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簡介,製販毒,案發,逃亡,審判,抗訴,
簡介
陳炳錫自幼喪父,只有他和一個哥哥與腿患疾病的母親相依為命。由於家裡窮,國中沒有讀完就輟學了,然後開始在家種田。20世紀80年代初期,陳炳錫和同村的陳寶玉結了婚。陳寶玉比陳炳錫小5歲,頗有幾分姿色,是當時村里年青男子傾慕的對象。他們的窮苦生活持續了好幾年,甚至因為怕以後養不起兒子,他們將第一個女兒送給了別人。 陳炳錫的發家主要是改革開放後他承包了村辦企業斗笠廠和服裝廠。在80年代中後期,隨著當時普寧十大專業市場之一的服裝專業市場的開辦和興旺,給他帶來了相當的財富。陳炳錫做生意賺了錢後,開始在普寧市區的南平里生活小區購買了同一樓層的5樓和6樓作為住宅樓。與此同時,他在這個樓層下面還購買了兩個商鋪,並開始經營賣觀賞魚的鴻發水族館。隨著搬家和生意發展,陳炳錫開始逐漸淡出赤水村民的生活。現在絕大部分村民對於陳炳錫的記憶,都是從赤水村福利會傳出的“熱心公益事業人士”的事跡中了解的。陳炳錫對於村裡的公益事業投入估計近100萬。修建學校陳炳錫一家出了30多萬,修建陳氏祖祠,陳炳錫給了20萬等等。
製販毒
最開始的時候,陳炳錫的毒品生意主要是販賣海洛因,按其純度的不同,主要銷往美國和泰國等地。最初階段陳炳錫毒品生意做得並不大,還說不上是個“大毒梟”。1998年,從福建福安潛逃的劉招華來到普寧,並辦了一張假的當地身份證。劉招華通過關係,找上了“本土毒梟”陳炳錫。兩人一拍即合,劉出技術陳出錢,在流沙開了一家冰毒廠,地址就選在陳俊三名下的一家手袋廠內,廠外則是村民的魚塘。 在大量製造毒品的同時,或許是出於贖罪的心理需要,陳炳錫開始成為一名虔誠的佛教信徒。“幾乎每次回來他都要到村里或附近寺廟去燒香拜佛。”村民陳乙海說。陳炳錫對於寺廟的捐資也是十分慷慨,有記錄的是興德寺,陳炳錫一次就給過8000元,他的老婆陳寶玉也給了8000元。他拜佛時給的香火錢同樣十分可觀,往往一給就是幾百甚至上千元。
在一個小車間內開動機器生產了幾百公斤冰毒後,由於生產過程中產生了腐蝕性極強的污水併流入魚塘,村民們養的魚紛紛被毒死。在當地擁有很大權威的“老人會”前來干涉,已是驚弓之鳥的劉招華擔心事情暴露,於是匆匆北上,將設備轉移到寧夏銀川一個農藥廠房內,陳劉二人指揮“馬仔”在1999年1月至10月的短短10個月內,生產出了至少12.36噸冰毒,並分別運回廣州和普寧進行銷售。
同時,陳炳錫還與另一個“毒梟”張啟生(已判死刑)聯手做毒品“生意”。1998年中期間秋節,張啟生將300多塊共100多公斤毒品海洛因,通過陳的手下朱二、阮亞明從雲南運到廣東省普寧市後,由陳炳錫指使“馬仔”陳俊國,在該市流沙鎮赤水村陳俊國哥哥的手袋加工廠內,將毒品海洛因交由張啟生。1999年11月,張啟生通過阮亞明購得一批毒品海洛因108.85公斤,要陳幫忙聯繫買主銷售。陳炳錫隨後找到莊順盛,商定由莊購買該批海洛因,並約定由羅建光(陳炳錫的手下,被判處無期徒刑)協助莊順盛交接毒品海洛因。公安部通緝的A級通緝犯劉招華雖然擁有製毒的知識和技術,但是銷售卻是他頭痛的問題。他南下與陳炳錫合作,正是看中陳炳錫所擁有的大量的資金、購買毒品原材料網路和完備的毒品銷售網路。
案發
1999年11月4日,警方在跟蹤譚曉林團伙販運一批海洛因的過程中,發現譚曉林的一批毒品海洛因從境外運至廣州市某地的一個倉庫存放。在查處行動中,除屬於譚曉林的119.2公斤海洛因外,特偵組民警意外發現了倉庫里還存放有11.08噸的高純度冰毒。通過對現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警方又在廣東普寧繳獲冰毒1.28噸,致使這一案的冰毒數量高達12.36噸。這相當於1998年全世界查獲冰毒的總和的兩倍,如果賣到美國,市值55億美元。據警方後來查明,這些冰毒都是陳炳錫和劉招華指使羅建光、江炳鑫、紀文城、紀文生等人在寧夏銀川市一家農藥廠內,通過化學合成製造,並由羅建光從銀川市運回廣州市和普寧市銷售。
逃亡
案發訊息很快傳回普寧,陳炳錫一方面開始計畫外逃,一方面將藏在普寧的1.28噸冰毒和1噸多毒品添加劑轉移到流沙林青村村民張木全的家中。當年11月12日,警方趕到普寧,但陳炳錫已經竄逃至泰國。1999年11月,陳炳錫和老婆先是從廣西竄逃到越南,隨後又溜往泰國。早在1996年年,陳炳錫將自己的兩個兒子虛構成陳仁忠的“親生兒子”,取得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資格,案發後,被帶到香港居住。2003年,在泰國的陳炳錫聯繫陳俊三,讓其匯1200萬元給自己。一直處在警方監視之中的陳俊三由此無意中暴露了陳炳錫的行蹤。泰國警方在泰國一家潮汕菜飯館裡,把正在吃家鄉菜的陳炳錫抓獲,並於2003年11月4日移交給了廣東省公安機關。陳炳錫在接受公安人員詢問時,曾狂妄地聲稱“我是世界頭號冰毒大王!”
審判
案件進入法律程式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陳炳錫犯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騙取出境證件罪、偷越國境罪,起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認定,被告人陳炳錫夥同同案人劉招華等人大量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夥同劉招華、張啟生等人大量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且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數量巨大,應予嚴懲;陳炳錫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機關發現後,為逃避法律制裁,夥同被告人陳寶玉畏罪偷越國境,潛逃國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偷越國境罪。並認定,陳炳錫在與劉招華、張啟生等人合夥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應對全部犯罪負責。對其所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廣州中院於2006年12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陳炳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抗訴
陳炳錫等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廣東高院於2008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陳炳錫及其辯護人辯稱,陳炳錫兩次幫張啟生提供卸貨的場所,均不知道是毒品海洛因;陳炳錫前後五次投資1000多萬元與劉招華合作,均是由陳炳錫和羅建光一起交給劉招華的,與陳寶玉無關;生產出來的12噸左右的產品,是陳炳錫吩咐羅建光安排存放在某倉庫等候劉招華處理,至1999年11月才知道是毒品海洛因。
廣東高院在對100多份證據、證言進行反覆查證、認定的基礎上,於2008年11月7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廣東高院二審裁定。並認定,一、二審判決、裁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2009年1月9日上午,製造、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達12.36噸之多的被稱作“冰毒之王”的陳炳錫在廣州被執行死刑。