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華安(寧波市江東區政協副主席)

陳華安(寧波市江東區政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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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安,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人,1988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大學畢業。曾任寧波市江東區政協副主席。

2014年01月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1月15日被傳喚,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4年5月4日提起公訴。2014年6月4日,寧波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0000元。2017年5月4日,湖州市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陳華安準予減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華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省寧波市
  • 出生日期:1959-03-27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歷任任寧波市江東區鎮安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東柳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白鶴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百丈街道黨工委書記,區城管局(城管執法局)局長、黨委書記,寧波市江東區政協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月14日下午,“東方廉政”微博發布信息:寧波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寧波市江東區政協副主席陳華安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1月15日被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傳喚,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甬檢刑訴(2014)10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華安犯受賄罪,於2014年5月4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6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陳華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4年7月10日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浙江省南湖監獄於2017年4月20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湖州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5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7年5月4日,湖州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陳華安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積極履行財產刑,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陳華安準予減刑八個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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