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慶順

罪犯陸慶順,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大學文化。曾任南京市六合區交通運輸局局長、政協南京市六合區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2014年8月8日,違紀被查。

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2015年3月25日,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陸慶順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20105年5月26日,江蘇高院二審裁定,準許抗訴人陸慶順撤回抗訴。

2017年11月3日,南京市中院依法裁定,對罪犯陸慶順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慶順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0年03月12日
  • 出生地:江蘇省南京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原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南京市六合區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曾任南京市六合區交通運輸局局長、南京六合金江交通工程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人民網南京2014年8月8日電 8日,南京市紀委監察局官方微博@鐘山清風 發布訊息,近日,南京市紀委根據民眾舉報,經初步核實,六合區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區交通局原局長)陸慶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南京市紀委決定對陸慶順立案調查。

依法逮捕

2014年10月30日,陸慶順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陸慶順犯受賄罪一案,於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寧刑二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陸慶順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陸慶順受賄所得人民幣258000元、美元5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陸慶順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落款日期是2015年5月26日的《陸慶順犯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陸慶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歸案後能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及受賄贓款全部退繳、追繳,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其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本院審理期間,抗訴人陸慶順申請撤回抗訴的行為,屬於抗訴人自主行使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抗訴人陸慶順撤回抗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寧刑二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執行變更

落款日期是2017年11月3日的《罪犯陸慶順減刑一案的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陸慶順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之相關條款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陸慶順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