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陸一

陳陸一

陳陸一,男,1960年4月出生,浙江永康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曾任金華市新興產業集聚區管委會主任、金義都市新區管委會主任(副廳級)等職務。

2014年8月25日,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4年9月30日,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涉嫌受賄犯罪案移送審查起訴。

2014年11月13日,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其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5月22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0元。

2018年1月31日,對罪犯陳陸一準予減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陸一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浙江永康
  • 出生日期:1960年4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檢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曾任共青團永康縣委副書記、書記、縣委委員,永康市花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市委委員,永康市花街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鎮長、市委委員,永康市建設與環保局局長、黨委書記、市委委員,永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委委員,中共金華市婺城區工作委員會委員、區政府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共金華市婺城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金華市城北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婺城新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婺城新城區建設指揮部總指揮、黨工委書記。
2005年7月起中共金華市婺城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婺城新城區建設指揮部黨工委書記、仙源湖旅遊度假區黨工委書記,浙江金西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兼),金華市雙龍風景旅遊區黨工委書記(兼)等職。
後任金華新興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副廳長級)、中共金華市婺城區委書記、金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2014年8月25日,陳陸一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陳陸一
陳陸一

人物事件

立案檢查

2014年8月,中共浙江省紀委對金華新興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原主任(副廳長級)陳陸一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陳陸一利用擔任永康市副市長,金華市婺城區區長、區委書記,金華新興產業集聚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受讓土地、開發房地產、收購企業、晉升職務、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涉嫌非法收受、索取賄賂;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利用職務影響為經營活動提供便利,獲取利益。
陳陸一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省紀委研究並報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陸一開除黨籍處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

審查起訴

2014年09月,,浙江省金華市政府原黨組成員、金華新興產業集聚區管委會主任陳陸一(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案,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已移送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4年11月13日,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原金華市新興產業集聚區管委會主任、金義都市新區管委會主任陳陸一(副廳級)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5年5月22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陸一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4830000餘元和犀牛角1隻,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陸一主動交代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可以依法和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陳陸一及其家屬積極退繳贓款,其既得贓款贓物已全部退出,對其也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陸一的辯護人就此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陸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沒收個人財產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2724778元、卡地亞手錶1塊、寶璣手錶1塊、歐米茄手錶1塊、象牙佛像1尊、翡翠手鐲2隻、金條1050克、上繳金華市紀委的人民幣50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執行變更

2018年1月31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陳陸一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認為,罪犯陳陸一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和檢察員提出的相關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陳陸一準予減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2月15日止)。
陳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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