位正職幹部(不含宣傳部、政法委管理幹部)的任免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指導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縣屬事業單位人員和縣直、鎮(區)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縣屬事業單位人員聘任和聘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縣事業單位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縣“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協調管理辦公室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九)工資福利科。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制度、福利政策和標準,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補貼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的管理工作;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工齡計算政策和承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認定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工資標準核定;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退養的實施工作(不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單位);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以及各種人員疾病、工傷、死亡和因公殉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實施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十)養老保險科。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養老保險工作的政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辦理縣本級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離退休)、退職、退養條件審批;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全縣特殊工種、病退職工的退休申報審批工作;執行和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全縣企業職工繳費年限認定;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一)醫療與工傷生育保險科。負責全縣醫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生育待遇的審批工作;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社會統籌辦法、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實施計畫;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審;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審核用人單位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結算;擬訂城鎮職工疾病、生育期間的醫療及相關待遇標準;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縣直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特殊慢性病的評審和城鎮居民大病門診以及困難企業重症疾病門診的審批工作;承擔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日常工作。
擬訂全縣工傷保險的地方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工傷保險費社會統籌辦法;牽頭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城鎮職工工傷待遇標準;負責工傷待遇審批工作;擬訂工傷保險的規則和辦法;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陽新縣工作站日常工作。
(十二)農村社會保險科。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的政策法規、檔案;擬訂全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地方性規範檔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土地徵用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三)調解仲裁管理科(信訪辦公室)。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契約(聘用契約)鑑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縣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局內信訪工作,協調維穩和應急工作。
(十四)公務員綜合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高配副科級)。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公務員法實施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公務員管理地方規範性檔案和配套制度;負責縣直、鎮(區)行政機關公務員職位設定、全縣行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股級公務員的任免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因公出國(境)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政審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擬定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定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及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縣公務員培訓和能力建設;負責全縣公務員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審批工作;指導協調縣行政學院的有關工作;負責縣直、鎮(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信息統計、檔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縣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省表彰獎勵和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指導協調全縣政府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公務員懲戒政策,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