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二)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和執法監察;
(三)強化城鄉
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四)加強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
(六)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主要職責
(五)負責軍隊移交本縣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傷病殘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核實、評估、匯總、上報全縣遭受自然災害的情況,統一發布災情信息,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承辦中央、省、市撥付的救災款物的分配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重大自然災害的緊急搶救和災民的轉移安置的救助工作,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單位和個人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指導管理工作;承擔中央、省和市級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全縣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八)協調、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議政工作,推進村民自治活動的開展;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加強社區服務管理;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對全縣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總體謀劃、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
(九)負責全縣各鄉(鎮)的行政區劃調整及管理工作,代縣政府調研和審核報批鄉、鎮的設立、撤銷、駐地遷移的具體工作。
(十)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審核報批有關工作;承辦全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規範全縣城鄉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負責編輯和審定全縣行政區劃和標準地名書圖資料;負責處理各鄉(鎮)之間和鄰省、市邊界線的勘察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
(十一)制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各類福利機構認定審核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社區福利機構建設;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企業審報、巨觀管理、檢查,協助落實國家的各項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縣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和社會福利救濟的指導實施;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和縣級福利彩票資金的管理;促進全縣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慈善捐助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動殯葬改革;指導殯葬設備修繕、購置和更新以及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
(十三)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管理及登記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 負責全縣老年人社會優待政策的落實;負責全縣老年人權益保護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 協調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同有關部門推進和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事業進步和發展事宜;負責民族成份的識別和鑑定;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幹部。
(十七) 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審核批准屬於政府管理的宗教方面的對內對外事務;辦理宗教團體需要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八) 負責全縣僑務事務管理工作。
(十九)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陽原縣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全縣民政和民族宗教、僑務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電管理、公文運轉、督查督辦、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公務接待、會務、安全保衛等後勤保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民政和民族宗教、僑務法制宣傳、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承辦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二)財務股
擬訂全縣民政和民族宗教、僑務事業資金管理辦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民政和民族宗教、僑務事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本系統統計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全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評估和匯總上報,根據災情程度建議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回響;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協調重大自然災害的緊急搶救和災民轉移安置的救助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研究制定救災工作有關政策和規程,擬訂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辦法;承辦中央、省下達和市撥救災款物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調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救災捐贈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承辦國內、省內對本縣救災捐贈款物及賑災義演募捐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承擔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組織指導全縣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四)優撫股
擬訂優撫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殘等級申報及傷殘人員的提等申報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部隊)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申報工作;檢查和監督全縣優撫事業費的使用情況;指導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縣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縣退役士兵(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及退役傷病殘士兵接收安置、自謀職業等工作;擬訂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分配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縣級國防動員、兵員徵集、預備役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本縣安置管理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傷病殘退休幹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五)民建股
提出全縣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訂全縣社區建設發展規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議政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村(居)務公開;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和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全縣殯葬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實施,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社會福利生產股
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社區福利機構建設;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審報、巨觀管理、檢查,協助落實國家的各項扶持保護政策。擬訂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跨地區、駐縣中省直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七)民族宗教僑務管理股
負責民族、宗教、僑務事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